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佚名【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7(000)009【摘要】<正>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七年七月八日【总页数】5页(P8-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相关文献】1.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红十字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J], ;;;;;;;;;2.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 [J], ;3.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 [J], 无4.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妇女联合会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J],5.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发改社会[2021]12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编号:99817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颁布日期:20020513 实施日期:20020801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北省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并保障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从招标文件的制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以及合同的签订等方面,介绍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制定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应当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明确招标文件的有效期限,招标文件的发布应通过公开途径进行,并提供充足的时间供潜在投标人进行准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必须齐全。
投标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并逐项确认自身具备所要求的条件。
三、招标程序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招标程序。
首先,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人。
接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最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四、评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评标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步骤。
评标办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包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
评标办法的结果及时向各投标人公示,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申诉处理。
五、合同的签订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工程或货物的交付时间、价格、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中标人应当保证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质量、安全措施等,招标人则应当按时支付合同金额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综上所述,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标题为: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简介为了加强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湖北省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活动和投标活动。
## 招标人的职责1.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保证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情况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资格预审要求;对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投标人,组织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3.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评标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并依法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
## 投标人的职责1. 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2.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符合招标条件和要求。
3. 投标人应当积极参加预审和评标,积极与招标人沟通,积极解决问题和纠纷。
## 监理人的职责1. 监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理,并及时向招标人报告投标人的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2. 监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 考核和处罚1. 投标人和招标人的行为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应当合法、公正、公平和透明,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
2.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投标人和招标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罚。
## 结语本实施办法对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领域的招标和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增强了监理工作的透明、公正和公平性,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市、州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七条货物、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七)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二十条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二)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四)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五)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招标人营业执照;(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实行资格预审的);(三)招标文件(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四章行政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协调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范围,指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并对其实施监督,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专项稽察职责。
组织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三)查处违法行为职责。
依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方面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行政、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产业和行业以及其他新行业、新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资质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规定的要求设立。
第二十八条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从事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国内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业务以及从事与项目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从事与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发包等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