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开标监督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1. 引言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是企业中重要的管理活动之一,它涉及到企业的资金投入和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与发展的效益。

本文档旨在介绍采购和招标管理的基本原则、流程和监督办法,以帮助企业进行高效、合规的采购和招标活动。

2. 采购管理2.1 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经济原则:采购活动应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合理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合理、科学、合规。

•透明原则:采购活动应当透明公开,供应商应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风险控制原则:采购活动应当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2.2 采购管理流程采购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确认、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和采购评估等环节。

2.2.1 需求确认需求确认是采购管理的起点,包括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

在需求确认阶段,应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并对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综合分析。

2.2.2 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是制定具体采购方案的环节,包括确定采购方式、拟定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时间表等。

采购计划要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规划相一致,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2.2.3 采购实施采购实施阶段是采购活动的核心环节,包括发布采购公告、开展供应商资格审查、组织供应商投标、评标、中标等。

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应保证公开透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2.2.4 采购评估采购评估是对采购活动的综合评价,包括对采购流程、供应商绩效、采购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

采购评估的目的是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轮采购活动提供参考和改进。

3. 招标管理与监督3.1 招标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够获得信息和参与竞争。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诚实守信原则:招标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舞弊行为。

•合理科学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基于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行,科学决策。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法规速递U盘版:海量资料、携带方便、即插即用∙【法规标题】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亳政办〔2008〕63号∙【颁布时间】2008-12-3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218.23.173.119/XxgkNewsHtml/SA001/200902/SA001010603200902007.html∙【全文】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亳政办〔2008〕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利、交通、桥梁等。

下同)及安装与其配套设备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必须进行招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三)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监察室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室依法对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工作提供条件。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经监察室授权和批准;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不得参与招标具体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招标规定和纪律,各级领导人员,凡不担任专家评委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第五条监督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公司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监督职责(一)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监督范围(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四)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五)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六)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八条监督内容(一)对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了解掌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对违反有关纪律的人员和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对投标单位入围资格的审查进行监督。

(五)参加标前会。

听取、了解和掌握以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1.招标相关部门或招标人关于项目招标计划的情况介绍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解释说明。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暂定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次申请及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授予暂定级资格,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暂定级资格期满时,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定为乙级资格,有效期三年。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资格复审申请,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招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

招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

招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发〔2010〕72号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县招标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县招标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招标投标、比选的公开、公平、公正、真实、有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7号)等相关规定。

认真落实《关于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监发〔2002〕3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相关监管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8〕22号)精神。

第三条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立项报批、项目评审、根据投资规模确定招标或比选方式、组织形式、按规定发布招标或比选公告、制定招标或比选文件、合同签订等各阶段的监督。

第四条除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并报监察局(县招监办)备案的不招标不比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外,一律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比选和基本建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五条本辖区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

第六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比选。

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取招标或比选方式进行的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道路(桥、涵)、农(林、牧)业等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租等。

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XX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招投标配套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全县招投标市场进行管理。

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县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县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已初步走上了管理严格、运作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先行审核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二是其他项目在申报项目可研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成立XX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批;二是实行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制度。

每个通过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必须经县招标办核准备案后方可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发布公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所有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存档,同时招投标活动受发改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全程现场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

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装订成册报发改部门备案,同时填报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检查,并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

同时,配合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对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并在河北省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动态监管。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确定投标单位、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评定中标单位。

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

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资格预审、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办理有关中标手续、招标备案。

第三章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项目招标策划准备工作、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对投标企业的考察、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企业现场踏勘、标前答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工作、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工作、招标形式选择、确定评标办法工作、确定其它相关指标、确定造价工作(最高限价)、确定项目质量工作、确定项目工期工作、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拟订合同、报公司审定、签订合同、进入项目施工实施阶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公司大于500万、集团公司大于50万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及集团公司小于50万的商务谈判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督审委按照监督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招标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并参加招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招标监督职责是:⑴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⑵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⑶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⑷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⑸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⑹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开标前监督⑴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规定;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公司招标管理要求及规避招标的行为。

⑵评标委员小组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小组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执行了回避原则。

⑶邀请招标,被邀请投标商的名单是否经招标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规范的会议记录;所邀请的潜在投标商是否符合招标办法规定的家数;邀请招标情况下是否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人员三分离”原则。

⑷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⑸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开标监督⑴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⑵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⑶对投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评标监督⑴监督人员应在评标之前,向评委会成员当众宣布评标工作纪律。

⑵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工具的管制。

⑶评标开始前是否由评标委员小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主要内容向评委做详细介绍,评委分工是否合理,职责是否明确;评委是否独立进行评审,是否存在不遵守评标程序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及中标条件作实质性改变等违规评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

⑷资格审查及废标的处理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是否作废标处理。

⑸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是否以书面形式进行,在澄清过程中是否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有无暗箱操作的情况。

⑹是否存在干预委员小组独立评审的情况。

⑺评标报告是否经评委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第九条定标监督⑴招标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从中选定中标人或提出中标候选人意见;有关招标结果是否按要求上报核备。

⑵定标过程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规范的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

⑶项目部门是否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含承诺函)等签定书面合同,同时签定保廉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的监督⑴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⑵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违背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⑶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的行为,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评标及定标人员组成、评标进展及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等。

⑷参与招评标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

⑸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纪律与奖惩第十一条招评标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在招评标工作中应做到:⑴不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招评标机密,如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评、定标人员名单、标底等透露给与招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与招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⑵评标工作所需用的招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在评标场所使用。

⑶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评标内容,不得打听与自己分工无关的评标工作情况。

⑷招评标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商联系和接触,需要投标商进行澄清时,评标委员小组负责人应在指定主谈人并安排两人以上监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主谈人不得向投标商透露。

⑸评标期间,招评标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视为自动退出招评标工作。

⑹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拒绝投标方的各种不法行为。

第十二条对招评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督审委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效能监察责任制的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督审委对认真履行国家、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督审委负责制订、修改、完善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集团公司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开标和评标监督工作情况记录表》2:《开标宣读纪律》附件1****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开标和评标监督工作情况记录表投标人须知(在开标大会上宣布)第一条招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条投标人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安静。

参会人员如要提问,须事前书面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上宣读。

干扰会议者,将会导致取消参会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

投标人的询问工作应在公开场合进行。

第五条投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定标等信息属于保密范围,投标人不得非法打听。

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违者将会导致取消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现场对投标人保密。

第七条整个开标、评标过程在集团公司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监督部门依法对本次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有权就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投诉和举报应采取书面材料的形式。

评委守则(在评标工作开始时宣布)第一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循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项目代理业主招标除外);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五条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工作电话对外联系。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

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研究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小组备案。

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请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多数评委认为该评委的评分与大多数评委的评分差异过大影响了评标公正性的,可报请监督小组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的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其情节轻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附件4监督人员守则(在开标前宣布)第一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中心对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监督人员带有个人私利参与监督。

第三条进入评标现场的监督人员应当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指定的人员集中保管,对外联系使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电话。

第四条监督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

监督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宣传和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招投标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公布的评分办法评分等,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监督人员在评标活动中没有评比权和表决权,不能对具体的投标文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和发表有趋向性的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和影响评标的结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