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446号令
煤矿主扇司机考试题

煤矿主扇司机考试大题三、简答题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要求是什么?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如何处理?3、什么叫通风机的性能曲线?4、什么叫通风机的工况点?5、什么叫通风机的流量-风压曲线?6、什么叫通风机的流量-功率曲线?7、什么叫通风机的流量-效率曲线?8、什么叫通风网络性能曲线?9、反风的目的是什么?10、11、2K60-1NO24风机型号的含义是什么?12、水银柱和水柱的换算关系是什么?13、什么叫反风?14、矿井通风机的性能参数有哪些?15、矿井通风设备包括哪些?16、什么是轴流式通风机的反转反风?17、主通风机怎样测定风压?18、什么是矿井通风能力?19、在装有通风机的井口漏风率是如何规定的?20、主要扇风机因检修需停机时应如何处理?21、离心式通风机启动前应如何控制风道内的闸门?22、通风机组运行中振动类型有哪些?23、轴流式通风机的轴承发热的原因有哪些?24、JSQ-147-4型电动机的型号表示什么含义?25、什么是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26、矿井通风机可分为哪两大类型?27、扩散器有什么作用?28、什么是对角式通风系统?29、轴流式通风机启动前应如何控制风道内的闸门?30、主扇风机房主要的规章制度是什么?参考答案1、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1、吊销相关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通风机在额定转速、最高效率下运转时,通过实验绘制出反映流量、风压、轴功率和效率等性能参数之间变化规律的关系曲线。
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从事施工的煤
十二、新建煤矿边 建设边生产,煤矿
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83条:责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5
改扩建期间,在改 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 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全手册的(国务院446号令)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5.一周内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 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国务院446号令)
6.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 虚假的(国务院446号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织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罚办法》第7条: (一)对煤矿企业责令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处罚依据一览表
序号 隐患条款
(国务院446号令)
重大隐患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停产整顿,处50万元~200万元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罚办法》第8条:责令
生产超出安全设计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15万元的罚款
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智能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智能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国家安全监察总局人事处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21〕11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傅懋恭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1〕5号)《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DB 37/T 3417-2021)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排查治理生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系统安全事故隐患(以下英文缩写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普通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各项规定和安全生产规章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可能存在中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可靠因素、人的缺陷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公司成立以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双重预防办公室和8个专业管理组。
双重预防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处,安全总监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处分管人员负责办公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执行董事全面负责双重预防监督机制机制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副组长: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安全总监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单位)负责人(二)专业管理组1.采煤专业管理组组长:生产副经理副组长:采煤副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部、综采工区、充采工区、准备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2.机电专业管理组组长:机电副经理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成员:机电管理部、机电工区、综修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3.运输专业管理组组长:机电副经理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成员: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运搬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4.通防专业管理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通防副总工程师成员:通风防尘部、通防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5.地测防治水专精管理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地质测量部相关专业工作人员6.地面专业管理组组长:机电副经理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成员:调度室、机电管理部、机电工区、机厂、选煤厂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7.综合专业管理组组长:安全总监副组长:安监处副处长、安培中心副主任成员:各部室、各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级治理第五条按照《安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机制暂行规定》,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2024年乌鲁木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试题

B、错误
答案:A
4、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甲乙酮)比无机氧化剂(如高锰酸钾)更( )分解;分解的产物几乎都是气体或易挥发的物质,再加上易燃性和自身氧化性,分解时易发生爆炸。
A、容易
B、难
C、不容易
答案:A
5、道路运输有机过氧化物、感染性物质可选用没有控温装置的厢式车型。 ( )
A、正确
B、错误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71、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特性,运输车辆要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72、国务院第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9 类当中的 ( )类。
A、9
B、7
C、8
答案:B
73、按照《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191) 规定,图示表示( )标志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66、按照《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191) 规定,图示表示( )标志。
A、禁止翻滚
B、怕晒
C、小心轻放
答案:B
67、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 GB6944-2005) , 危险货物分为( )类。
A、8
B、9
C、7
答案:B
6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
B、红磷
C、硫磺
答案:A
5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由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54、硝酸钾,又称火硝。无色透明晶体或粉末,溶于水。遇热分解放出氧气,当硝酸钾与易燃物质混合后,受热甚至轻微的摩擦冲击也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罚则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罚款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罚款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十八条规定的,(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一百一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和第二款(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1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第3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企业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包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煤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煤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委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公布施行。
有关条文: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具体内容见(七)《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பைடு நூலகம்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 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 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吨, 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段 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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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1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第3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企业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包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煤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煤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了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措施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性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土、防冒顶等安全设施、设备和条件应当符合国防大学标准、待行业标准,并有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说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四、高瓦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隐,未采取措施的;七、超层赵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成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处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建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写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定期排查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发现2次或者2次以上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煤长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煤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整结束后要求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反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在停产整顿其间,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品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以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吊销相关证照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妥善遣散做作业人员包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干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关闭煤矿擅自进行生产的,依照本规定动作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下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
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煤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元证上岗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未履行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须费用由同经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