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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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一、前言为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规范监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二、项目概况1. 工程名称:XXX工程项目2. 工程地点:XXX3. 工程规模:XXX4. 工程建设内容:XXX5. 工程建设周期:XXX6. 工程投资:XXX三、监理工作范围1. 施工阶段监理(1)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审查(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3)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4)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的监督(5)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2. 设备采购监理(1)设备选型、技术参数、价格等比选(2)设备质量、数量、交货期等验收(3)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监督3. 工程竣工验收监理(1)竣工验收方案审查(2)竣工验收组织及验收人员资质审查(3)竣工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监督(4)竣工验收资料的审查四、监理工作内容1. 施工阶段监理(1)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审查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对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施工图纸的完整、准确、规范。

(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具备施工可行性。

(3)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同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4)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事项,应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

(5)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情况,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7月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哪些?管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投资控制、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简称“四控、工程概况。

2、一协调”的详细措施1、监理组织机构3、两管、工程质量、进度。

建筑工程的安全实施离不开工程监理,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正常运行,国家也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来规范监理的行为,那么这个细则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内容?接下来,为大家解惑。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2、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3、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4、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5. 监督方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等。

6. 监督记录: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结果,并及时归档和备查。

7. 监督报告:定期向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进展和问题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8. 监督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罚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和问题得到解决。

9. 监督评估: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并及时调整监督策略。

10. 监督培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监督水平和能力。

11. 监督协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类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细则

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细则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缙政办发〔2009〕157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6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监管),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行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监管办依照职责和权限,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承诺等情况,以及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项目班子的到位率与变更、工程变更和三算的控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监管办、县监察部门要加强督促和工作协调,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的备案管理;(二)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组建项目的标后监管小组,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职责的检查指导;(三)依法依规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标后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安全和控制进度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实施效率,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应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工程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范围、进度、质量、成本等要求,并编制项目立项报告。

第七条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性质、项目规模、项目地点、项目要求等;(二)项目目标,包括项目产出物、技术要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资金筹措、资源配置、风险控制等;(四)项目组织架构,包括项目管理机构、责任分工、人员配备等;(五)项目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安排、关键节点等;(六)项目成本预算,包括投资估算、资金计划等;(七)项目风险评估,包括工程风险、市场风险等;(八)项目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律法规、环境法律法规等;(九)项目评估,包括项目效果评估、投资回报率等;(十)项目股权结构,包括项目融资方式、股权比例等;(十一)项目推进措施,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资源保障等;(十二)项目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等;(十三)项目经验总结,包括同类项目经验借鉴等。

第八条项目立项报告由项目管理机构编制,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审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并作出审批决策。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前,应有明确的需求。

项目需求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包括项目目标、项目任务、项目范围、项目功能、项目要求等。

第十条工程项目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经过审核才能进行施工。

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规模、工程要求等;(二)工程布置,包括场地选择、建筑物布置等;(三)工程结构,包括建筑结构、土建结构等;(四)工程设备,包括设备选型、设备布局等;(五)工程系统,包括管道系统、电气系统等;(六)工程材料,包括材料选择、材料用量等;(七)工程施工图,包括平面图、立面图等;(八)工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九)工程成本估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十)工程施工工艺,包括施工方法、施工工序等;(十一)工程施工组织,包括施工队伍、施工管理等;(十二)工程安全措施,包括施工安全、工器具安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保障公共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建设造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XX市、XX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XX 镇人民政府、镇纪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1、对招投标进场范围的监督。

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镇级、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均应进镇招投标分中心实行招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

村级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首先要考虑村级经济承受能力,防止村级集体经济超负荷运行。

2、对招投标方式的监督。

符合条件的进场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除《XX 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情形外。

3、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

镇招投标分中心必须严格把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加强对招标文件、项目审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审核。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村“三委会”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交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对投标单位违规行为的监督。

在全市招投标信用档案中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实际施工负责人,拒绝参加本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或在本镇范围内有二个项目以上的工程建设质量较差,在竣工验收时,被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的,也同样拒绝参加招投标活动。

5、对直接操作(或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的监督。

镇、村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若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监督1、执行工程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代保管制。

镇招投标分中心应将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有效证件进行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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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预算、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监理、验收、审计、结算等全过程,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改造、装饰、修缮、拆除等。

本细则不适用于日常检修、零星维修和更换填充材料等项目。

第二节项目监督
第四条公司成立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

公司监管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门,由纪委统一领导。

第五条集团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及检查工作。

第六条集团工程审计、安全环保、消防、财务、工程管理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资金结算、安评验收、环评验收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节监管程序及操作规则
第八条公司内部能施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向车间下发施工任务通知单,同时将通知单的复印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对需要办理其他施工手续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相关手续报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司确实没有能力承接的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委需要招标的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机构组织。

参加人员为: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一)施工项目经批准后,按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二)参加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评标结束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招标过程资料,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聘请专业工程监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工程量增减的签证,签证复印件由项目管理部门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如发生预算外开支,必须实行施工负责人、甲方代表、项目管理部门领导会签制度,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竣工时,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召集有关
部门进行验收,参加人员必须在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单上签字。

涉及外部整体验收的工程项目,要做好与上级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承接后,施工单位不得转包,一经发现有转包者,由监管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取消该承包单位施工资格。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施工进度款的拨付,手续不全者不予付款。

第十五条改造、修缮等技改技措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实施方案,涉及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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