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人事调配管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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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职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职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师院〔2020〕106号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职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职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业经2020年5月3日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职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为推动学校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进展,增进学校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强化职位职责与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踊跃性,实现我校人事治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依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职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20〕275号)和《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指导意见》(粤人发〔202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形,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我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包括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术人员。

二、指导思想与大体原那么(一)指导思想职位设置以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治理等任务为依据,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标准治理,尽力建设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治理人员队伍和工勤技术人员队伍。

职位设置与聘用表现职位的竞争性、向高层次人材倾斜的导向性和学科进展的特色性、收入分派的鼓励性和人事政策的持续性,充分调动教职工的踊跃性和制造性。

(二)大体原那么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材培育、科学研究和社会效劳的需要动身,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信职位总量,依照职位结构比例标准,标准设置各级各类职位。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职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增强高层次人材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合同治理。

以职位设置为基础,强化职位职责和竞争意识,完善人材遴选、聘用、评判、鼓励与保障机制;制订职位职责说明书,依法标准职位聘用合同,强化聘约治理,健全标准规章制度,充分调动全部教职工的踊跃性和制造性。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院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人事处为人事调配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原则及范围第三条人事调配原则(一)坚持编制管理、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

人事调配要根据学院事业的发展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合理配置。

(二)坚持专业对口,人尽其才、调剂余缺、合理流动的原则。

不断充实教学科研第一线,精简机关和其他非教学人员。

(三)坚持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人事调配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能部门的意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凡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调配,个人和部门必须服从。

(四)坚持人事回避制度。

在讨论自己亲属的调配工作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

干部职工(教师除外)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部门工作。

(五)见习期未满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第四条人事调配范围人事调配是指在我院出现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况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人事调配的审批权限第五条学院内调配的审批权限(一)处、科级干部跨部门调整,由学院领导班子审批。

(二)因工作需要,需对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内部调整的,若没有改变其编制属性,由本部门领导研究决定后,报人事处备案;若需改变其编制属性的,由本部门签署调整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个人要求跨部门调整工作岗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接收部门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因学院内机构改革而进行调整的人员,由人事处根据学院机构改革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人事调配手续。

(五)待聘人员要求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接收部门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六)退休人员由院长审批,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院外调配的审批权限(一)各类人员的调进(接收)、调出均由学院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院长审批。

学校人事调动管理制度

学校人事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调动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人事调动工作,包括调动申请、审批、调动程序、调动待遇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人事调动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充分考虑教职工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

第二章调动申请第四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动工作,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教职工调动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调动原因;(二)调动方向;(三)调动时间;(四)个人基本情况。

第三章调动审批第六条教职工调动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第七条学校人事部门对调动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调动原因是否符合实际;(二)调动方向是否合理;(三)调动时间是否适当;(四)调动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学校人事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调动申请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予以退回,并告知教职工。

第九条学校人事部门对符合调动条件的申请,报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调动程序第十条教职工调动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学校人事部门通知调动双方。

第十一条调动双方应在接到调动通知后,按照学校要求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教职工调动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办理调动手续;(二)交接工作;(三)调整待遇;(四)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调动待遇第十三条教职工调动后,其工资、职务、职称等待遇按照调动后的岗位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调动后的教职工,如需调整工作内容,应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人事调配工作,确保人员合理配置,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岗位的人事调配工作。

第三条人事调配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第四条公司将制定统一的人事调配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合理安排人员的流动和调配。

第二章人事调配程序第五条人事调配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员调配申请,并填写《人事调配申请表》;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调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员工个人发展需求;3. 人力资源部将申请送交相关部门领导审批;4. 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后,人事调配正式生效;5. 被调配人员接受调配决定后,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如签订调动通知、劳动合同变更等;6. 人力资源部跟进调配结果,及时了解调配后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如果人员调配涉及到薪酬方面的调整,应当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确保公平和合理。

第七条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临时性人事调配措施,但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员工进行说明和解释,并尽快恢复正常调配程序。

第三章工作责任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更新人事调配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和评估人事调配申请。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人员调配申请,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的审核和评估工作。

第十条部门领导负责审批人员调配申请,确保调配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被调配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的人事调配工作,接受调配决定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高层负责把握人事调配的大方向和政策,并定期对人事调配工作进行评估和回顾,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或废止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公司名称》日期:年月日人事调配管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管理和调配组织内部人力资源,以满足组织发展和运营的需要,实现员工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

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学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学校人事调配工作,维护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XXX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调配是指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在职人员进行合理增加和调整。

主要包括新增人员选聘、校内岗位调配、上级借调、离职、解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聘人员和全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四条人事调配工作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工作宗旨,既要有利于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更要有利于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

(一)政策指导原则。

按照国家和XXX省关于高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依据学校事业发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需要进行。

(二)编制管理原则。

以学校整体编制为基础,科学设置各类工作岗位,按编、按岗进行人员调配。

(三)结构优化原则。

专任教师队伍“引进与培养并重”,重点优化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管理与教辅队伍“校内优化配置为主”,全校调配人力资源,激发队伍整体活力。

(四)公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人员。

第三章新增人员选聘第五条新增人员选聘指人员选聘与调入、国家政策性安置和应届毕业生接收。

第六条学校每年制定符合实际的选聘方案,报学校常委会审定后,与选聘计划一同公布。

第七条人员选聘与调入和应届毕业生接收按照学校每年公开选聘方案为准,严格执行。

高层次人才选聘按照《高层次人才选聘办法》(河环院字[2020]36号)执行。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和XXX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新增人员选聘基本程序为:①审定计划②发布信息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考察⑥体检⑦审定⑧公示⑨报批⑩办理手续。

第四章校内岗位调配第九条校内岗位调配指校内调动和校内转岗,具体包括:教职工个人申请的调配、部门申请的调配和学校因工作需要(部门、学科调整等)进行的调配。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组织人事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含自收自支事业人员)、聘任制人员以及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录用、调入调出、内部调配和到龄退休人员。

二、具体规定(一)基本原则1.坚持定编、定岗、定员的原则。

2.坚持“三优先”原则:教师优先、急需专业优先、紧缺人才优先。

3.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人员调入我院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2.人员调出(1)进入我院工作的人员,工作满5年后(不包括见习期)方可申请调出。

(2)骨干教师一般不允许调出。

若家庭或本人确有困难者,经学院核实后,方可考虑调出。

(3)凡由我院送出培训脱产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如无特殊情况,5年内不允许调出学院;被选送定向或委培研究生者,毕业后至少要为学院服务10年,若确有需要坚持调出,应偿还学院支付的全部培养费及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并根据协议交纳违约金。

学院在调整人员工作岗位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既能满足学院发展和工作需要,又能有效发挥教职工作用。

(2)有利于教职工职业发展需要,为教职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3)通过交叉岗位变动,培养教职工综合能力。

三、办理流程(一)调入学院工作的人员,需由用人部门进行业务考核,经组织人事部审核,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提交上会研究。

(二)调出学院的人员,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组织人事部审核,报分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同意后,提交上会研究。

(三)学院内部人员调配,一般应先征求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意见,经组织人事部审核,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提交上会研究。

(四)到龄退休人员,每年初由组织人事部将当年退休人员花名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院中层以上干部调配以学院及上级任免文件为准。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三篇)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三篇)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一、概述人事调配是指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益和发展空间。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人员调配工作,确保人员调动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制度的目标是实现组织和员工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潜力和才能,提高企业整体绩效。

二、调配原则1.市场化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个人能力来确定调配工作。

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人才需求,以及员工的技能、经验和职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员工的调配工作。

2.公开公平原则:人事调配过程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通过公正的评估和选拔,确保员工获得公平的机会参与调配。

3.自愿原则:员工调配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尽量满足其职业发展和个人需求。

员工调配应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不得强制性调配。

4.适应性原则:根据不同的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特点,灵活调整工作岗位和职责,使人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

5.公平竞争原则:调配岗位和职务的竞争应该基于人才和能力,不涉及其他不相关的因素,如性别、种族、宗教等。

三、调配程序1.调配需求确认:由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调配需求,包括人数、岗位和职级要求等,并向相关员工透露相关信息。

2.调配申请:员工根据需求确认的岗位和职级要求,填写调配申请,并附上个人简历和自我介绍等必要资料,提交给人力资源部。

3.岗位评估: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的资料,进行岗位评估和筛选,初步筛选合格的候选人,并通知其进行面试或能力测试等。

4.面试或能力测试: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组织面试或能力测试,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适应性,选出最合适的人员进行调配。

5.职位确认:参加面试或能力测试的候选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调配的职位并签署相关协议。

6.调配通知: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员工发放调配通知,包括调配后的岗位、职级、工作内容和薪酬等。

7.调配确认:员工在收到调配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确认是否接受调配,并签署相关协议。

xx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xx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xx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人员精干的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事调配的方针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调配工作范畴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固定事业编制人员的引进、招聘、调入、调出、辞职、自动离职、借调(借用),上述人员及院聘人员院内岗位调整等。

二、人事调配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计划管理、严格控编、合理调配的原则。

(二)坚持专业对口、精干高效、人事相宜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坚持“亲属回避”的原则。

三、人事调配的类型(一)引进、招聘、调入1.人才引进按《宁德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宁师院〔2012〕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人员招聘、调入按《宁德师范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宁师院〔2012〕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人员调入根据条件按引进人才或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出1.为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实行服务期制度。

引进、招聘、调入人员服务期满提出调离要求的,须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的,须经学院研究同意并按协议相关条款缴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2.学院培养的教授、副教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须在校服务五年以上,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的按违约处理,除追回任现职以来(指副教授或讲师期间)进修学习等费用外,每少服务一年,教授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副教授缴纳违约金人民币六千元。

3.引进、招聘或在校培养的教授、副教授、博士研究生提出调离,若其另一方(包括子女)为随调或安置在本院的,根据同去同留原则,双方必须同时办理调离手续。

考上统招研究生,不愿签订完成学业返回学院工作协议的,其配偶除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外,限期在三个月之内办理调离手续。

4.在职提高学历者要求调出的按《宁德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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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人事调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秩序,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调配工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关于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员结构比例内,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需要,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人事调配包括招聘、政策性安置、调出、辞职、解聘、自动离职、借调和校内调配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人事调配工作的重点放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关键岗位人员上,严格控制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招聘。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制定的增人计划,需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人员招聘需求信息。

第二章招聘、政策性安置
第六条招聘的新进人员,除上级规定无需公开招聘的情形外,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按学校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招聘的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对于少数特殊专业的急需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严格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都应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明确学校和受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新进事业编制人员来校后,均应履行服务期(自入编后正式报到之日起算)。

服务期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基本服务期:享受人才引进优惠待遇(如年薪、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以下同)的,在我校基本服务期为八年;未享受人才引进优惠待遇的,在我校基本服务期为五年。

人才引进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职称服务期:凡在我校工作期间评上职称(不含初次就业人员转正定级认定职称)的,每一级职称增加服务期三年。

(三)进修服务期:经学校批准脱产或报销过相关学习费用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进修服务期增加三年;由学校资助的各类境内进修一年及以上者,每进修一年增加进修服务
期一年;由学校资助的各类境外进修6个月及以上者,每6个月增加进修服务期一年。

以上三项服务期按先基本服务期、再职称服务期、后进修服务期累积计算。

第三章调出(辞职)、解聘
第十条调出(辞职)是指非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本人申请工作调动或辞职的程序。

第十一条解聘是指因个人达不到学校聘用要求,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的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应填写调出或辞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

其中:(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出(辞职)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出(辞职)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的调出(辞职)由人事处转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为稳定人才队伍,保证各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对高层次人才和管理骨干调离学校的申请
要严格审批。

经审批并缴纳了本规定要求的违约金和相关费用后,可以办理调出(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教职工未满服务期申请调出(辞职)的,须按下列标准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一)基本服务期违约金:按学者岗位引进的人才按每人每年50000元计;按优秀博士和教授、副教授岗位引进的人才按每人每年30000元计;其他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0元计。

(二)职称服务期违约金:各类中级及以下职称按每人每年24000元计,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按每人每年48000元计。

(三)进修服务期违约金:境内进修按按每人每年15000元计;境外进修按每人每年30000元计。

以上违约金均精确到月计算。

第十五条申请调出(辞职)的人员,在校工作期间,曾参加学校资助的各类学习培训进修的,除缴纳违约金外,学习培训进修期间学校资助的各类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差旅费、国(境)外访学补助等)和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税前)需按比例退还学校。

具体公式如下:退还金额=﹝学校资助的各类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差旅费、国(境)外访学补助等)+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
的工资津贴(税前)﹞÷规定服务月数×(规定服务月数-已服务月数)。

第十六条享受人才引进优惠待遇的人员,未满服务期要求调出(辞职)的,除缴纳违约金外,已领取安家费金额超出免退还安家费金额时,应按如下公式计算数额向学校退还安家费:
退还金额=已领取金额-免退还金额
其中,免退还金额=学校给予的安家费总额÷规定服务月数×已服务月数
以上所述安家费均指税前数额。

引进人才已合理合规合法开支且有科研成果产出的科研启动费无需退还学校。

人才引进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已领取校内外人才计划(如“珠江学者”“青年英才”等)校内津贴补贴的人员,未满服务期要求调出(辞职)的,须将已领取的校内津贴补贴(税前)按比例退还学校。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退还金额=已领取的校内外人才计划校内津贴补贴(税前)÷规定服务月数×(规定服务月数-已服务月数)第十八条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和被解聘人员离校时,其个人名下除科研启动费外的各类科研、教研项目经费
的管理,由学校科研处、教务处和发展规划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人事处原则上一年两次(每年6月、12月)集中统一受理调出(辞职)事宜,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自学校审批同意调出(辞职)之日起,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停止支出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回。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人员,原则上需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调出手续。

在未办妥调出手续之前,必须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坚持正常工作,否则按考勤制度规定扣发工资。

经学校批准同意辞职的人员,需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辞职手续,且从学校批准辞职之日起终止人事关系。

申请调出(辞职)人员或解聘人员,若本人来校时其配偶属于照顾性随调(聘用)在校工作的,无论二人婚姻状况在进校后是否发生改变,原照顾性随调(聘用)在校工作者应同时调出(辞职)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批准同意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停薪留职一年,期满后无法回校履职的,应办理辞职手续,不按期回校履职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按自动离职给予解聘。

第二十三条辞职或解聘人员凭辞职通知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在一个月内到省、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如不按时转档者,学校不再为其保管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章校内调配和借调
第二十四条校内调配应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编余人员向缺编单位流动,调剂余缺,减少冗员。

第二十五条非教学岗位人员转任专任(专业)教师的条件和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从严掌握。

第二十六条校内调动
(一)科级及以上人员申请校内调动,经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同意,报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二)其他人员申请校内调动,经调入、调出单位同意后,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外单位向学校借调人员和校内各单位之间借调人员的,按学校借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人事调配管理暂行规定》(广师院〔2013〕3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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