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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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ZHRMGHG招标投标法》、《ZHRMGHG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境内外全资子公司以及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各控股投资企业参照执行。

对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过程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监察部门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本单位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各单位的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察部门的监督,达到招标单位“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标准的重大事项招标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招标活动),要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监督人员不参与监督职责以外的具体招标业务工作,不收取相关劳务费用。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监察部门是本单位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应履行本单位招标工作的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二)监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对国家及公司有关招标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受理涉及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招标工作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案件。

第六条重大招标活动,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对招评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监督小组由本单位监察部门牵头,本单位招标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三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监督方式与范围第七条各级监察部门可视情况,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方式由各级监察部门确定。

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所有招投标活动。

3.本办法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二、招投标的程序1.招标的程序包括需求确认、招标文件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2.需求确认应经相关部门申报,明确项目需求和投标要求。

4.发布招标公告应选择合适的媒体进行公开,确保信息传达到相关投标单位。

5.接收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投标文件的保密工作。

6.开标评标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7.中标公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单位。

三、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和评标1.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应包括资格预审和后审两个环节。

2.资格预审主要是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经验、信用等进行初步审查。

3.后审是对入围单位进行更加详细的评审,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4.评标应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由合适的人员组成,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四、中标后的合同签订与履约1.中标单位与公司签订合同前,需要确保公司及中标单位的资质、信用等符合要求。

2.合同签订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履约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附件:3.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指为了供应、施工、设计、咨询等需要,将项目需求公开发布,征求投标方对于价格、技术等方面的投标。

2.评标: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包括评定价格、技术、信誉等方面的评分,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3.中标:指最终评定的投标单位,符合相关条件,被确定为最终合作单位。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项⽬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企业经济效益。

加⼤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公司,各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公司有关招投标⼯作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章监督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对本单位招投标⼯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作。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情况;(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作职责;(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作中的问题;(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遵守各项纪律情况;(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为。

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司招投标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进行,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优良、信誉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公司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资格审查和预审;2. 发布招标公告;3. 组织投标文件的制作、提交和评审;4. 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5. 制定中标文件和公示;6. 其他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事务。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七条招标文件是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保证文件等。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有:1.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2. 投标人资格要求;3.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4. 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5.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时间要求;6. 投标文件评审标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准备相关投标文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投标信封:上明确标注公司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等信息;2. 投标报价:提供明确的价格报价;3. 投标承诺:保证所投标的项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 投标资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人的资质;5. 售后服务承诺:说明相关服务承诺;6. 其他有关的附件和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的地点,并经委员会确认收到。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十三条开标是指公开解封投标文件,并记录投标报价和资格审查结果。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招标监督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2.6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专业领域内的管理控制,并向监督部门提供招标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技术支撑。

3招标监督范围、对象和关键点3.1招标监督范围3.1.3公司总部工程项目以及被纳入招标计划的物资采购、服务性采购项目。

3.1.4公司总部组织集中采购并签订框架协议,由各单位签订合同的招标项目。

公司其他需要监督的项目。

公司招标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本单位招标监督范围。

3.2招标监督对象3.3招标监督关键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招标方案制定等。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4招标监督依据、方法和信息源4.1招标监督依据4.1.2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4.2招标监督方法4.3招标监督信息源5质疑、投诉或举报的调查处理5.1质疑的调查、答复和处理5.2投诉或举报的调查和处理6违规、违纪行为处理6.1对招标项目单位、管理部门或招标机构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由监察部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情节严重的,监察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工作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制定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合范围、监督主体、监督程序、违规处理等内容。

二、制定目的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标工作的进行,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各类招标工作,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

适合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主体。

四、监督主体1. 招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招标文件的审核、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评标过程的监督等。

2. 监督委员会:由多个独立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工作的评审和监督,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3. 社会监督机构:包括媒体、社会团体等,通过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等方式,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促使招标工作更加透明和公正。

五、监督程序1. 招标文件审核:招标监督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监督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投标人的经营状况、信誉记录、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3. 评标过程监督:监督委员会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包括评标委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评标标准的适合、评标结果的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

4. 违规处理: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招标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取销招标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六、违规处理1. 资格审查违规:对于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资格要求等情况,取销其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 评标过程违规:对于评标委员违反评标规则、泄露评标结果等情况,取销其评标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 招标文件违规:对于招标文件存在违规内容、不公平条款等情况,要求招标人进行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活动秩序,保障招标采购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团体标准、行业规范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公开及非公开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系统内招标采购活动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范围的必须接受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或本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或纪检委员的监督,上级主管、行业主管等行政部门有监督规定或其他合法合规工作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第五条各出资企业重大和特殊招标采购活动应邀请股份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股份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应对各出资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标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采购各相关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七条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各出资企业纪检部门或纪检委员是本单位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或监督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及修订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三)对招标采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采购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统筹领导出资企业的招标采购监督工作,对各单位纪检部门或人员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七)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八)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九)对招标方案以及审定过程进行审查监督。

公司招标监督制度(3篇)

公司招标监督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公司利益,防范采购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招标监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监督委员会第五条招标监督委员会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和外部专家组成。

第六条招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招标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招标监督工作;(二)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等进行审查;(三)监督招标过程,确保招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四)对招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五)对招标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六)定期对公司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招标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

第八条招标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标监督程序第九条招标监督程序分为招标前、招标中、招标后三个阶段。

第十条招标前:(一)招标监督委员会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二)招标监督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三)招标监督委员会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招标中:(一)招标监督委员会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二)招标监督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三)招标监督委员会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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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四)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五)参加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监督定标组织程序,可出具监督意见,但不得在招投标文件上代表组织签字确认;(六)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七)其他需要监督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监督方式与内容第九条监督方式可采取事前约谈提醒预警,指出廉政风险点,提出廉洁要求;事中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按招投标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事后采取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如有投诉,通过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具体监督方式由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招标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要避免到招标现场进行监督。

对公司影响较强、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监督机构必须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招投标监督(一)对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具体承办单位是否具备招投标能力、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招标人可以视自身力量,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

(二)在招标文件发放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廉洁合同》,投标人签署后,在报送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的廉洁合同,随主合同一并保存。

(三)对将法定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投标的,达到招投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投标的进行监督;(四)对法定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了招投标公告进行监督;(五)对邀请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数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六)对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开标监督(一)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投标计划是否得到本单位的批复进行确认;(二)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三)对承办招投标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五)对采取二次开标方式的价格标的保存和价格标的开标情况进行监督;(六)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评标监督(一)对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名单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承办招投标部门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比例、评标过程是否遵守了既定的评标程序、有无违反评标办法规定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评标过程中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是否按评分细则进行评价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五)对评标过程中评委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定标监督(一)对有无招投标领导小组以外的人员干预定标工作,是否依据了评标报告中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是否充分听取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意见、采取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其他监督(一)对招投标评标活动中有无严重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投标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二)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三)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投标,影响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对有无泄露招投标评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五)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六)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以及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七)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奖惩第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以下行为,纪检监察机构可依据管理权限,直接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报告。

(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除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招投标部门主管人的相关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承办招投标单位擅自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承办招投标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招投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投标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监督人员未履行招投标监督职责,对招投标活动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参与招投标评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投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认真履行国家及公司招投标管理各项规定,招投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投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经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或个人,纪检监察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招投标管理单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招投标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司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投标工作纪律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监督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投标人不得向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馈赠礼品、礼物、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宴请。

2、投标人不得邀请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参加在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所组织的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3、投标人不得为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若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提出索要钱、物等无理要求时,应当坚决回绝。

4、投标人不允许寻找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参加投标。

5、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商,扰乱招标,破坏公平竞争法则。

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打听有关招标的信息。

7、评标期间,投标人未经工作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场所;不得单独与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接触。

8、投标人违反上述招标工作纪律,应视其违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9、招投标期间,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名单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10、参与评标的专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必要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

11、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商或者与招评标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12、评标期间,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招评标机构制定的各项招评标纪律和制度,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13、评标期间,所有分发的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在评标场所中使用,不得带往其它地方。

评标专家必须使用由投标工作组统一分发的保密记录本,在离开评标场所时评标人员应当将记录本交招投标工作组保管。

14、评标期间,参加评标人员应使用招投标工作组统一提供的电脑。

参加评标人员严禁私自携带移动硬盘、软盘拷贝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15、评标期间,评标专家不允许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投标书、报价、评标方式、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等)披露给未参加评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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