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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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近代劳动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工业化进程推动了工人阶级的形成和壮大。

以下是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1. 工厂法的出现:最早的劳动法是工厂法,旨在保护工人权益并改善工作条件。

例如,1833年英国通过的工厂法规定了儿童劳动的限制和工作时长,为后来的劳动法奠定了基础。

2. 工会运动的兴起:19世纪末,工人开始组建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和斗争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

工会运动的兴起促使政府对劳动力的权益保护进行立法,推动了劳动法的发展。

3. 制定劳动标准:20世纪初,一些国家开始将劳动标准写入法律。

这些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健康安全规定等。

其中最著名的是1919年制定的《国际劳动组织宪章》,它确立了工人的基本权益,并为制定全球劳动法奠定了基础。

4. 劳工合同法的制定: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劳工合同成为管理劳动关系的重要工具。

劳工合同法的制定旨在确保雇主和雇员的权益平衡,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劳动关系调解机构的设立:为了解决劳资纠纷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各国纷纷设立劳动关系调解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劳资纠纷、促进劳资双方的协商和谈判,并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6. 劳动法的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劳动法的国际化成为一个重要趋势。

各国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的合作,加强对劳动法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劳动力流动和全球劳动标准的挑战。

总的来说,劳动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适应社会经济变化的过程。

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劳动法不断保护和维护工人的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1次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1次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业参考答案立法简史篇第一章: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二、单项选择题1.( C )2.( A )3.( B )第二章: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二、多项选择题1.(AB )第三章: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判断题1. ( √)2. ( √)二、单项选择题1.( A )2.( A )3.( D )4.( D )第四章:劳动法概述一、判断题1.( √ )2.( ⅹ )3.( ⅹ )二、单项选择题1. ( D )三、多项选择题1.( ABC )2.( ACD )3.( BCD )4.( ABC )5.( ABC )四、名词解释题1.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五、简答题1.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1)它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2)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

(3)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4)它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表明:(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中,仅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归劳动法调整。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即公务员和依法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而分别归相应的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调整。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也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可表述为以下各项:(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包括:国际劳工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二、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在19世纪下半叶国际立法有了开端。

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一、国际芝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是国际聪明的附设机构;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独立性的组织存在;二战后,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至今。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国际劳工组织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国际劳工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在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

直到1971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台湾当局退出国际劳工组织以扣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有大会开始,我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

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第一节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第二节劳动法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一、劳动法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3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3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Chapter 3 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History of Labor Law
知识结构
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 • 人们在劳动中必然形成一定形式的社会劳动关系 • 只有社会劳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劳动法 • 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劳工法规”,其主要内容 是强迫劳工接受雇主苛刻的劳动条件,其形式上 似乎是劳动法,但实质上不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 • 尽管各个历史时期有劳动、有劳动关系,发展到 一定阶段时,也出现对当时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
中国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1
• 1.第7号 1920年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 公约(失效) • 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 上。 • 2.第11号 1921年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 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 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 令或其他规定。
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1
• 1890年德国在柏林召开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 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有15个国家参加 • 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 1906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瑞士召开了有15个 国家参加的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 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 黄)磷公约》;1913年,又起草了《关于女工童 工工作时间公约》、《关于禁止童工夜间工作时 间公约》两个公约,因一战爆发而未能如期通过 。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3
•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二 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规定的9项原则;二战 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公约》中的原则 • 从公约内容来讲,从最初关于保护女工童工、工 作时间、最低就业年龄、职业安全等内容,逐步 发展到包括有关劳工问题的各个方面,大体分为 10类:基本政策、民主权利、就业与失业、工作 时间与休息时间、女工、未成年工、职业安全与 卫生、工资、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其他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国际劳动法是指为保护全球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劳动法在保障劳工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庞大劳动力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劳动法也对中国劳工权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国际劳动组织的设立与中国的加入国际劳动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最早致力于保护劳工权益的国际组织之一。

1919年,ILO在凡尔赛和约中被确立,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中国作为ILO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多项ILO公约,充分体现了对劳工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二、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的对接国际劳动法的核心是劳工标准,包括基本劳动标准和就业与社会保障标准。

中国通过制定和修订劳动法律法规,着眼于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接,促使中国的劳动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1. 基本劳动标准的影响基本劳动标准是指关于工时、最低工资、童工禁止和禁止强迫劳动等方面的国际公约。

中国通过推进劳动法的完善和落实,实现了与国际基本劳动标准的对接和保障。

就工时而言,国际劳动组织规定一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8小时,中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此外,国际劳动组织倡导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和带薪法定假日等,以保障劳工的权益。

最低工资是国际劳动组织推崇的保障劳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每个地区都设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以确保劳工获得合理的经济报酬。

童工禁止是国际劳工组织非常重视的问题。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就业年龄劳动者的保护。

2. 就业与社会保障标准的实施就业与社会保障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内容,包括就业机会平等、福利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4、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出 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5、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柏林会议于1890年3月召开,有15个国家参 加。但由于所通过的议案内容过于空泛, 而且缺乏国际公约的效力,所以并没有付 诸实施,然而,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 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因此,对于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仍然 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 (一)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 前提。到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 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 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被集中于 少数人也即资本家手中。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 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 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 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 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至此,才 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产 生的前提。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包括(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 C. 建议书、区域性有关文件 D. 联合国有关文件
)。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 ( )。 A.国际劳工大会 B.理事会 C.仲裁局 D.国际劳工局
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 代表团必须由( )各方代表组 成。 A.政府 B. 雇主 C.工会 D.工人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 保障方面的规定;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 定等。 (11)关于移民工人、土著工人、非本部 领土工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工人等 特殊问题的规定。

国际劳动法的立法与实践

国际劳动法的立法与实践

国际劳动法的立法与实践第一章:国际劳动法的概述国际劳动法是指国际社会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全球劳动力市场平衡发展所制订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手段,以保护全球劳动力的权益,避免一些失去工作机会或被利益剥削的现象出现。

国际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全球劳动力的工作条件,保障其权利与利益,尤其是保障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工人的权益。

同时,国际劳动法也关注于纠正潜在的劳动力市场不平衡,以保证全球劳动力的综合发展。

基于此,国际社会对劳动力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积极的立法行动和努力。

第二章:国际劳动法的立法历程为了实现国际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国际社会制定了多项国际劳动法相关的国际公约、决议和协议。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旨在促进国际劳动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普及。

1926年,ILO颁布了《劳动立法承认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法立法的开端。

在《劳动立法承认公约》的基础上,国际社会陆续制定了多项涉及劳动力管理和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议。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76年颁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明确规定了劳动和就业的基本人权原则。

此外,国际社会还制定了多项针对特定劳动力群体的国际公约,例如1973年颁布的《排除女性在就业中歧视公约》和1999年颁布的《禁止最低工资公约》等。

第三章:国际劳动法的实践国际劳动法的实践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国内法律的实践、国际标准的普及和落实、以及国际间的合作。

一方面,各国政府需要将国际劳动法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来保障其实效性。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对国际劳动法的普及和推广,以确保其规范能落地实施。

为了落实国际劳动法,各国政府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

例如,在打击跨国企业用工中的违法行为方面,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合作和调查。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测,以及制订更加细致化的制度和政策,加强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的保障。

什么是国际劳工组织(ILO)?

什么是国际劳工组织(ILO)?

什么是国际劳工组织(ILO)?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劳工组织(ILO)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那么,什么是ILO呢?为何它如此重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ILO,为大家深入了解这一机构提供帮助。

一、什么是ILO?ILO,全称为“国际劳工组织”,创建于1919年,是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个专门负责劳工问题的国际机构。

目前,全球有187个成员国加入了ILO。

其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二、ILO的使命和作用ILO的使命是“通过推广社会正义和提高工作生活质量,助力实现可持续和平及繁荣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ILO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推动国际劳工标准ILO通过发布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促进各国立法并实施相应的劳工法规,保障劳工权益,防止劳工受到剥削和压迫。

2.促进劳资关系和谐ILO致力于推动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帮助各国政府和工会、雇主组织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劳动力市场和劳资关系。

3.提升技能和就业机会ILO通过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劳动力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和经济条件,提高就业机会,降低失业率。

4.应对人道主义危机ILO通过应对救援灾难、战争和冲突,保护受到危机影响的劳工和逃难者的权益,为其提供援助和支持。

三、ILO的意义和价值作为一个国际性组织,ILO承担着维护全球劳工权益、推进全球劳动力市场和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等历史性使命。

在法律和制度上,ILO 对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都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和影响力。

同时,ILO 也为各个国家的劳工团体提供了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了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

总之,ILO在促进世界各国的劳动力市场和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全球劳工权益、以及解决人道主义危机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相信在未来,ILO还将继续为全球劳工的权益、和谐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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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问题提示: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设置;国际劳工立法;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加入WTO与国际劳工立法。

第一节国际劳工组织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史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国际劳动与社会政策事务。

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是国际劳动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国际劳工组织大大丰富了国际劳动法的体系与内容,其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是国际劳动法的最重要的法源。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时。

早在战争期间,经过美国劳工联合会的努力,协约国各国工会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应该在战争结束后的和平条约中写入一些保障工人利益的条款。

最后,各国工会组织的要求被战后的和平会议所采纳,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劳动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个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

委员会委员来自9个国家,包括:比利时、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日本、波兰、英国和美国。

该委员会主席由美国劳联主席塞缪尔·龚柏斯(Samuel Gompers)担任。

劳动委员会从1919年1月开始到同年4月完成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起草工作。

在1919年4月的巴黎和会上,经过各国政府代表的讨论通过,该章程成为凡尔赛和约的第十三编,又被称为《国际劳动宪章》。

和约第:387条至399条规定了国际劳动机关,第400条至第420条规定了程序问题,第427条规定了劳动的一般原则。

根据巴黎和约的规定,很快就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自治的附属机构,并于1919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

巴黎和会之所以会同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动机:首先是人道主义的动机,这个在前面已经介绍过。

各国工人的人数虽然越来越多,但是他们受到肆无忌惮的剥削,雇主们毫不考虑他们的健康、家庭生活和发展。

这样一种不人道的现实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这种观念清楚地表达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之中,序言指出:“劳动条件对大多数人来说……存在着不公正、艰苦和贫困。

”第二个动机是政治性的。

劳动者的队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正在日益增长,如果没有劳动条件的改善,势必会发生社会骚动,甚至会爆发革命。

因此序言表明,不公正造成了“严重的骚乱,已经威胁到世界的和平和协调。

”第三个动机是经济性的。

因为改善劳动条件不可避免地会对生产成本造成影响,任何产业或者国家单独采取社会改革,都将会使自己处于比竞争对手相对不利的地位。

因此序言敦促各国采取集体行动,并且明确指出:“任何国家如果不采取人性化的劳动条件,都会妨碍其他国家改善本国劳动条件的努力。

”除了上述三个动机,巴黎和会的代表们还增加了一个原因,那就是工人们从战场和生产两个方面为结束战争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个观点被写在章程的最前面,即:“全面和持续的和平只能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

国际劳工局第一任局长是法国政治家艾伯特·托马斯(Albert Thomas),他在法国战时政府中担任军需部长。

托马斯上任不到两年,国际劳工组织就制定了16个公约和18个建议书。

1920年夏天,国际劳工组织迁到了日内瓦。

虽然工作已经基本进入正规,但是一些国家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它们抱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太多的公约,其刊物上的言论过于严厉,而且经费预算太高,等等。

总之,就是一切都要削减。

在这种困难形势之下,国际法院不顾法国政府的施压,判决国际劳工组织的管辖范围及于农业部门的劳动。

这对国际劳工组织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支持。

1926年,国际劳工组织设立了国际劳工标准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至今仍然在运作。

监督体系中设立专家委员会,由独立的法学家组成,负责审查各国政府的报告,并独立向国际劳工大会提交报告。

目前,专家委员会由20位在国际法和社会学领域具有较深资历和崇高声望的人士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的委派,以便于对各国政府保持独立。

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被重新委派。

1932年,托马斯去世,第二任局长是英格兰人海罗德·巴特勒(HaroIdBuIler)。

巴特勒上任不久就发生了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各国失业人数剧增,因此国际劳工大会上工人组与雇主组对于是否要减少工时发生激烈争执,但是争执没有取得什么结果。

1934年,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Franklin D.Roosevlt)当政期间,美国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虽然当时美国并不是国际联盟的成员。

1939年,美国人约翰·魏奈特(John Winant)成为第三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魏奈特曾经担任美国新布什罕纳州(New Hampshire)的州长,以及美国社会保障体系首任长官。

当时欧洲已经战云密布,瑞士又离战争源地太近,因此1940年5月,魏奈特决定把国际劳工组织暂时迁到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1941年,罗斯福总统任命魏奈特取代约瑟夫·肯尼迪,担任美国驻英国大使,于是爱尔兰人爱德华·费兰(Edward Phelan)成为第四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费兰对国际劳工组织事务极其熟悉,曾经参加过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的起草工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联盟解体,但是国际劳工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仍继续存在。

1944年,还在战争期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召开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41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这次大会通过了著名的《费城宣言》(Declaration of Philadephia)。

《费城宣言》是国际劳工组织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文件,它进一步阐明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与目标,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附件。

《费城寅言》明确指出:“劳动不是商品。

言论和结社自由是持续进步的基础。

任何区域的贫穷都对当地的繁荣构成威胁。

因此,全人类不论种族、信仰、性别,均有权在自由与尊严、经济、安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追求丰富物质生活和精神发展。

”这对于从人权的角度重新看待劳动权,并推动了劳动条件的持续改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战争结束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46年与新成立的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专门负责劳动与社会事务的专门机构。

1948年,美国政治家戴维·摩尔斯(David Morse)成为国际劳工局第五任局长。

摩尔斯曾经在杜鲁门政府中任要职,具有出色的领导才能。

他担任国际劳工局局长一职长达22年,在他任职期间,成员国增加了2倍,经费预算增长了5倍,职员人数增加了4倍。

1960年,国际劳工组织在日内瓦总部设立了国际劳工研究所。

1965年,在意大利的都灵设立了国际培训中心。

1969年国际劳工组织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以纪念其成立50周年。

1970年,英国人威尔弗莱德·简克斯(wilfTed Jenks)成为第六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他和费兰一起是《费城宣言》的共同起草人。

简克斯在职期问,东西方国家集团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劳动问题被政治化了,简克斯依靠自己丰富的经验和知识成功地解决了这场危机。

1973年,简克斯去世,法国政治家弗兰西斯·布兰夏(Francis Blanchard)成为第七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在他任职期间,1977年至1980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劳工组织,这对国际劳工组织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在经费方面减少了1/4的收入。

1980年里根上台后,美国才重新回到了国际劳工组织。

1989年,米歇尔·汉塞纳(Michel Hansenne)接替布兰夏,成为国际劳工局第八任局长。

汉塞纳原任比利时劳动人事部长,他是冷战结束后的第一任国际劳工局局长,并于1993年获得连任。

汉塞纳提出积极伙伴关系政策(Active Partnership Policy),主张改变一切围绕着日内瓦总部进行活动与分配资源的旧体制,积极促进国际劳工组织在活动与资源方面的分散化。

1999年5月,朱安·索玛维亚(Juan Somavia)上任,成为国际劳工局现任局长。

索玛维亚是智利人,职业律师。

他曾经担任过社会发展全球首脑会议的筹备会主席、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主席、智利驻外大使等职务。

他是第一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劳工局局长。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成立时只有42个会员国,但是到了2003年,国际劳工组织的会员国已经达到了175个。

当今的国际劳工组织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为提高国际劳动标准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目标与基本原则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以及开展一切活动的根本依据。

一切国内、国际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具有经济和财政性质的措施,均应以此加以衡量,只有能够促进而不是妨碍达到这一基本目标的措施才能予以接受。

根据1944年的《费城宣言》第二部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是国际劳工组织根据其宗旨所制定的更为具体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费城宣言》第三部分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要努力达到以下十项目标:(1)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2)工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应当能最充分地发挥他们的技能和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作出最大贡献;(3)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和易地居住在内的迁移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4)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其拟定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将维持最低生活的工资给予一切就业的并需要此种保护的人;(5)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定与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7)充分地保护各行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8)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9)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10)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

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各项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主要依据。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规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的9项原则,包括:(1)在法律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2)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3)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4)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标准;(5)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6)工商业不得雇佣14岁以下的童工,并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7)男女工人做同等工作应得同等的报酬;(8)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状况标准,应给合法居住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样的待遇;(9)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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