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督责任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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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第1篇一、设立招标采购小组组长:校长联络员:总务科长成员:纪委书记分管后勤校长总务科专项负责人采购员使用单位负责人一名二、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采购政策。

执行政策法规,组织市场调研,按照经济适用原则提交购买或招标方案。

2.负责招标组织工作。

每次招标活动都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认真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整个过程。

3.负责业务咨询。

要充分发挥招标采购智囊团作用,负责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宣传、解释、参谋和咨询工作。

4.负责招标项目的落实。

对每次招标活动要检查监督,确保落实,并负责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前期准备1.要加强计划性,尽量形成批量规模,吸引厂商,促进竞争,产生效益。

2.要加强市场调研,做好前期准备。

要首先做好选型工作,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到胸中有数;公开招商并审核资质和业绩。

每项招商不得少于3家。

3.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标书,标书内容应详细具体,以免引发争议。

4.要根据招标内容组织招标人员。

招标开始时负责介绍招标投标概况。

四、议事规则(一)基本宗旨招标小组成员代表学校和各使用单位的根本利益,必须公平公正,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确定的指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二)组织纪律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以招标名义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不得收受投标人的礼物,不得透露对中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评标有关情节。

凡是国家规定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不得变相交易方式,更不得变成个人行为,必须坚持集体决策。

凡是擅自违规操作,以个人身份所签协议和合同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材料出现问题,组长是第一责任者,工作组集体负责。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亲属不能参与招标。

(三)评标原则坚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坚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同质比价;坚持质量第一,以防止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带来后患;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好的标;争取最大回报率。

工程招投标责任制度

工程招投标责任制度

工程招投标责任制度工程招投标责任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承担的责任。

这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所有相关方。

一个标准的工程招投标责任制度范本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核心内容:1. 招标人责任: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招标人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同时,招标人还应当保证评标过程的透明性,接受社会监督。

2. 投标人责任: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材料。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标后,投标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3. 招标代理机构责任: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它们负责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防止出现歧视性条款或漏洞。

4. 评标委员会责任:评标委员会由专家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5. 监督管理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规定的执行。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工程招投标责任制度范本旨在通过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招投标活动,从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每一个参与主体都应当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部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部的所有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工程部招投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工程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工程部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部在招标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存在歧义或遗漏,确保所有招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技术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共同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招标委员会审批,并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投标评审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投标人。

第四章中标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中标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中标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十九条中标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上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

招标监察管理实施细则

招标监察管理实施细则

招标监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的监察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有限公司招标监察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部招标项目。

第三条招标监察活动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党(总)支部的监察。

第二章监察员及职责
第五条党(总)支部纪检委员是招标监察员,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招标监察是对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察;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集团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

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

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

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

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

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筑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

招投标办公室规章制度

招投标办公室规章制度为规范招标投标工作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核、评标工作等。

第三条招标投标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策划、实施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章制度,并根据需要制订相关配套规定。

第五条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配合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工作。

第六条招标投标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八条招标文件是招标主体向潜在投标人公布的招标信息,具体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投标文件等。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和标准,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尊重市场规律,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应当及时向潜在投标人公布,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修改和补充的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慎重考虑,确保招标项目目标的实现和合同履行的效果。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规范和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核第十四条投标人资格审核是指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招标要求的过程。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确保其资格符合招标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不得对投标人进行歧视或限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标人资格审核制度,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认真履行投标人资格审核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客观和公正。

第四章评标工作第十九条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2022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8月7日建建(1998)1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权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名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

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地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下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制职能部门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管理要从严把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贯彻实施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由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公管办)牵头,尽快制定我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015年,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施工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加快建设满足各类招标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逐步在其他项目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实行资格后审制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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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责任制管理
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分发部门:密级:
川蓝集发[2005]008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

强化招投标内部约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集团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对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集团监察审计中心、集团法律事务部为监督职责的具体履行部门。

第三条集团监察审计中心、集团法律事务部根据集团董事局授权,负责组织、安排对成都和骏咨询服务公司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察职责及方式
第四条监督人员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监察和专项性监察的方式。

经常性监察方式是对项目所
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控;专项性监察方式是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

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相关规定,由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的招投标项目必须采用经常性监察方式。

第五条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及具体监督部门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在实施监督中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方式、标底编制情况与制度的符合性;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入围考察、定标,并全程参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规定。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监督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向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推荐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三)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各级监督控制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对内、对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第七条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人员进行的监督,定期、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招投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监督人员在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中,发现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规章,应及时制止并不得批准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并有权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重新招标。

(四)追究责任人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监督人员在做出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予核实。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三章投诉及投诉处理
第十条集团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有权向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

第十一条集团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到各类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报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受理举报或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采用联席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解决。

一经查实,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川蓝集发[2004]06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监督人员要求及纪律
第十三条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外派的项目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规章,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审计、法律、财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 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三)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中,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被相关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相关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相关
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相关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机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在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招标投标中,项目监察人员因监督不力,控制失误给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的审批人应当承担监督把关责任。

第十八条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根据责任人、责任部门的审批人失误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失误情节报集团董事局审批、备案后按以下罚则进行处罚:
(一)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派出监督人员发现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规章,而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给予其取消当月风险绩效工资的处罚。

(二)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派出监督人员对投标单位资质、背景、信誉、经营实力、生产能力等评审情况的监督不力或疏忽而造成损失的,给予其取消当月风险绩效工资的处罚。

(三)监督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部门合同审核人员取消当月业绩工资的处罚;给予部门审批人1000元-3000元罚款处罚。

(四)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派出的监督人员收受商业贿
赂或泄露招标投标机密的,给予当事人除名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招标投标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川蓝集发(2002)099号”文同时废止。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招标投标监督责任制
报:总裁
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审计总监
发: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拟稿:彭剑审核:孙蔚总裁办公室印制(此件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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