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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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2023辽宁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2023辽宁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2023辽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2023辽宁发布7月1日起,我市对2023—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上限为28488元。

按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3—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488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缴存基数。

自2023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额。

职工工资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比例调整均可以网上申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登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网厅办理。

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就近选择住房公积金网点办理。

公积金缴存比例5%好还是12%好公积金比例更高一些的话,个人公积金内累积到的资金越多,越有益于职工的购房需求。

因为个人公积金比例为12%后的月存缴额会比5%时多,存入个人公积金内的资金会增多,但从职工当月薪水中扣的数也会越多,因为个人公积金内的资金只能用于买房或是付租金以及其它符合公积金所规定的提取要求,就等于是一种住房资金的强制储蓄,因此对于职工来讲,储蓄的资金会增多,可是到手的工资会减少,当前的周转资金也会减少。

住房公积金缴存是依据单位及个人依照1:1比例等额扣费的,换句话说职工存缴多少,企业也会存缴多少,而个人存缴部分和企业存缴的部分一并存缴到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中,因此对于职工来讲,公积金比例越高的话,个人公积金里的余额会越多。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对于没有购房需求的人来说,个人公积金里的余额也只能等到退休或是辞职的时候提取。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国机房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3〕8号),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

经批准后,单位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四、工作要求(一)及时传达布置。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完善基础信息。

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调整通知

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调整通知

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调整通知尊敬的员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我公司决定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如下:一、调整缴纳基数
从即日起,公司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进行调整。

新的缴纳基数为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0%。

二、调整缴纳比例
公司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从原来的8%上调至10%。

公司将住房公积金单位月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8%。

三、调整生效时间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纳调整自即日起生效,具体执行时间以财务部门通知为准。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调整政策,不得擅自变动。

受益于此次调整的员工,可享受更多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度,帮助员工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在未来的发展中,公司将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和员工权益保障,为员工提供更完善的福利待遇。

特此通知,望各位员工知悉并配合执行。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祝工作顺利!
此致,
XXX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呼和浩特调整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呼和浩特调整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呼和浩特调整2022年住房公积⾦缴存基数在我们进⼊公司以后,公司都会为我们购买五险⼀⾦,其中这⼀⾦就是住房公积⾦。

近⼏年放假⽇趋⾛⾼,许多城市已经攀升到1万/平⽶以上,这给许多⼈带来巨⼤的购房压⼒。

近⽇**浩特发布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缴存基数通知,下⾯店铺⼩编就带⼤家⼀起来了解⼀下。

⼀、**浩特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缴存基数根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治区住房公积⾦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浩特住房公积⾦管理中⼼(含铁路分中⼼)决定⾃2019年7⽉起对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进⾏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2019住房公积⾦年度(2019年7⽉1⽇⾄2020年6⽉30⽇,下同)缴存基数上限不得⾼于“2018年度**浩特市在岗职⼯⽉平均⼯资5892元”的3倍,⽉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

2、2019住房公积⾦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浩特市内四区最低⼯资标准1760元/⽉,市属五个旗县最低⼯资标准1660元/⽉”。

(铁路分中⼼缴存基数下限参照**浩特市内四区最低⼯资标准执⾏)3、⾃愿缴存者(含“新市民”群体、个体⼯商户和⾃由职业者)2019住房公积⾦年度缴存基数按照“2018年度**浩特市在岗职⼯⽉平均⼯资5892元”的1-3倍(须为整数倍)计算,⽉缴存额下限为590元,⽉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

⼆、住房公积⾦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1、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商户、⾃由职业⼈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管理中⼼都允许城镇个体⼯商户、⾃由职业⼈员交纳住房公积⾦,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管理机构)职⼯和单位住房公积⾦的缴存⽐例均不得低于职⼯上⼀年度⽉平均⼯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缴存⽐例。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

坚持“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健全网络、强化责任、加强宣传、加强执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工作方针。

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奖罚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省的归集网络。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家喻户晓。

要特别重视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

要切实依法行政,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和处罚情况,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

(二)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通称单位)和在职职工(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不含外方、港澳台籍员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有条件的地方,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调整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仍各为8%一12%。

会计人员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会计人员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会计人员工作总结(精选多篇)第一篇:会计人员的工作总结会计人员的工作总结会计人员工作总结范文会计人员年终总结范文会计人员年终总结范文二:根据中心2020年工作重点和整体安排及思路,我简单的做了一个会计个人工作总结,会计人员的工作总结。

一年来,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由于财会工作繁事、杂事多,其工作都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结合具体情况,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首先提出完成的工作:1、及时准确的完成各月记账、结账和账务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市各类月度、季度、年终统计报表,按时向各部门报送。

完成了税务申报与缴纳,以及往来银行间的业务和各种日常费用的缴纳。

2、以认真的态度积极参加西安市财政局集中所得税培训,做好财务软件记账及系统的维护。

3、对各类会计档案,进行了分类、装订、归档。

再次提出加强学习,注重提升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1、通过报纸杂志、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加强政治思想和品德修养,工作总结《会计人员的工作总结》。

2、认真学习财经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

3、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

4、不断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注重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使自身综合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之后提出存在的不足:尽管我们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必须看到工作存在的不足:1、理论水平不高,当前社会会计知识和业务更新换代比较快,缺乏对新的业务知识和会计法规的系统学习,导致了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础工作缺乏,影响来工作水平的提高。

2、忙于应付事务性工作多,深入探讨、思考、认认真真的研究条件及财务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少,工作有广度,没深度。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2020)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2020)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2020)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一、调整范围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调整内容(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2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2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石家庄(不含辛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980元测算,省直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9,245.00元,最低不得低于3,849.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告知书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告知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告知书
单位: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你单位本年度尚未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调整,请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职工缴存基数的调整。

具体请参看并【2018】35号文件规定。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请在横线上打印单位名称并在名称上盖单位公章,然后在“单位盖章”处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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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2020)
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省、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职工和单位按1∶1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2019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但最高缴存上限按《关于公布2019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5号)规定执行,即:黔东南州在岗职工68953元/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7238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137.12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规定执行,即: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9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79元。

2020年新调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留整数,缴存额保留两位小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0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五、基数调整审批工作要求及流程
(一)各缴存单位按表册(见附件)项目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不得缺漏。

表册电子版由各单位按附件表格格式自行编制。

(二)送审资料包含:附件表册(一式4份,含电子文档)、2019年度12月工资发放清册2份(以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为准)、工资册外计入缴存基数的各种
津贴补贴文件材料及发放清册复印件2份。

送审材料均需加盖各缴存单位公章。

(三)审批流程:按财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审批的方式。

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先将相关送审材料报州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再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直管理部审核。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渠道
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按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由各级财政承担,超过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的由单位自筹解决;差额(定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其自筹经费解决。

七、补充完善缴存单位信息
各管理部利用本轮调整缴存基数的时机,要求所有缴存单位填写上报一份《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信息确认表》(见附件),并完成各缴存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的收集工作。

7月30日前,要根据缴存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完成与业务信息系统逐条信息核对工作。

不一致的必须修改到位,未填写的进行补充完毕。

八、其他规定
(一)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单位在执行年度中因人员变动引起缴存公积金数额发生变化的,按以上规定及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申报审批后执行。

(三)其他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
2.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1)
3.黔东南州行政(含参公)、事业单位在缴人员公积金
缴交基数项目明细表(表2)
4.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信息确认表(表3)
州公积金发(2020)7号-附件--2020年度公积金缴存审批表(财政联合).xls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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