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简化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登记、公示和评价管理,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自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市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示。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登记、公示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的登记申请、材料初审及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登记公示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企业自愿申请。
凡自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注册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初核后,每年分两批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对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作符合性审查及涉税违规核查后,向社会公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
第六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包括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
(二)企业已建成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创新管理研发机构),并正常运作1年以上。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广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创新要素集聚、转化运用流畅、保护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高端人才汇聚的知识产权枢纽城市,把知识产权打造成广州最叫得响的品牌,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一)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推动南沙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南沙设立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仲裁模式接轨的知识产权仲裁体系(牵头单位:南沙区政府,配合单位:广州仲裁委)。
(二)加强国家相关机构落户广州的建设和服务工作。
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地方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全力做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商标局驻广州办事处建设和保障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越秀区政府)。
(三)加强科技创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
研究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标准,在科技计划和新兴产业财政扶持项目的立项、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指标审核;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推荐承担国家、省、市科研和产业化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6•【字号】穗府办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6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
广州市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建设进展

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进展分析刘琦(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程中心)是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工程中心建设的规定,结合广州市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及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要求,依托行业中龙头企业,组建具有完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拥有专业研发、设计和试验团队,并能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研开发实体。
经过十年建设,市级工程中心逐步成长为广州地区企业科研创新活动的一支中坚力量,在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建立科学的创新体系和强化“产、学、研”结合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市级工程中心阶段建设本世纪初,根据《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制订了《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2003年第一批市级工程中心(12家)组建,拉开了工程中心建设工作的序幕。
图1中各时期工程中心的建设分布显示:“十一五”期间建设速度最快,平均每年组建18家。
这与此段时间出台的政策密切相关。
广东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各级政府要“发展壮大一批工程(技术)中心,成为区域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
在省支持下,市级层面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资助额从“十五”期间平均每年拨付700万提升到“十一五”期间的平均每年拨付1050万。
2009年更符合工程研究中心的规范建设与运行的《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颁布,同时各区也陆续出台了配套政策,鼓励了一批大中型企业踊跃申报,积极组建。
2工程中心领域分布截止到2011年底,广州市已有市级工程中心147家,覆盖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工业、生物技术及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轻工、新能源与高效节能、农业现代化、软件、建筑等9个领域。
主要分布在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及医药、新材料技术等领域,分别建有41家、36家、25家、19家。
这与我市的产业现状基本吻合,也反映了组建的市级工程中心与广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的宗旨(如图2)。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深科信[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8〕13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穗科函字[2009]256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5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设置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五章责任机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强化责任机制,建立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参照《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州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广州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及战略部署,为解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引导并推动科技创新,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原则。
制定、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与项目必须依法进行。
(二)目标原则。
围绕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总体目标进行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
(三)高效原则。
加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四)公开原则。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124af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24.png)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11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计科技[1992]2239号)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八个五年计划起,国家计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研究中心是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它的主要宗旨是将有市场价值的重要应用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着力于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增强产业实力,为我国经济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服务。
第三条依托于具有雄厚实力的科研院所、大学或企业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其目的是探索科研与生产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加强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的薄弱环节,提高我国工业生产技术的开发和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促进利用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加速高科技产业化的进程。
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持续不断地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研究成果;2.促进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3.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4.培养、吸引相关学科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5.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是:1.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研究与开发;2.在组织上切实保证企业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有效参与,在工程化研究的过程中与企业紧密结合;3.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综合能力及相应的队伍;4.具有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5.具有科技成果向工业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以保证科研成果向规模生产顺利延伸;6.面向市场和产业,向全社会开放。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和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与****等合作单位紧密联系,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二章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第四条根据*****产品发展需要,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培训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六条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行业或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与国内外学术界、科技界的广泛交流与联络,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第九条工程中心以****为归口管理部门,行政上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工程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工程中心聘请顾问若干。
第十一条管委会的职责是审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审查工程中心的财务开支,协调工程中心的管理、人事工作,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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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科技局日期:2009-05-18 【字体:大中小】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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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科函字〔2009〕24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和市经贸委。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挥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程中心)在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并参照省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符合广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负责指导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市级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市行业中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的目的是: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推动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提高自主创新和科研成果转
化的能力;解决工程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推进产业化;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第六条市级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根据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强化创新、集成与消化吸收,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三)积极为行业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项目,并积极参与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标准的制定,引导和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
(五)培养、聚集一批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组建申请与立项程序
第七条申请组建市级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区域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广州。
(二)企业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已建立研发机构或区级工程中心,并已取得研发科技成果,有相应的运作和管理机制,运行正常。
(三)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并要满足以下条件:
1.市重点工程中心依托的企业年产值规模在5亿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
2.5%,或不少于20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以上要求;
2.市一般工程中心依托的企业年产值规模在1亿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或不少于10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以上要求;
3.属市重点扶持产业的领先企业,传统产业中具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年产值规模可下调20%;
(四)科研技术水平在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不少于30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传统产业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下调为8%。
(五)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六)市级工程中心组建目标和技术发展定位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八条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申请与立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区、县级市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委、市经贸委组织现场考察,拟定待论证市级工程中心名单。
(二)待论证的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对《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三)通过专家论证的,与市科技局签定《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纳入市科技
计划管理的体系。
(四)通过立项的市级工程中心,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联合发文批复组建。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市级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3年,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条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以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科技经费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支持。
鼓励所在区、县级市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市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中心所需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经费要专款专用,列专帐管理,按签定的科技计划任务书预算开支。
第十二条市级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建立符合自身运作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市级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与签订的任务书目标发生重大变化时,须书面报告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重新评估后,调整组建计划或中止、撤销原立项。
第十四条市级工程中心组建期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按《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签定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组织验收。
通过验收的授予“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铭牌。
第十五条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组建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组建任务的,撤销其市级工程中心资格。
一个月内摘除市级工程中心铭牌,由依托单位退还市财政划拨的工程中心资助经费。
第五章中心的义务和考核
第十六条市级工程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和报告的义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每两年一次组织对市级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
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
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市级工程中心的合并、更名、撤销须经立项部门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字〔200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