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合集下载

(完整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由18类违法

(完整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由18类违法

一、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

具体如下:(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3)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9)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10)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1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14)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1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18)其他类违法,由违法行为提炼填写。

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经常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而另一些违法行为可能直接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案由作出恰当的选择,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结,有力彰显监察执法的教育和惩戒效果。

一、违法案例介绍某地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监察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A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1)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记录不够2年;(3)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4)危险化学品储罐防雷设施超期未进行检测。

鉴于A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陷明显,需进一步查实公司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为此,监察执法小组严格对照法律责任要求,仔细查实4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规定,本着有利于违法行为的进一步锁定,有利于相对人在情感上接受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基础上,经过细致讨论、甄别后,决定选择违法行为(3)作为先行调查取证的突破口。

这个选择的正确性在后续的办案中也得到了有力的验证,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便利,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能。

安全类违法及罚款项汇总

安全类违法及罚款项汇总

法律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
1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全面或执行不规范的
2
未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 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执
2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3
产 矿管 山理 、人 金员 属的 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 条例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证,3人以下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2 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 撤销其相关证书,并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证,3人以上的
案由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
违法行为 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高危行业500人以上,一般行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3 15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最全版

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最全版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
安全处罚项目
序号
壹、安全生产法( 14 条)
隐患描述
生产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1 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运营单位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
2 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依据条文
内部处罚 直接罚款
序号 1
隐患描述
(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 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 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处罚依据条文
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生产运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且处十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壹百条( 1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 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 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壹万元之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和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生产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壹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之上壹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围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展开讨论。

一、行政处罚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是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是向当事人告诫和批评,罚款是强制性处罚形式,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行政处罚措施的选择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承担着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的对象将依据责任划分进行具体界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听证审理、裁量处罚等程序。

立案审查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第一步,是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和核查。

调查取证是对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听证审理是在法定程序下对案件进行听证和审理,裁量处罚是对案件进行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公正严谨。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正当原则、适用从宽原则等。

法定程序原则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符合法定流程。

公正公平原则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实施要求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正当原则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具有合法性,适用从宽原则是在适用法律时,对处罚对象有一定宽容度。

五、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体系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处罚一览表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处罚一览表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处罚一览表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

以下是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的一览表:序号违法行为处罚1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如果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8大类104项)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3.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4.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5.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6.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7.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8.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9.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11.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重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12.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13.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1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1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8大类104项)16.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1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18.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19.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20.食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21.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22.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23.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违法的处罚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2.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管理违法、重大危险源管理违法、危险作业管理违法的处罚3.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4.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违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违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违法、危化品单位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管理违法的处罚5.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进行检查、安全设施未经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评价、危化品储存不符合规定、仓库不符合标准、仓库安全设施未检测的处罚6.对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的处罚7.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8.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法对危化品及装置进行处置,未将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8大类104项)9.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价、登记建档、安全监测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10.对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11.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未辨识、未确定责任、未建立应急组织及人员、未备案、未告知受影响单位及人员、未演练、未定期检查的处罚12.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13.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14.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1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未报管理部门的处罚16.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条件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审查的处罚17.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8.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试生产违法的处罚19.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20.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21.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2.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23.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24.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25.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26.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27.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

安全生产罚款项清单

安全生产罚款项清单

安全生产罚款项清单安全生产罚款项清单一、事故原因的罚款项目1. 责任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任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被罚款。

2. 未制定或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制定或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以确保安全生产的管理规范。

3. 安全生产设备未得到检验,未经过安全鉴定或未通过安全评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检验、鉴定或评价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

4. 未组织或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未组织或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

5. 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未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责任单位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将被罚款。

6. 不按照规定报告、公告安全事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公告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罚款项目1. 未按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的将被罚款。

2. 不按照规定组织或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按照规定组织或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合格: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

4. 安全生产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5. 未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进行处理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

6. 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项目1. 违规设置消防设施:违规设置消防设施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以确保消防安全。

2. 违法分包、转包:违法进行分包、转包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储存和运输: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储存和运输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

4. 擅自改变、强行使用、降低安全技术标准:擅自改变、强行使用、降低安全技术标准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5. 违法使用、停用安全设施:违法使用、停用安全设施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以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新《安全生产法》罚则一览表

新《安全生产法》罚则一览表

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 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 正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共四页 第3页
治理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应急 救援
事故 管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 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检查的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 责令限期改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 正,可以处十 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万元以下的罚 制定应急预案的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款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 责令限期改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 正,可以处五 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万元以下的罚 演练的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款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 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 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职守或者逃匿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3.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4.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5.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6.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7.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8.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9.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11.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重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12.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13.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1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1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6.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1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18.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19.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20.食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21.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22.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23.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违法的处罚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2.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管理违法、重大危险源管理违法、危险作业管理违法的处罚3.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4.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违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违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违法、危化品单位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管理违法的处罚5.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进行检查、安全设施未经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评价、危化品储存不符合规定、仓库不符合标准、仓库安全设施未检测的处罚6.对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的处罚7.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8.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法对危化品及装置进行处置,未将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9.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价、登记建档、安全监测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10.对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11.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未辨识、未确定责任、未建立应急组织及人员、未备案、未告知受影响单位及人员、未演练、未定期检查的处罚12.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13.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14.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1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未报管理部门的处罚16.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条件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审查的处罚17.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8.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试生产违法的处罚19.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20.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21.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2.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23.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24.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25.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26.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27.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28.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的处罚29.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30.对未按规定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管理的处罚31.对未按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32.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2.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3.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4.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管理的处罚5.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6.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7.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8.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9.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0.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2.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3.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4.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5.对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6.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7.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8.对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规定治理隐患的处罚9.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10.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五、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对冶金企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2.对冶金企业安全评价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检修人员未培训上岗、劳务人员管理不合法的处罚3.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4.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台账的、未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六、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处罚2.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3.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4.对职业病危害申报、监测管理不符合规定、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未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5.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6.对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职业危害防护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7.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8.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9.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10.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人员未培训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11.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12.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13.对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类违法的处罚14.对未安排职业病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资料的处罚15.对未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评审的、变更未重新办理手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16.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抢救、迟报漏报事故、擅离职守的处罚2.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瞒报事故、破坏现场、转移财产、隐匿证据、拒绝调查、做伪证、事后逃逸的处罚3.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罚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1.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2.对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器材管理违法的处罚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及进行演练的处罚4.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