行政新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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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标准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标准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32 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26 页
序号
法律条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33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12 页
序号
法律条款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16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
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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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条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7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违法收入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没收全部较严重
违法收入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3倍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属于明知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而继续销售并产生了直接危害后果的
生产、销售劣药,在被处理过程中逃避检查或拒绝检查、拒绝签字的,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或者谩骂、威胁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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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较轻
违法生产药品货值10000元以下的或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能主动召回或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4倍罚款。
情节严重
生产劣药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或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劣药,连续12个月内曾经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过的
情节较轻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无主观故意,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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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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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6
拒 绝 提 供 资 料 或 拒 绝 整 改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项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的, 对劳动者身心健康未造成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多次违反(三)项规定或初次违反(三)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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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至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仍不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仍不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单位私设会计账薄,致使一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5千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单位私设会计账薄,致使一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主动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在本单位财务大账反映,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2)或者虽然不足10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5万元以上的;(2)或者虽然不足1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3千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2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4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8万元以上;(2)或者虽然不足8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1)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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