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与纠纷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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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矛盾纠纷调解规章制度

物业矛盾纠纷调解规章制度

物业矛盾纠纷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住户、物业公司和相关管理人员,凡居住或经营于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

第三条物业矛盾纠纷是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因各方之间意见分歧,发生纠纷而需要调解解决的情况。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小组,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第二章纠纷调解机制第五条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小组,小组成员由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和居民代表组成。

第六条纠纷调解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纠纷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跟进执行情况。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为纠纷调解小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确保纠纷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纠纷调解小组成员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纠纷调解能力。

第三章纠纷调解程序第九条当居民或物业公司发现存在矛盾纠纷时,应先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可向纠纷调解小组申请调解。

第十条纠纷调解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情况,约定调解时间并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在调解过程中,纠纷调解小组应客观公正,听取双方意见,协助双方寻找解决办法,最终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不配合,纠纷调解小组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邀请专家参与或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纠纷调解结果的执行第十三条经过纠纷调解小组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立即签订书面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

第十四条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物业公司申请协助,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如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向物业公司申请再次调解,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物业费的纠纷问题

物业费的纠纷问题

物业费的纠纷问题近年,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增强,在是否缴纳物业费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业主⾏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

但是看似都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出的抗辩意见,有的业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持,有的案件却以业主败诉收尾。

那么物业费的纠纷问题?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物业费的纠纷问题物业服务纠纷中物业费问题最为常见,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满以拒交服务费的⽅式表达,是否合法不论,却最为直接也最有⼒。

但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存的根本,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需要相应的经费,对业主的拖⽋⾏为,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以变相降低服务作为“回报”,导致双⽅⽭盾愈加激烈。

城市⼩区居住⼈⼝密集,纠纷⼀旦产⽣,涉及的⼈数少则⼏⼈,多则⼏⼗⼈甚⾄上百⼈,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

物业服务纠纷往往起因⼩⽽特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区⽭盾,甚⾄引发社会⽭盾。

物业服务纠纷的预防和恰当处理⼩到影响⼩区的和谐安定,⼤到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对这⼀问题的关注具有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物业服务市场还很不成熟,物业合同⼜具有⾃⾝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政法规所确⽴的⼀些交易规则难以适⽤到物业服务合同审理中。

法院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有必要研究物业服务的特殊性,对双⽅当事⼈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适⽤加以探讨和界定,确保物业服务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物业服务⾏业是随着⼈们居住环境的改变⽽逐渐形成的。

随着⼈⼝不断地向城市集中,地少⼈多成为城市的⼀个显著特点。

为了解决城市居民居住问题,住房向⽴体⽅向发展,出现了多层住宅,改变了过去⼀家⼀院的独⽴居住状况。

由此,房屋所有权制度受到了极⼤的冲击,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新的物权种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物业服务制度的法律基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种复合性的不动产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协议书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一、无效合同的认定1.1 本协议所指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所订立的合同。

1.2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如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2.1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2 业主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及时补正相关手续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重新签订有效合同。

2.3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业主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2.4 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处理因无效合同产生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已开展的项目等。

2.5 如因无效合同导致一方遭受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解决3.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物业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概述:本协议旨在明确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流程,以保障双方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①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程序;②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及双方责任;③ 变更和终止条款;④ 保密条款;⑤ 执行和适用法律。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1.1 认定标准1.1.1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1.2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1.1.3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危害公共安全等;1.1.4 恶意串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1.1.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表面合法,实则掩盖非法目的。

物业管理中的纠纷解决方案

物业管理中的纠纷解决方案

物业管理中的纠纷解决方案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负责管理和维护房地产物业的各项事务。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纠纷问题常常出现,如居民之间的纠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等。

为了确保社区的和谐稳定,物业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方案。

一、居民自治居民自治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它赋予了居民更多的权力和责任。

在居民自治的模式下,物业管理公司将权力下放给住户组织,居民可以参与和决策社区相关事务。

通过居民自治,居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满足彼此的需求,减少纠纷的发生,并有效地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

在居民自治的基础上,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供支持和协助,建立一个和谐的社区环境。

二、调解机构在物业管理中,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有效方式。

调解机构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设立,也可以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提供。

该机构由专业的调解员组成,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帮助各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调解机构通过听取各方的陈述、了解双方的观点,并提供中立的建议来解决纠纷。

调解机构的设立可以有效地缓解争议,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的发生。

三、法律程序在某些情况下,纠纷可能无法通过调解或谈判解决,这时需要诉诸法律程序。

物业管理纠纷可能涉及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因此,法律程序可以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解决平台。

当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时,当事人需要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尽管法律程序费时费力,但它可以解决复杂的物业管理纠纷,并为各方提供公正、透明的解决方案。

四、培训和教育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培训和教育减少纠纷的发生。

培训和教育可以提高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使其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举办居民培训班,向居民传授相关的法律、管理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培训和教育,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预防和解决纠纷,提升整个社区的管理水平和满意度。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纠纷的调解处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纠纷的调解处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纠纷的调解处理(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纠纷概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般由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

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团体的利益代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负责涉及业主团体的日常管理事务,对外订立物业管理合同,并全面监督物业公司按约履行合同。

业主委员会履行对物业公司的监督职能时,实质上是作为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所进行的监督。

由于立场、利益的不同,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长期性,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产生诸多纠纷。

实践中,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履约过程中的纠纷。

即业主委员会针对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支出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改进纠正,而物业公司认为其并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所指出的问题,或虽然存在某些问题,但难以改进,由此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对立,进而出现双方履约过程中的消极行为,甚至互相违约(如一方不按约按质提供服务,另一方拒付物业费等)。

这类纠纷如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双方的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的利益都将遭受损失。

二是基于解约而产生的纠纷。

即业主委员会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佳、侵犯小区业主权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为由,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期内提前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则以业主委员会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不充分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业主委员会赔偿其相应损失。

(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以尊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为原则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内进行调处,尽量维护其法律效力并按约履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效的情形之外,不轻易以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为方向进行调解。

此外,应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双方认识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地位平等,签订的协议应等价有偿,应当充分尊重合同自由,减少对物业公司不必要的干预。

如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只要物业公司按约提供服务,收费符合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等原则,即使未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完全一致,也应告知业主委员会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履行,单纯以收费超过指导价为由而通知业主拒付,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合同继续履行更有利于双赢。

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案例

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案例

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案例1.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的收费方式合法。

最终,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纠纷。

2.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维修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物业维修问题,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力了。

最终,业主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

3.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满意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力了。

最终,业主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

4.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设施的维护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维护物业设施,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力了。

最终,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纠纷。

5.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费用的涨幅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涨价过快,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的涨价幅度合理。

最终,业主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

6.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过高,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的收费标准合理。

最终,业主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

7.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力了。

最终,业主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

8.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的安全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能保障小区的安全,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力了。

最终,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纠纷。

9.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的环境卫生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能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力了。

最终,业主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

10.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的投诉处理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业主的投诉,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力了。

最终,业主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

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概述

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概述

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概述作者: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张海*******************(未经同意请勿转载)第一部分处理物业纠纷的人民调解程序性规定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是“无讼”,这种观念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并且通过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及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

作为一种历史积淀性机制,它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1在这种思想背景下,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是中国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特色。

现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历史发展到今天,1989年,国家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至今,今年8月26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人民调解法》,定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到此,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日渐成熟,成为了与司法诉讼、仲裁共同解决社会纠纷被中国法律所确立的重要程序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物业纠纷随之增多。

该类案件重复性较大,如果全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负担大,法院的判决也并不能完全达到彻底平复社会矛盾的效果。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物业纠纷,既费时间又费人力物力。

因此,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此类纠纷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物业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

关于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方案

关于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方案

关于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合同履行、财务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发生的矛盾与纠纷。

解决这些纠纷,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方案,对于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至关重要。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问题1.合同履行纠纷: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或是执行不到位,常常导致合同履行纠纷的发生。

2.财务管理纠纷:物业管理公司对社区的财务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操作不规范,导致财务管理纠纷的产生。

3.设施维护纠纷: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但是由于维护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或是维护工作周期过长,往往会引发设施维护纠纷。

以上纠纷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方案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至关重要。

二、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原则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参与调解,解决问题。

2.公平原则: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互利原则:调解结果应当使得双方都能够得到利益。

4.保密原则:调解的内容应当严格保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5.平等原则: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强制性。

三、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程序1.申请调解:在物业管理纠纷发生后,一方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2.调解委员会成立: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专业的调解人员组成。

3.调解座谈:调解委员会应当邀请双方当事人来到现场,进行调解座谈,了解双方的诉求,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4.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的诉求,制定具体的调解方案,让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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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第七章 物权法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物权与所有权 ➢ 物权——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
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物权的核心内容 ➢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和排他性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1.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
相互容忍
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 剥夺区分所有权 赔偿损失
五、共用部分持分权
共用部分持分权
权利
持分占有
义务
法律责任
按规划设计功能使用共用部分
停止侵害
使用 收益 装修、改良、修缮 排他性 相邻权
维护和保存共用部分
按持分比例承担共用部分的责任与费用 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决议的分摊费用
➢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受到较多的国家干涉 ➢ 选聘性 ➢ 有偿性 ➢ 双务性 ➢ 主体虚位性
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 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 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 违约责任的约定 ➢ 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 ➢ 无偿与无期限的承诺
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 所有权
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居住权
相邻权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 所有权
共用部分 持分权
业主大会 组织的成员权
三、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范围
1. 确定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范围对物业管理的意 义与作用
➢ 内容:专有部分——专项服务、特约服务
共用部分——常规服务 ➢ 责任:专有部分——业主自己承担
8.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04]1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推动建立业主自我管理与自我约 束的机制,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我部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
(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中的供水、供电合同
供电、供水等市政企业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了供水、供电等市政企业的权利义务……向最终用户 服务、向最终用户收费
➢供电、供水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事实合同
➢停电、停水的侵权责任
第六章 业主公约
一、业主公约的概念 二、业主公约的作用 ➢ 具有强制性的业主自治自律约束力 ➢ 具有乡村民约的道德约束力 ➢ 具有合同法的法律约束力 ➢ 处理解决纠纷的依据 ➢ 司法审判的有效证据
共用部分——分别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 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承担
➢ 费用:专有部分——业主自己承担
共用部分——分别由物业管理费、专项 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承担
➢ 权利义务不同
➢ 有利于解决纠纷
2. 中心说
➢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中心为 界所围成的立体空间
天 花
墙 体



线
物业管理合同与纠纷处理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 ➢ 合同的要约 ➢ 合同的承诺 ➢ 合同的要件 ➢ 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事实合同 ➢ 格式合同与合同的格式条款
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 前期期限的过渡期 ➢ 注重保护前期业主的利益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风险性 ➢ 发展商从业主授权获得签订合同的资格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 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 管理纠纷,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 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
一、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第四章 物业管理中的保管合同
➢ 保管,也称寄托、寄存、委托占有 ➢ 寄托:保管合同期满后保管人将保管物品
返还被保管人的行为 ➢ 寄托占有(保管合同)构成的三个要件: 1. 被保管人要合法的拥有保管物品
2. 被保管人必须将保管物品的实际控制权、 排他占有权交付给保管人
3. 保管人自愿接受和控制保管物品,并愿意 承担保管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责任
选举、被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
服从、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接受、服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管理企业所提供的管理服务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参与物业管理活动责任主体之间相互监督

地 板
3. 空间说
➢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所围成的 立体空间
天 花
墙 体



线

地 板
4. 最后粉刷层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最后 粉刷层所围成的立体空间
最后粉刷层也称为抹灰层或批宕层
5. 各种管线的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划分
➢ 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的独立 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 为这些空间和区域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 接驳终端以内的相关设备设施
6. 架空层、停车场、会所的所有权


A
D
外 墙
B
C
地 下 室
E
外 墙


F
停 车 位
四、专有部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
权利
占有
义务
法律责任
按本来用途、目的使用专有部分
停止侵害
使用
收益 处分 装修、改良、修缮 排他性 相邻权
维护建筑物安全、外观美观
独自承担专有部分的责任与费用 不得随意变更通过专有部分 的各种共用管线 尊重维护环境卫生、安宁、 当地善良风俗
不得单独处分共用部分
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 剥夺区分所有权 赔偿损失 清偿拖欠费用
六、业主大会组织(因共同关系形成)的成员权
业主大会组织的成员权
权利
参与管理权
选举权 选聘权 监督权
请求权
参加业主大会
义务
通过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决定
通过业主大会制订、修改业主公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通过业主大会制订、修改 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二、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注意事项
➢ 物业的承接验收 ➢ 物业服务费用与早期介入的报酬 ➢ 物业的保修责任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04]1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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