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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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标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购销行为,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实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进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对招标投标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受理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医院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

第八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九条招标前的监督㈠监督招标文件、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㈡监督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

㈢监督投标单位的选择确定。

㈣监督投标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真实。

㈤监督招标相关单位对投标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及使用情况进行的市场调研。

㈥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

第十条招标过程中的监督㈠监督检查投标单位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㈡监督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

㈢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后的监督㈠监督中标方与招标结果相符。

对评标结果有争议,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将中标单位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部门。

㈡监督招标投标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与招投标结果相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㈢对未按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的项目,财务处可拒绝付款。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分管领导负责,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招标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四条实行回避制。

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标人员在该项目中予以回避。

第五条实行招标项目按业务职能部门评价负责制。

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方案,并对招投标公正的效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实行项目考察制。

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类似业绩、技术装备、项目经理、资金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

第七条单项采购实行询价制。

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要指定询价员了解所招标项目的价格,为项目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九条实行政府组织网上集中采购项目,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在网上集中采购的总要求下结合医院实际进行初选后送报定标工作。

第十条实行全过程监督制。

由监察审计部、财务科、医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招标盛督小组对项目招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专家、职能处室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

财务科下设招标管理岗。

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全权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医疗、医技、药学、医学工程、基建工程、财务、律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四条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第五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第八条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第三章招标范围第九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山东省医保目录及本院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

医院招标监督管理制度细则

医院招标监督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性,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院范围内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采购。

第三条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总体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审核招标结果等。

第六条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及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廉洁自律,公正无私。

三、招标采购程序第七条招标采购活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需求提出:由相关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办公室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采购内容、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

(三)资格审查:招标办公室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投标。

(四)开标、评标:招标办公室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投标文件,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中标公示:招标办公室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六)合同签订:招标办公室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履行。

四、监督管理第八条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标准等进行审核;(二)对招标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对招标结果进行监督,确保中标结果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招标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日常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招标文件;(二)组织招标活动;(三)审核招标结果;(四)监督合同履行。

医院招标采购监管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采购监管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采购监管管理办法1. 引言医院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时,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管理。

医院招标采购监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医院招标采购活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2. 定义与范围2.1 定义:医院招标采购监管管理办法是指医院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制度。

2.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院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过程、合同签订及履行等环节。

3. 监管机构及职责3.1 监管机构:医院招标采购监管机构由医院内设立,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3.2 职责: - 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 监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程序和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 监督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 监督招标结果的公示; - 监督合同履行的情况; - 处理监督过程中的投诉和争议。

4.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4.1 招标文件编制: - 医院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写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基本需求、技术要求、报价方式、交付期限等关键信息; - 招标文件应当具备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招标公告发布: - 医院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范围、资格条件、招标文件领取方式和截止时间等信息; - 招标公告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发布,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的参与权利。

5. 投标人资格审查5.1 资格审查程序: - 医院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资格审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合格的投标人均有机会参与竞标。

5.2 资格审查结果: - 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所有投标人通报; - 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明确告知不合格的原因,并提供申诉渠道; - 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备案并留存相关文件,以备审计和监督查验。

医院招标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招标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招标监督管理制度范文医院招标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招标工作,保证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维护医院招标工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招标活动,包括物品采购、工程建设、服务外包等。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在合规、高效、诚信的基础上开展。

第四条医院招标采用委托代理方式进行,委托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五条医院招标工作应遵循合理、公正、经济、便捷的原则,注重财务管理的风险控制和成本费用的合理分配。

第六条医院招标工作应注重生态环保、健康安全、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鼓励使用绿色、环保的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医院招标工作应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八条医院招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招标准备工作第九条医院招标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项目的需求方应提供项目的详细需求说明书,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和审核。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的需求方应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了解市场价格、供应商实力等情况,为招标准备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招标项目的需求方应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意见,明确招标工作的目标和指标。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的需求方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模板、招标文件等,并提交给招标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招标项目的需求方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招标项目的需求方应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一步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定合同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的需求方应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招标工作流程第十七条招标项目的需求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的需求方应编制招标公告,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医院招投标管理制度

医院招投标管理制度

医院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医院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医疗设备、药品、耗材、后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招投标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评审,公开结果。

(2)合规、合法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院招投标政策。

(3)成本效益原则:充分考虑项目成本和效益,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和标准。

(4)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应诚实守信,遵守招投标纪律。

二、招投标组织机构2.1 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医院招投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领导和监督。

2.2 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是医院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2.3 招投标评审小组招投标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招投标程序3.1 招标准备(1)项目立项:根据医院发展需求,确定招标项目,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审标准等内容。

(3)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医院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3.2 投标(1)报名: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投标办公室报名。

(2)递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3.3 评审(1)初步评审:招投标办公室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单位。

(2)详细评审:招投标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4 中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医院签订合同。

四、招投标纪律4.1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活动。

4.2 招投标办公室和评审小组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不得泄露投标信息。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第三章招标范围第九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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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购销行为,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实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进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对招标投标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受理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医院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

第八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招标前的监督
㈠监督招标文件、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㈡监督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

㈢监督投标单位的选择确定。

㈣监督投标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真实。

㈤监督招标相关单位对投标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及使用情况进行的市场调研。

㈥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

第十条招标过程中的监督
㈠监督检查投标单位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㈡监督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

㈢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后的监督
㈠监督中标方与招标结果相符。

对评标结果有争议,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将中标单位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部门。

㈡监督招标投标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与招投标结果相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㈢对未按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的项目,财务处可拒绝付款。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违反医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院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招标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情节较轻的,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内容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10月印发的《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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