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收集家庭财务资料:学校将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交相关的财务资料,如父母的收入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等,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家访调查:学校将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家访,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
通过与家长面对面的交流,对家庭困难进行评估。
3. 学校推荐:学校对家庭贫困学生有一定的了解,可以主动推荐申请认定,以便及时给予帮助。
学校可以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
4.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委员会:学校将成立一个由校内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
委员会将根据收集到的家庭财务资料和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学生的经济情况。
5. 再认定机制:学校将建立定期再认定机制,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资助的精确性和公平性。
6. 信息保密:学校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保密。
相关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只在需要的人员范围内进行。
7. 公示公告:学校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我申请,主动联系学校,以便及时得到帮助。
通过以上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可以准确地判断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并对有需要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资助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同时,这也能够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滥用和浪费资助资源。
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是学校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一环。
下面将继续探讨与之相关的内容。
8. 多方协作:学校将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与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努力,为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支持。
与社会组织合作可以扩大资源覆盖范围,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例如,学校可以与慈善机构合作,寻求资助或提供物品捐赠,为学生提供校园补助金和学费减免。
9. 定期评估和调整:学校将定期评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申请;(二)班级评议;(三)学院审核;(四)学校审定;(五)公示与异议处理;(六)认定结果运用。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条件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二)家庭经济收入虽然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存在特殊困难,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三)其他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三)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四)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家长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班级评议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等因素,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第八条学院审核学院对班级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对申请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调查核实。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学校审定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结合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公示与异议处理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简介-PPT课件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处 2019年9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 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成
学生申请就读地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上一学年成绩单(大一新生提供高考成绩单); 4、家长承诺书; 5、品行说明书(由学院辅导员统一出具); 6、工商银行灵通卡复印件(19位卡号,区别于学校统一发放的 银行卡)。
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成
国家助学金: 一等助学金:每人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2500元/年。 每个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
社会企业助学金 由企业或个人设立,资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不同的资助项 目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助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评比时间 9月中旬 9月中旬 9月下旬 不定时 10月中下旬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成
项目名称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中天爱心公益基金 恒大助学金 娃哈哈馥莉基金 新长城助学金 新疆学生助学金 王振滔基金 爱心接力计划 肯德基曙光基金 TOGO奖、助学金 额度 5000元/人 4000元/人 2500元/人 5000元/人 3000元/人 4000元/人 1840元/人 约1500元/ 人 4000元/人 20000元/人 1000元/人 总人数 约1000人 约3000人 100人 50人 约10人 约40人 试入学情况 而定 50人 15人 50人 面向对象 除新生外 全校本专科生 全校本专科生 2019级新生 2019级新生 全校本专科生 新疆籍新生 2019级学生 2019级新生 全校本专科生 备注 一次性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2月 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2月 一次性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0月 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0月底 一次性发放,到款时间11 月底,有专业限制(经贸、 机械、信息) 由企业寻访确定受助人, 到款时间为12月前 新疆教育厅拨款, 到款时间约11月到款 已评定结束。 到款时间为9月初 按学年分4次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2月 一次性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1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资助和教育援助,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认定机构和责任1.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学生事务办公室、财务处等单位组成。
2.认定委员会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查工作,确保认定的公正、透明和公平性。
3.认定委员会成员需进行相关培训,了解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二、认定标准1.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和支出等方面因素。
2.学生家庭的月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学生家庭的固定资产、存款、投资等不超过一定限额。
4.学生家庭的高额债务、大额贷款等符合认定标准。
5.学生家庭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生病、残疾等,应特殊考虑。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1.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债务证明等。
2.由学校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进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
3.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提出具体的补充材料和修改意见。
4.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由认定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认定结果。
5.学校应建立申诉机制,对不满意认定结果的学生提供申诉通道,进行重新审查。
四、认定结果处理1.通过认定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或援助,包括减免学费、提供生活补贴、提供学习用品等。
2.认定结果将通知学生和家长,同时公示在学校网站或学生事务办公室等显眼位置,确保公开透明。
3.认定结果将在每个学年重新评估,学生需重新申请认定,并提供新的收入证明和材料。
五、保密工作1.认定委员会的成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对学生家庭的财产状况进行保密。
2.申请资料的存储和使用,需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保护,确保不外泄和滥用。
六、宣传与监督1.学校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和流程,提高认识和理解。
2.要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投诉。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本实施细则旨在明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等,为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第二章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2.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残疾或失业者,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3.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意外伤残,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5.其他需要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2.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残疾或失业者,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3.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意外伤残,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5.其他需要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在认定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学生隐私。
学院需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家庭经济状况特别贫困,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残疾或失业者;2.家庭所在地遭遇极其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境;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本人患有罕见疾病、严重残疾或意外严重伤残,导致家庭经济负担极其沉重;4.其他需要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情况。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院需采取更加积极的资助措施,以保障其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
第五章认定程序学生申请认定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3.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确定初审名单;4.学校审核小组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一、认定标准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2. 学生家庭情况特殊,例如父母失业、生病等,不能只以家庭收入为唯一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情况作出评定。
二、认定程序
1. 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学校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组成评议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评议。
4. 评议委员会根据学生或家长提供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作出认定结论。
5. 学校将认定结果通知学生或家长,并在学生档案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认定效期
1. 学生认定的效期为一学年,需在每学年重新申请认定。
2. 如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学生应及时进行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1. 学校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2. 如学生或家长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以上是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希望能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资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院(系)、班级三级管理,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水平:参考学生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三)学生家庭供养人口: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供养情况;(四)学生家庭特殊情况:包括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五)学生本人经济状况: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用等支出情况。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一)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二)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较大困难;(三)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一定困难。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学年初。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传发动:学校、院(系)、班级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让学生了解认定标准、程序等;(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向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四)院(系)审核:院(系)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五)学校审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六)公示:学校将最终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七)资助:学校根据认定结果,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应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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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工作的组织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6、各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各学院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7、各学院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的标准
8、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9、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
难。
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章认定的程序
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校学生处、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1、各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3、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14、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5、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短信、信件等形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信件等书面方式向校学生处提请复议。
校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16、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管理
17、各学院应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8、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19、校学生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20、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