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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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与他人订立借贷款合同时,通常要订立担保合同。

什么是抵押担保?什么是质押担保?他们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首先要了解的。

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的介绍▲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区别这个问题。

▲一、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

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l、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

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是指抵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主要区别▲(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抵押物和质物都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

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可作为抵押物,但实践中以这些动产设定抵押的为数较少。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典当业在全国各地不断兴起。

典当业虽属金融业的一种,但是与银行的抵押和质押贷款又有严格的区别.一、典当的内容与特征典当是指典当行收取实物作质押,按物折价,借款给典押人,双方约定当期,典押人到期赎回当物的过程。

其内容如下:(1)债务人为向典当行借款,必须将属于自己的财务作质押担保。

(2)典当行在收到债务人的质押物后,向债务人支付贷款,并扣除当息.(3)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债务人向典当行归还贷款,典当行将质押物归还债务人。

(4)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能归还贷款,质押物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有权采取寄售、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典当的特征可归纳如下:1.典当是一种债的关系。

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及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凡按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具体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都成为债的关系.典当是当事人即债务人与典当行双方协议规定借贷、质押、回赎、绝当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属于债的关系.2。

典当师一种借贷货币的债.典当合同中,债务人将自己财产作质押之目的在于向典当行借到货币;典当行收取质押物之目的在于约束债务人暗示归还借款。

因此,典当实质上是货币借贷关系。

3。

典当是一种担保质押关系。

在典当关系中,质押物为典当行占有,作为债务人按时归还贷款的保证。

在未归还贷款之前,债务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给典当行,保留对质押物的所有权。

债务人超过约定时限未归还借款,则失去所有权,质押物归典当行所有。

总之,典当是以货币借贷为基础、质押担保为条件的债.二、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典当与抵押和质押均是因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体现或反映了商品现实的动态流转过程,因此具有基本的共同点.一是三者都是以借贷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无论典当,还是质押、抵押都是以债权人支付款项,债务人得到借款为内容。

二是三者都有担保的含义。

债权人一旦支出贷款,所担心的是债务人能否归还款项。

如何保证债务人归还借款,就成为借贷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抵押和质押有啥区别

抵押和质押有啥区别

抵押和质押有啥区别【质押】交通⼯具能否质押?抵押和质押都是通过限制所有权的权能实现担保的⽬的。

抵押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

担保法将交通运输⼯具划到抵押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交通运输⼯具同时⼜是动产,那么交通运输⼯具能否质押呢?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必须转移财产的占有。

抵押从其制度设计的⽬的上来说,兼顾了债务⼈或者第三⼈的利益,使债务⼈或者第三⼈能够在不影响正常⽣产的情况下,提供⼀定的财产进⾏担保。

⽽质押要求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其⽬的侧重于债权的实现。

抵押⼀般来说,登记为其⽣效的要件,即使法律没有特别要求登记的情况下,没有登记的抵押不得对抗第三⼈。

⽽质押法律没有规定要求登记。

主要原因还在于,由于不动产和机动车辆以登记公⽰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动产仅需交付即可转移所有权,因此在抵押的情况下,可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实现对所有权处分的限制,⽽动产如果要限制其所有权只能通过交付占有的办法来限制。

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协议处分抵押物,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抵押权⼈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押权的实现则不同,质押权⼈可以与出质⼈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不需要通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式来实现。

我们知道担保法将交通运输⼯具作为可以抵押的范围,是因为交通运输⼯具和不动产在所有权转移⽅⾯具有⼀致性,实际上将交通运输⼯具视为不动产,从⽽以抵押来规范交通运输⼯具的作为物的担保的情况。

如果交通运输⼯具可以质押,就需要对交通运输⼯具的质押作出有别于⼀般质押的特殊规定,存在⼀系列和质押的规定不⼀致的情况。

根据质押的规定,质押在转移财产的占有后成⽴⽣效,法律没有规定要求登记。

因此,如果交通运输⼯具可以质押的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不予以登记,但是如果不登记,由于交通运输⼯具的所有权的变动与物的占有转移相分离,因此在交付占有后,仍不能实现限制所有权的⽬的,正如《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典当⾏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续。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解释非常清晰)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解释非常清晰)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

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导读:1、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3、担保的机制不同。

4、实行方式不同。

5、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一、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担保标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

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

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概念,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词汇,但是对于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能并不是很清楚。

那么,让我们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这些概念吧。

首先,我们来谈谈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一般是借款人或者买房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或者动产(比如车辆、存款等)。

这里我们以购买房屋为例。

假设小明想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款。

于是,他选择向银行贷款,银行同意借给他购房款,作为对银行的保证,小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

这样,小明就获得了购房的资金,同时银行获得了小明的抵押物,即房屋。

如果小明按照约定时间还清了贷款,那么房屋的抵押权将解除,小明完全拥有该房屋并成为产权人。

而如果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有权通过拍卖这套房子来收回借款的资金。

接下来,我们说说质押权。

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似,它也是一种借款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而提供的财产。

不同的是,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比如珠宝、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

让我们以一枚钻石戒指作为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红正在筹划创业,她需要一笔投资来启动自己的公司。

她找到了一位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不愿意直接给她投资款项。

于是,小红选择将自己的一枚价值很高的钻石戒指作为质押物提供给投资者作为保证。

一旦小红还清了借款,她就可以取回钻石戒指,否则,投资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这枚钻石。

最后,我们来说说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补偿。

这里,我们以汽车修理厂为例来说明留置权。

假设小王的车出现了故障,他将车开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修理厂负责将车修好并收取费用。

但是,小王并没有按时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小王的车辆,直到小王支付了所欠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修理厂还有可能要求小王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或者仓储费用。

房产典当与房产抵押的区别

房产典当与房产抵押的区别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房地产典当是房地产权利特有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即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承典人的行为。

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屋所有权。

房地产典当和房地产抵押有着明显的区别:譬如房地产典当中的出典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替借款人担保而成为出典人;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房地产典当转移房地产的占有权,而房地产抵押不转移抵押标的房地产的占有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房地产抵押以及中小企业典当融资将带来较大影响,譬如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抵押典当,房地产典当业务单笔典当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事实上许多典当企业要求出典人要有房产证作为一个基本条件。

房地产典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房地产典当契约,并到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其他权利登记。

房地产典当的出典人应当是房地产所有权人;承典人应当是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典当行,在体现自愿、平等,利息应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签约,合约里应该明确典期届满后的房屋所有权的处理。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1、担保方式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而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标的物所有权变化形态不同。

抵押是指在法定的担保范围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押却只能由出质人自己使用和处分,并且必须经过登记才具备公示效力。

3、适用条件不同。

抵押除了及到特殊情况外都可以适用,但质押仅限于动产。

4、成立要求不同。

抵押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即生效,但质押则应进行登记。

5、期间长短不同。

抵押的期间较之质押来说比较短暂,通常为六个月至两年左右,最高也就十五年。

6、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可以直接设定抵押合同,还可以签订主合同,约定双方关于抵押事项的权利义务等,这样既简便又快捷;而质押却没有上述选择余地,它只能采取法定的方式实现。

7、费用负担不同。

如果发生诉讼纠纷,那么抵押中的抵押物被执行后,抵押权人仍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因此,相对于质押来讲,抵押更加安全。

8、风险承担不同。

抵押中的抵押物被执行后,抵押权人虽失去了对抵押物的控制,但他仍然拥有向第三人追索的权利,从而获得补偿。

而质押中的质物被执行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会面临着丧失质物的危机,甚至遭遇灭顶之灾。

9、责任免除不同。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而质押中的质物被执行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得以质物的权利抵销其对债权人所负的其他债务。

10、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

抵押权属于形成权,即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使尚未交付抵押物亦可成立抵押权。

而质押权属于支配权,即质权的成立以交付质物为条件,若质物不交付,质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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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典当业在全国各地不断兴起。

典当业虽属金融业的一种,但是与银行的抵押和质押贷款又有严格的区别。

一、典当的内容与特征
典当是指典当行收取实物作质押,按物折价,借款给典押人,双方约定当期,典押人到期赎回当物的过程。

其内容如下:(1)债务人为向典当行借款,必须将属于自己的财务作质押担保。

(2)典当行在收到债务人的质押物后,向债务人支付贷款,并扣除当息。

(3)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债务人向典当行归还贷款,典当行将质押物归还债务人。

(4)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能归还贷款,质押物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有权采取寄售、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典当的特征可归纳如下:
1.典当是一种债的关系。

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及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凡按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具体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都成为债的关系。

典当是当事人即债务人与典当行双方协议规定借贷、质押、回赎、绝当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属于债的关系。

2.典当师一种借贷货币的债。

典当合同中,债务人将自己财产作质押之目的在于向典当行借到货币;典当行收取质押物之目的在于约束债务人暗示归还借款。

因此,典当实质上是货币借贷关系。

3.典当是一种担保质押关系。

在典当关系中,质押物为典当行占有,作为债务人按时归还贷款的保证。

在未归还贷款之前,债务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给典当行,保留对质押物的所有权。

债务人
超过约定时限未归还借款,则失去所有权,质押物归典当行所有。

总之,典当是以货币借贷为基础、质押担保为条件的债。

二、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均是因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体现或反映了商品现实的动态流转过程,因此具有基本的共同点。

一是三者都是以借贷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无论典当,还是质押、抵押都是以债权人支付款项,债务人得到借款为内容。

二是三者都有担保的含义。

债权人一旦支出贷款,所担心的是债务人能否归还款项。

如何保证债务人归还借款,就成为借贷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典当、抵押、质押就是为制约债务人履行义务、降低债券人贷款风险而采取的担保措施。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虽有共同点,但其经营行为又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对担保物的占有程度。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作保证而取得贷款,抵押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在合同约定期间,不妨碍抵押人使用、维修、获取收益。

质押与典当对担保物的占有程度基本相同。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券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对担保物的处分程度不同。

《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抵押物不能直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必须与抵押人协议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而典当关系中,债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的所有权随即为典当行所有,可由典当行直接拍卖、变卖出售获得价款。

质押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偿还借款时,也不能转移所有权,只享有对变卖、拍卖质押物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债权人与出质人对拍卖、变卖担保物协商不成时,质押权人对担保物享有直接依法变卖或拍卖的权利,而抵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对担保物实施变卖或拍卖。

对担保物的受偿程度不同。

按《担保法》规定,抵押和质押只对担保物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获得优先受偿权,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或质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而典当对担保物具有直接受偿的权力,对担保物变卖、拍卖出售的价款与当金之间的差额归典当行承担,价款多于当金的纳入典当行财产盈余,少于当金的纳入财产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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