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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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
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三章 质量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 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工前应办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 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手续;
附件一:
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
一、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 严禁超挖”的原则。土方开挖的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应不大于设计文件和土方开挖方案的要求, 软土地基分层厚度不宜大于 1m。 2、土方开挖前,基坑边界周围的地面排水系统应完成,防止地表水进入坑内。 3、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二、支护结构 1、排桩 (1)水泥、砂、石子、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桩工机械应检测合格。 (3)孔深、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关记录。 (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 GB50204-2002 表 5.6.4-1 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分段制作的钢筋笼间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 GB50204-2002 的相关规定 。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直径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的浇筑量超过 25 m3 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 土应留有 1 组试件;直径不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 25 m3 的桩,每个台班不得少于 1 组。 (9)冠梁与排桩的连接:桩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桩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10)基坑开挖后,排桩不得出现露筋、裂缝。 2、地下连续墙 (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应符合要求。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按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应有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应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应 按规定复验(接驳器每 500 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 3 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 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应有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每浇注 50m3 留置 1 组,每幅槽段不少于 1 组。 (10)冠梁与墙的连接:墙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墙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工程“平行检验”监理细则(新)

工程“平行检验”监理细则(新)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AN HUI PROVINC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MPANY 南京龙湖六合雄州项目一期临平行检验理细则B13南京龙湖六合雄州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内容提要:工程概况及特点编制依据监理工作基本规定监理平行检验实施的范围、程序、内容监理工作质量技术控制要点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日期:江苏省建设厅监制目录一、施工监理平行检验方案1、工程概况2、“平行检验”编制依据3、基本规定4、平行检验实施的范围、程序、内容5、建筑结构工程监理质量技术控制要点6、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施工监理平行检验方案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南京龙湖六合雄州项目一期1.2建设地点: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古棠大道与桥西路交接处1.3建设单位:南京名贯置业有限公司1.4设计单位: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1.5勘察单位:机械工业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6监理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7工程工期:本工程工期为24月2. 监理平行检验方案编制的依据2.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4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房屋建设部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1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301-20022.5《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冶导则》2.6《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2.7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2.8已批准的监理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3. 基本规定3.1平行检验的实施由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实施,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附表资料要求,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并明确实施的范围、程序,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平行检验方案

平行检验方案

工程平行检验方案内容提要:监理目标关键控制点监理措施其它项目监理部(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日期:江苏省建设厅建设监理处监制一、编制依据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根据南京市《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本工程平行检验方案。

二、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本次新建3万M3/d的再生水回用及1万M3/d的再生水回用设施。

规划用地面积地约22667.8平方米,其中建(构)物占地面积697.52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248.64平方米。

本工程主要新建构筑物为接触池及再生水泵房、加药间及值班室和泥棚,混凝土结构及框架结构。

结构安全等级:二级。

三、平行检验的要求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验手段。

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实体平行检验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实施,平行检验应有一半数量复核施工单位自检的数据。

(2)实体平行检验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数据有较大偏差时,应共同重新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找出原因后,对相应楼层重新进行自检和平行检验。

(3)混泥土强度会谈平行检验结果低于设计值1个等级或钢筋保护层、构件尺寸、轴线、层高平行检验数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钢结构1.2倍)时,判定为平行检验不合格。

四、平行检验的内容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砼坍落度,钢筋保护层,砼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

五、检验的数量和方法1、原材料(1)钢筋检验的数量:按进场批次,没进场一批次,检验一批次。

检查方法:与施工单位共同目测和钢尺量测检查。

不合理处理方法:原材料平行检验不合格的应加倍进行检验,加倍检验仍不合格的应做退货处理,也不得用于工程。

质监站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步骤和表格

质监站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步骤和表格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流程(南京市)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二、质量监督注册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施工许可证之前,到质监站办理建筑监督申报手续。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实行网上报监,网上报监程序如下:未进入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的各方责任主体到质监站购买加密锁,并携带《企业机构代码证》到质监站开户。

2、开户后,各责任单位用加密锁登陆《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qy),安装加密锁的驱动程序,按提示详细录入相关信息。

录入完毕后按要求携带资料到质监站进行信息审核。

质监站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若报监资料齐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需提交的资料:(1)、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通知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抗震设防审查证书,若有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需提供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审查合格证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各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4)、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备案表(各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5)、施工、监理合同(原件核查)(6)、规划许可证件(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7)、工程监理情况登记表(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8)、工程概况表等其它需要的文件。

三、质量监督方案交底质监站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开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交底。

四、工程质量验收相关知识和要求建筑工程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单位工程按照专业、建筑部位划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排水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6至9个分部。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

附件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注: 1、未注明判定标准的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为合格,85%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判为基本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2、优质结构检查应在施工和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项无基本合格。

附表一: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附表二: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评审表附表三: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申请表附表四: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表附表五: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综合评审表附表一: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申报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报相关质量部门、报质监站,自留各一份。

附表二: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评审表工程名称: 结构层次:形象进度:过程抽查□完工抽查□注:1、优质结构工程的总得分率应≥85%,金奖优质结构工程总得分率应≥94%,且“★”项必须全部合格。

2、合格的为该项满分,不合格为零分,基本合格为该项分值的50%。

“★”项全部合格占35%,其它检查项占65%。

3、过程检查出现“★”项不合格或抽查得分率低于80%的工程,将终止优质结构评审。

4、中间过程抽查必须检查现场标识和钢筋、模板工程,其他已具备检查的项目也应检查。

附表三: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申请表注:1、区(县)有关质量部门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中从事优质结构检查预审的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等。

2、优质结构专项监督抽检内容数量应符合宁建工字(2009)109号附件一要求。

附表四: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表注:1 实体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 符合以下情况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沉降观测精度等级应达到Ⅱ级水准及以上。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如南京河西地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等。

附表五: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综合评审表注:1 本表由质量分会汇总。

2 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合格是指基础主体验收已在质监部门监督下验收合格,责任各方已形成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验收记录,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记录。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建筑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建筑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建筑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建筑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各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监理及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建筑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南京建筑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2007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的喜庆之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之年,也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做好2007年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

为保持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结合行业特点,现就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2OO7年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服从服务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为主线,明确思路,落实责任,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减少事故总量;推动和实现全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二、2OO7年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目标任务:--杜绝三级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市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万分之零点六内,死亡人数和死亡起数比去年下降3%;--强化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建筑施工现场长效管理工作,加强工地围挡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文明工地建设,减少工地的扬尘、噪音等环境污染,创省市级文明工地达总数的35%。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32号文件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32号文件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32号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治理的假设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治理的假设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00七年三月六日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抄送: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治理的假设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治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治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治理班子〔或托付项目治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要紧质量治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刻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刻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专门情形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公章):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清理意见备注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1宁房管[1998]88号关于办理房改政策性售房产权有关问题的批复√2宁房管[1998]22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操作办法》的通知√3宁房管[1999]13号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4宁房管[1999]103号关于印发《房改售房的审核、过户、发证的程序》的通知√5宁房管[1999]114号关于进一步作好落政发还房屋所有权证移交及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6宁房管[1999]279号关于涉外房产交易国家安全事项的协作意见√7宁房管[2000]135号、宁房改办[2000]31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8宁房管[2000]178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9宁房管[2001]43号关于企业改革涉及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宁房管[2002]123号关于企业改革中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和直管非住宅公房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11宁房管[2002]1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12宁房管[2002]221号关于做好2002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和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13宁房管[2002]230号、宁价房[2001]278号关于2002年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售房成本价的通知√14宁房管关于当事人申请新建房屋所有权√[2002]233号初始登记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批复15宁房管[2002]320号关于同意《简化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建议》的批复√16宁房管[2003]55号关于简化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和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等请示的批复√17宁房管[2003]61号关于清理开发企业欠房欠费等问题的通知√18宁房管[2003]85号关于对已确权商品房再销售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宁房管[2003]204号关于原大厂、浦口两区房改售房审批和办理权属证件相关问题的通知√20宁房管[2003]299号关于推行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1宁房管[2003]328号、宁工商厂[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22宁房管[2004]67号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的通知√23宁房管[2004]69号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4宁房管[2004]111号关于代管房产和无租拨借房产拆除补偿的有关规定√25宁房管[2004]114号关于房改房办理户名变更登记的批复√26宁房管[2004]128号关于批转产权市场出《关于印发〈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工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27宁房管[2004]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业务的通知√28宁房管[2004]189号关于同意发放《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的批复√29宁房管[2004]322号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联合通知√30宁房管[2005]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31宁房管[2005]11号关于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同意代征全市房屋租赁税款的通知√32宁房管[2005]1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33宁房管[2005]209号关于做好职工备用金保全及抵押登记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34宁房管[2005]27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暂行规定》的通知√35宁房管[2006]5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反担保问题的函√36宁房管[2006]8号关于天地新城周边商品房不予涉外出售、出租事宜的通知√37宁房管[2006]115号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意见√38宁房管[2006]119号关于明确西善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分房源分配计划的通知√39宁房管[2006]163号关于直管公房权属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40宁房管[2006]207号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41宁房管[2006]23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划》的通知√42宁房管[2006]2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3宁房管[2006]27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44宁房管[2007]6号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规定》的通知√45宁房管[2007]9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46宁房管[2007]96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规定√47宁房管[2007]105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的通知√48宁房管[2007]12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49宁房管[2007]151号关于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筹集产权调换房源的实施意见√50宁房管[2007]18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营性用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51宁房管[2007]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52宁房管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监[2007]233号管办法》的通知√53宁房管[2007]25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细则》的通知√54宁房管[2007]311号关于调整劈分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标准的批复√55宁房管[2007]3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56宁房管[2008]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现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57宁房管[2007]310号《关于调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58宁房管[2008]150号《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9宁房管[2008]25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60宁房管[2008]278号《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61宁房管[2008]293号《关于处理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62宁房管[2009]77号《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63宁房管[2009]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秩序的意见》√64宁房管[2009]232号《关于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65宁房管[2009]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66宁房管[2008]298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7宁房管[2009]23号、宁发改投资字[2009]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68宁房管[2006]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拆迁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69宁房管[2002]13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70宁公用字[99]118号南京市汽车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71宁公用字[2000]60号关于城市自来水计量到户的实施意见√72宁公用字[2000]203号关于对在我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实施安全适配性管理的通知√73宁公用字[2000]112号南京市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水纯净水管理暂行办法√74宁公用字[2001]157号关于实施液化石油气充装钢瓶阀门封口管理的通知√75宁公用字[2001]164号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76宁公用字[2001]254号南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资质自营转经营管理办法√77宁公用字[2001]501号南京市有奖举报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暂行办法√78宁公用字[2002]22号南京市区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79宁公用字[2005]149号南京市玄武湖及市区内河引水补水实施办法√80宁公用字[2005]332号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81宁公用字[2006]377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82宁公用字[2006]355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工作指导意见√83宁公用字[2006]314号南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指导意见√84宁公用字[2008]89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5宁公法字[2008]43号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86宁公用字[2008]415号南京市企业(单位)计划与定额用水考核办法√87宁公法字[2009]29号南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管细则√88宁建法字(2006)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32号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89宁建法字(2006)67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排名办法(暂行)》的通知√90宁建法字(2006)778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91宁建法字(2007)29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92宁建法字(2008)197号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93宁建法字(2008)22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治理暂行办法√94宁建法字(2008)27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95 宁建法字(2009)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96宁建法字(2009)45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企业轻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的通知√97宁建规字(2009)1号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98宁建规字(2009)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9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 市建工局关于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101 市建工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土石方固化的通知√102 南京市建工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03宁建工[2008]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管桩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宁建工字〔2008〕4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05宁建工字〔2008〕4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06宁建工字〔2008〕4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7宁建工字〔2008〕5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的意见》的通知√108宁建工字〔2008〕104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管理的通知√109宁建工字〔2008〕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0宁建工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劳务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1宁建工字〔2008〕1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实名制申报工作的通知√112宁建工字〔2009〕66号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113宁建工字〔2009〕41号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114宁建工字〔2009〕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15宁建工字〔2009〕56号市建工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16宁建工字〔2009〕61号关于加强外地进宁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117宁建工字〔2009〕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118宁建工字〔2009〕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19宁建工字〔2009〕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120宁建工字〔2009〕119号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桩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宁建工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22宁建法字[2004]82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金陵杯工程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123宁公法字[200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124宁公法字〔2009〕7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旁站与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5宁公法字〔2009〕7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6宁公法字〔2009〕78号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127宁建工字[2008]139号关于印发实施《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8宁建工规字〔2010〕2号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管桩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129宁建工字[2005] 112号关于加强对预拌砼企业分站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130宁建工字[2008]143号关于印发使用《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通知√131宁建字〔2010〕315号关于在混凝土管桩端部设置安全防护筋的通知√132宁建工字〔2004〕233号关于明确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133宁建工字〔2005〕64号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134宁建工字〔2006〕66号关于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的通知√135宁建工字(2006)201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136宁建工字(2002)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暂行规定》的通知√137宁建工字(2002)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138宁建基字(2004)19号宁建工字(200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139宁建工字(2005)119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和验收管理的通知√140宁建工字(2006)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1宁建工字(2006)16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2宁建工字(2006)2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43宁建工字(2007)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44宁建工字[1999]1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标准》的通知√145宁建工字[200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使用、改造、更新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146宁建工字[2002]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7宁建工字[2002]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48宁建工字[2003]182号关于严格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通知√149宁建工字[2004]48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因工重伤事故管理的通知√150宁建工字[2004]129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屋使用管理的通知√151宁建工字[2004]2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2宁建工字[2005]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企业法人安全生产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153宁建工字[2005]11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4宁建工字[2006]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实施意见155宁建工字[2006]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156宁建工字[2006]10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157宁建工字[2006]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宁建工字[2006]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9宁建工字[2006]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160宁建工字[2006]1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161宁建工字[2006]147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162宁建工字[2007]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63宁建工字[2007]3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工局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4宁建工字[2007]8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165宁建法字(2003)525号关于印发《区域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66宁建工字[2009]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解除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话意见》的通知167宁建工字[2003]19号关于加强在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队伍登记管理的通知√注: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在“清理意见”相应的项目中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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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00七年三月六日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抄送: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时按40000㎡计;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

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

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

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臵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臵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登录网站(市质监站网址:)通知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验收和隐蔽。

第十七条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二十层以上(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站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本规定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站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

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予以说明,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市优“金陵杯”的评选。

质量监督站对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一、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5m。

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

基坑周边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

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

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夯实并采用通长垫木,并保证排水畅通。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拆除;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

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

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场外钢筋加工,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

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

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 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φ10时,不大于700mm;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须断开,并设臵梁(或暗梁);5、板面钢筋与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须加设防止竖向钢筋位移的固定筋,并点焊牢固;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的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锚固要求;7、墙体拉结筋和二次浇筑的构造柱等构件的连接钢筋应预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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