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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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目录1. 引言(1引言)2. 定义(2定义)3. 招投标程序(3招投标程序)4. 投标文件要求(4投标文件要求)5. 评标标准(5评标标准)6. 监督和管理(6监督和管理)7. 违规处理(7违规处理)8. 结论(8结论)1. 引言2. 定义市政工程:指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承担的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相关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等项目。

招投标:指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包括项目发布、投标准备、投标评审及合同签订等环节。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发布的包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技术文件等的文件,用于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与市政工程项目相关的信息,以便他们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编制的用于参与市政工程项目投标的文件,包括投标函、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

评标标准:指招标人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所制定的标准和方法。

3. 招投标程序1. 发布招标公告。

2. 准备招标文件。

3. 发放招标文件。

4. 接受投标文件。

5. 展开投标评审。

6. 签订合同。

4. 投标文件要求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工程实施方案、设计图纸等。

提供清晰的商务方案,包括报价、付款方式等。

提供合格的企业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

提供项目经理和施工队伍的资料。

5. 评标标准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商务方案的合理性和竞争力。

投标价格的合理性。

评标标准应在开标前进行公示,并应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6. 监督和管理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定期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信息进行安全保密。

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7. 违规处理对于在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或责令整改。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简版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简版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引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配套服务的重要环节,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有效监督、规范管理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条监督机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发改委主管,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本办法的目标是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腐败行为。

其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要求招投标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包括需求公示、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合同签订情况等。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公示,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

2.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投标人的资质、投标文件的技术、财务等内容,并拟定评标报告。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1. 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查、举报处理等。

2.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于举报信息,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违法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暂停资质等。

2. 严重违法行为将被列入招投标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未来的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良好、合规经营的企业,监督机构将给予奖励,如加分、提高资质等。

2. 奖惩措施应公正、公平、透明,并依法执行。

第九条投诉处理招投标活动的参与方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第十条附则1. 本办法上述内容适用于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规章制度。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发改委所有。

以上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提高效率,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与透明。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投标制度的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投标参预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情况;(二)投标人的资格审核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情况;(三)评标人的评标过程及结果公示情况;(四)中标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履约及质量监督情况;(五)投诉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六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投诉举报、处理调查、案件查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公开招投标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八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共同推进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规模和基本要求;(二)合用的招标方式和程序;(三)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五)投标截止、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和地点;(六)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后续程序的安排;(七)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甲级资质权限确定评标委员会,并公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资格条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商品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了解和参与招投标活动,招投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信息对称。

2-公平竞争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确保各投标人平等竞争,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诚实守信原则: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执行合同义务。

4-高效便捷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与者的操作。

第二章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投标文件应当详细规定招标人的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需求、评标标准和程序、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补充相关细化规定。

第五条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合理合法。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将招投标文件发布到指定的平台或指定媒体,并确保各投标人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业绩、技术能力、信誉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有任何歧视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第九条投标人对其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自查责任,如有虚假或误导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向投标人公布审查结果。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投标人的能力和承诺,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工作,公正、公平、客观地评审投标文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及解释:1、招标人:指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直接组织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2、投标人:指招标人邀请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3、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时缴纳的用于保证投标人不违约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4、中标候选人:指在评标过程中评定的优先中标的候选人。

5、中标人:指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的中标人。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四条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公告招标信息,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向有经验和能力的特定投标人发出邀请。

3、竞争性谈判:指在公开招标未能有效采购或者项目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根据采购需要或者项目特点邀请经过评估的候选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加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

第五条招标文件: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保留招标文件供投标人咨询。

2、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印制的文件,是投标人投标的基础,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技术要求、标书格式等。

3、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材料和设备清单、工程质量保证书等。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六条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逾期未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未能向招标人提交有效投标文件。

3、委托投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明。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2、投标人应当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技术方案负责。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确认投标人资格:1、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和投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为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监督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指导地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4.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5. 负责监督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中标等关键环节,确保公正、公平、公开;6. 推动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7. 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认识。

第五条地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1. 负责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 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决策和要求;3. 配合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招投标项目进行监督管理;4. 对本地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5. 组织开展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培训和宣传工作;6. 积极推动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7. 完善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招投标监督管理第六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3. 程序合法、合规原则;4. 风险防控原则。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2. 招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 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4. 招标投标评审与中标确定;5. 招投标活动的合同签订与执行;6.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7. 招投标活动的风险防控与问题处理。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现代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之一,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

为了保障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并实施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背景1. 招投标的定义和重要性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以公开方式征集有关工程、物资、服务的供应商或承包方,以便在合理范围内选择最佳供应商或承包方。

招投标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监督和管理。

2.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尽管招投标制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投标信息不透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和不规范的招标程序等,这些问题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公共资源被侵占等。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招标人的义务和责任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平等竞争、权益保护等义务和责任,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2. 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所投标工程或服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3. 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招标程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评标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4.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准确、完整,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并及时发布到指定的平台或媒体。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递交投标文件,并在评审阶段积极配合评标工作,确保评审程序的公正、严谨。

6.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前景和展望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事业单位间的公正竞争,保障招投标制度的有效运行。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监督和管理水平,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为了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的采购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三条文件编制的程序与要求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以下步骤和条件的考虑:1.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2.编制详细的技术规范,包括设计要求、施工标准、验收标准等;3.确定招标人的资质条件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明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5.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6.编制清晰、明确的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条文件编制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和招标范围的说明;2.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和评审标准;3.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4.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和标书价的评定标准;5.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规定;6.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7.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章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的责任招标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布;2.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确保投标人符合资格要求;3.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4.在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处罚;6.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和退还;7.其他需要履行的责任。

第四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具有以下权利:1.依法取得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进行合理的解读和理解;2.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评审结果等提出质疑,并要求得到解答;3.参加招标文件的开标和评审过程,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4.依法获得中标通知并签订合同;5.其他享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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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集团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除上述四款外的招标活动,监察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子、分公司监察部门负责:(一)受集团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按照子、分公司规定的范围,对所属企业的相应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子、分公司本部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四)对所在地区关系重大、子分公司认为需要监督的项目进行监督。

第九条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监察部门负责:(一)受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上级监察部门直接监督之外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十条招标前期监督招标前期监督是指对招标计划相关的招标形式、招标组织方式、评标委员会构成及人数、招标范围及资格预审等内容进行的监督。

(一)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是否经过研究和上级审批,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集团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集团公司要求的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报上级单位审批;(四)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单位批准;(五)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是否按照要求不少于三家,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经项目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六)资格预审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预审,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短名单;(七)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是否不少于20日。

招标承办部门应于资格预审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前期监督报告(见附件1);委托监督的应于资格预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前期监督报告报委托的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开标监督(一)参加标前会,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标计划是否得到集团公司的批复进行确认;(二)对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进行监督;(四)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五)对招标承办部门是否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六)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见附件3)进行监督。

凡在送达投标文件时没有签订《廉洁合同》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招标承办部门应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名单等有关资料。

特殊情况下,至少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通知并提供上述材料。

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监督人员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未经监督人员签字,不得进入下一流程。

第十二条评标监督(一)对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评标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四)对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做好通讯控制,对手机进行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定标监督(一)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对是否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是否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是否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监督;(二)对重点监管项目的评标结果是否取得集团公司批复进行确认;(三)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监督报告(见附件2);委托监督的应于招标领导小组会(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监督报告报委托的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对合同签定的监督(一)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二)对是否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了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的监督(一)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二)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三)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五)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监督方式第十六条上级监察部门对属于本级监督范围的项目可以直接监督,也可以委托监督。

第十七条委托监督应当下达《招标监督委托书》(见附件4)。

上级监察部门既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也可以委托异地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进行转委托。

第五章监督档案管理第十八条监察部门负责招标监督档案管理,招标监督小组负责招标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

招标监督资料包括:(一)招标前期监督报告和招标监督报告;(二)招标监督委托书(委托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监察部门应在招标监督项目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将招标监督资料按项目进行存档,并明确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廉洁合同》在招标文件发放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署,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

投标人签署后,在报送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的廉洁合同,随主合同一并保存。

第六章惩处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应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集团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除追究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二)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三)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四)招标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五)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履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标活动中,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本企业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招标管理有关廉洁合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招标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子、分公司和直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前期监督报告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报告3. 廉洁合同(范本)4. 招标监督委托书附件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前期监督报告项目名称:编号200×--×号附件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报告项目名称:编号200×--×号填表说明:1.监督报告的内容可以按照招标监督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加;没有内容的栏目要填写“无”;2. 监督人员必须在监督人员栏目签字。

附件3:廉洁合同项目名称:招标(合同)编号:甲方:乙方:丙方(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招、投标工作,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经甲方、乙方和丙方协商同意,三方将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乙方和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

甲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泄露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

(三)甲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取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乙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乙方为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乙方的钱(含有价证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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