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宁建质字[2011]1184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1184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 9号)和省住建厅、市安委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高发频发的态势,结合年度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重点地开展四季度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范围和重点(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重点1、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情况。
重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 164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以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规字[2009]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房产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的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专家论证活动的管理。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周金良。
职务: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人。
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
研究生学历(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
历任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郭宏定。
职务: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简历:男,汉族,高邮人。
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
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
现任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正嘉。
职务: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兴化人。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宁建建监字[2012]453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2〕453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省、市“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市住建委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为核心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扎实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燃气设施工程。
三、重点内容(一)非法违法行为(1)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的。
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

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更多的优质、精品工程。
根据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宁建法字(2004)820号文件精神,建筑业协会经过5年来实践,并结合实际情况,现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金陵杯”奖),是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金陵杯”奖评选由各在宁建筑施工会员企业提出申报,申报工程必须是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评定的优质结构工程(或过渡期间的优良工程)。
第四条“金陵杯”奖每年评选一次,2月底开始申报,5月底评选结束。
获奖工程数一般控制在申报数的60%左右。
第五条“金陵杯”奖的评选由建筑业协会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围第六条申报“金陵杯”奖围:一、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含)以上;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三、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或单跨在24m(含)以上;四、独立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五、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但有较大影响,有纪念意义或建筑风格独特其工程质量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为保证评奖工程的完整性,如主承建单位申报的工程,有合法分包方或配合方(包括安装、装饰、地基等单位)参建的其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左右,分包方或配合方应作为参建单位来申报。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围:一、外地来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我市以外的工程;二、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报监或安全报监的工程,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工程;四、已参加过“金陵杯”奖评选而未被评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工程必须是市行政区域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由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二、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三、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标化合格或以上标准;四、住宅工程的入住率应达到30%以上。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宁建建监字[2014]1044号•【施行日期】201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4〕1044号)各区(园区)住建(建工)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自2012年以来,全市各区(园区)住建(建工)局、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国和省市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特别是今年,结合全市迎“青奥”安全生产200天专项整治和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各区(园区)、各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了一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青奥会成功举办做出了应有贡献。
为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行动,巩固前期集中整治成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持续推进我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南京市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并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我委制订了《南京市建设工程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23日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住建部9月份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严格执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扎实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坚持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建设领域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南京建筑安装管理处

关于印发空气净化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建工局,市政公用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建办建[2001]41号),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商省有关专业部门拟订了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等4项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联系。
附:1、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2、凿井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3、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4、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1—附件1: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3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50万平方米或高等级道路30万平方米(3年累计数,下同);(2)城市桥梁50座次或单桥长度≥200米,或单跨≥50米桥梁3座次;(3)城市隧道2.5公里;(4)城市排(给)水管道150公里(管径≥400豪米)(5)养护城市河道100公里;维修水闸、水坝或排(引)水泵站20座。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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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
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宁建基字[2009]39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建基字[2009]397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古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综合杆管线迁移、改造、敷设、养护维修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巩固创建成果,落实长效措施”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上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一)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并在报监时向所辖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提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检查(以下简称开工条件检查)资料。
(二)开工条件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内容为:
1、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责任制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计划情况;
3、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与审批情况;
4、参加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施工现场围挡、平面布置、施工出入口及场内路面硬化、冲洗设施、施工标志牌及承诺使用预拌砂浆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6、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设置情况。
(三)开工条件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对向监督机构提供的开工条件检查资料真实性负责。
(四)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措施及检查情况报送批准开工的有关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五)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开工条件检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发现开工条件不满足规定要求时,不得出具安全监督备案意见,不得允许其开工;已经开工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加强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
1、工程项目开工前后,各方责任主体应按规定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能力考核;
2、应当参加能力考核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现场负责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现场总监代表和安全监理等岗位人员。
3、需参加能力考核的岗位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力考核将定期举办,对已参加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未按规定参加能力考核的人员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限期整改。
三、建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不文明施工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