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船舶建造管理制度

船舶建造管理制度一、船舶建造管理制度的内容1、管理目标船舶建造管理制度的管理目标是确保船舶建造过程的安全、质量和高效。
具体包括:建造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和工期控制等方面。
2、管理体系船舶建造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程序、工作指引、监督检查等组成部分。
3、管理流程船舶建造管理流程应包括:立项评审、设计验证、工艺审核、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管控、质量检验、试航验收等关键环节。
4、管理标准船舶建造管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管理标准是船舶建造管理制度的依据和保障。
二、船舶建造管理制度的实施1、组建项目组船舶建造项目启动后,应组建专门的项目组,负责船舶建造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2、制定管理计划项目组应根据船舶建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计划,包括:施工计划、质量计划、安全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
3、确定管理人员项目组应确定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4、监督检查项目组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组,依据船舶建造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三、船舶建造管理制度的管理要点1、安全管理安全是船舶建造过程中最重要的管理要点。
项目组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施工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2、质量控制质量是船舶建造的生命线。
项目组应加强对船舶建造质量的控制,确保船舶建造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3、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是船舶建造的关键。
项目组应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控制成本投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4、工期控制工期控制是船舶建造的重要环节。
项目组应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四、船舶建造管理制度的建议1、加强规范化管理船舶建造管理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2、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船舶建造管理需大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
船舶建造管理规定

船舶建造生产管理规定1、总则为加强造船生产管理;缩短船舶建造周期;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履约合同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应用过程方法将造船生产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以造船生产管理四大职能:编制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协调、指挥生产调度、督促和考核造船生产全过程为主线..2、船舶建造所需的主要过程;分为:⑴生产技术准备;⑵下料加工;⑶分段制造;⑷船台合拢;⑸拉线镗孔;⑹下水作业;⑺发电机动车;⑻主机动车;⑼倾斜试验⑽航行试验;⑾完工交船..3、生产技术准备3.1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a)合同及总技术规格书;b)方案报价设计任务书;c)建造说明书;d)建造方案建造法..e)合同与技术交底3.2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出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出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件:a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b建造方针;c各专业施工要领原则工艺;d质量保证大纲;e对内对外专检交验项目表;f产品实现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g生产技术准备状态情况总检查表开工令..f“建造入级船舶开工前检查单”适用民船建造;由品质保证部填写船级社确认g“船用产品持证清单”适用民船建造;由科研所报船级社确认3.3编制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3.3.1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应确定项目的主办和协办部门以及完成项目的考核期限;内容应包括以下文件:a)船舶建造过程大日程大节点总进度计划;b)主要材料、设备清单;c)主要材料、设备纳期表;d)建造方针;e)各专业施工要领原则工艺;f)质量保证大纲;g)生产施工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供图计划;h)对内对外专检交验项目表;i)大型铸锻件定订货清单;j)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k)主要材料、设备持证清单;l)自制件和外协件清单;m主要设备订货资料确认..3.4合同与技术交底3.4.1合同签署一周后;市场营销部和技术开发部应组织向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与技术详细交底..2.4.2合同与交底的主要内容:a)合同要点与内容的解释;b)顾客要求与合同背景材料情况;c)船舶主要技术状态、性能;d)船舶的特殊技术性能和工艺要求..3.5开工条件的确认为确保船舶开工后能连续施工;在开工前一周;造船办应依据“生产技术准备状态情况总检查表”的安排对开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组织验证..民船建造由品质保证部填写“建造入级船舶开工前检查单”交船级社确认后反馈造船办..3.5.1主管监造师应加强督办各相关部门按“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的内容要求;做好以下方面开工条件的准备;确保按大节点总进度计划要求开工:a)图样、工艺文件;b)原材料、设备;c)劳动力;d)场地设施、工位;e)生产作业计划..3.5.2造船办应对各相关部门生产技术准备落实情况予以跟踪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3.5.3对生产技术准备验证满足开工条件的;由生产副厂长签发开工令;造船办与市场营销部商定开工日期;下发开工通知单;组织开工仪式..4生产作业计划管理在整个船舶建造总周期内须将生产作业计划管理作为项目管理;运用项目管理的方法;优化资源配置;内容应包括:a)编制生产作业计划;b)组织生产协调、c)指挥生产调度;d)督促和考核作业计划的落实;并针对建造过程进行计划的动态跟踪和控制平衡;保持均衡生产..4.1编制生产作业计划4.1.1造船生产作业计划分为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造船办公室是造船生产作业计划的编制和下达部门;各有关车间、分厂、处室是造船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单位..4.1.2主管监造师应根据“船舶建造过程大日程大节点作业总进度计划”和器材配套落实情况;编制月度作业进度计划、周作业计划;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施工车间;内容应包括:a作业内容及开工、完工日期;b作业部门和协作部门;c生产技术条件准备要求物资、器材、工装、工艺;d施工场地保证措施;e质量检验与试验要求..4.2生产作业计划的控制4.2.1造船办每月20日下达月作业进度计划;每周四根据有关作业施工信息予以平衡、调整作业计划;下达下周的作业周计划..4.2.2为确保周计划的落实;监造师除加强督办;应适时签发生产监造指令;有关车间、分厂、处室应无条件服从生产监造指令;反馈有关信息;保证生产指令畅通..4.3生产作业计划的考核4.3.1作业车间应对“月度作业进度计划”进行细化;编制本部门的月度计划并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班组和个人..4.3.2凡因非主观原因而不能完成当月生产作业计划中的考核项目或无法执行生产监造指令的;应及时书面反馈主管监造师;否则;视同完成考核项目和接受生产监造指令无困难而未完成考核项目的将追究部门责任..4.4组织生产协调4.4.1监造师应按工艺流程施工要领组织生产;加强生产活动过程的协调;重要事项的协调应组织专题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案..4.5指挥生产调度4.5.1监造师应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指挥生产;做好特殊过程能力的确认记录和关键过程停止点的开启签证..5、下料加工下料加工意味着船舶建造的全面开工;在船体方面是进行零件加工和部件装配等作业;在舾装方面主要是进行管系附件等自制件的加工和管系等预舾装件的内场制作..5.1为确保开工后保持施工现场生产的连续、均衡、协调;监造师应:a)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造船生产例会;部署、协调、考核生产作业计划;b)重点跟踪原材料、设备、图样、工艺文件按计划的落实情况;c)落实自制件、外协件和大型铸锻件的订货;d)抓好区域配套船体零、部件;管系等舾装件;e)督促检验员加强对号料、切割的工序的巡检;f)编制内场管系制作计划..6、分段制造分段制造在船体工程需完成分段装配和分段涂装作业;在舾装工程需相应完成分段预装和单元组装工作..分段装配开始后应落实大型铸锻件的到货日期..6.1分段装配、分段涂装和分段预装工程在同一区域频繁交错施工;监造师必须加强现场监造和协调;确保安全生产..6.2分段组装的工艺过程依次分为:胎架制作、分段拼板、构件安装和分段装配完工交验..6.3胎架制作的管理要点:a)胎架制作完工后先进行自检;做好测量记录;b)所有胎架最后经专职检验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拼板上胎架..6.4分段拼板的管理要点:施工人员应做好自检数据记录6.5构件安装的管理要点:拼板上胎架安装后所划的结构线须经自检和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构件安装;6.6分段装配完工交验的管理要点:a在分段装配完工后;施工部门须填写交验申请单报品质保证部专职检验员;办理交验申请手续;b专职检验员在接到施工部门的交验申请单后;应对分段结构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焊接质量进行检验;同时检查分段内部的清洁情况;c品质保证部对已经检验合格的分段;按验收项目要求和检验标准向军代表或验船师、船东代表提交检验;d军代表或验船师、船东代表在分段检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由品质保证部负责按检验标准协调解决..被品质保证部采纳的意见由品质保证部书面通知施工部门处理;并同时抄送造船办主管监造师督办..6.7编制作业计划a分段制作计划;先主船体;后上层建筑;主船体船台大合拢定位分段优先..b预装设备纳期到厂计划包括直梯、斜梯、放泄旋塞等..c管系制作计划;明确分段制作时预装管系及其附件供货到厂计划如压载管系、海水总管、测量管、透气管、测深头、注入头、透气帽、舷侧接管等..d分段舾装计划包括预埋设备;基座、通舱件、管子、通风管;主干电缆、分支电缆敷设通道托架;集成单元等内容..f分段、基座喷砂涂装作业计划先完成装配报验;然后施焊报验;最后才能涂装..6.8分段吊装分段搬运出车间上船台造船办应按质量管理程序文件“产品防护控制程序”组织好分段吊装、搬运工作..a申请落实起运吊装车辆;b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分段吊运前的安全工作吊攀的设置、分段翻身的方案等..6.9分段涂装分段涂装应在分段制作完工总报验合格后进行;并应加强以下内容的重点管理:a对需要探伤及密性试验的焊缝;采取暂不涂装的保护措施;b技安处落实防火、防爆和通风等安全措施c现场协调作业计划上没有考虑到的与明火作业及舾装工程交叉平行施工的问题;d分段涂装前应对管舾装、铁舾装和电舾装的预装考虑..6.10上层建筑预舾装上层建筑预舾装应与船体分段制作平行作业;可极大缩短下水后的舾装周期7、船台合拢船台合拢在船体工程方面需完成船台装配工作;在舾装工程方面需完成船台舾装工作;其中包括总段预装工作和船内舾装的部分工作;最后进行密性试验..7.1船台合拢是船体工程和舾装工程机装、船装、电装、涂装在船台上同时展开;造船办应在船台大合拢计划中进行综合平衡、协调船体和舾装两大工程的作业;并加强现场临时协调、平衡作业计划;确保船舶下水前舾装工作的完整性达到80%..7.2船台装配的过程依次为:a)船台清理;b)船台划线;c)船台划线顾客代表或验船师的认可中心线、标杆;d)定位分段定位;e)分段大合拢..7.3船台合拢管理要点:a)编制船台合拢和舾装作业计划;b)重点落实管系及附件、封舱件、设备等舾装件到货和制作;c)轴舵系铸锻件的早日进厂、尾部分段和机舱分段的早日制作完工并总报验合格;将直接影响机舱区域舾装和拉线镗孔工作的开展;从而影响下水节点..7.4船台舾装管理要点:a)船台舾装的重点是管系单元吊装、封舱件吊装和其他设备的安装;b)机舱集控室、冷库的火工矫正与涂装应超前进行;c对入船预装设备进行有效防护盖二防布罩或铁质罩壳、架等措施主要是能防火防水;并制止施工人员随意踩踏设备;d高空作业、大件吊装作业和多工种立体作业的区域应加强安全措施的落实..7.5第一只分段上船台;主管监造师应填写产品进度报告单;交市场营销部向顾客收取船舶建造进度款..8、拉线镗孔拉线镗孔是从机舱区域前横隔板至尾部;上至主甲板;主船体已合拢报验合格;并且焊接与密性试验结束;对主机轴系、舵系的轴孔和舵孔进行拉线或照光以及镗孔过程..8.1拉线镗孔前的管理要点:a)拉线镗孔前一个月下达机舱至尾部舱、柜密性试验计划和舱、柜、管系及舾装件安装的配合计划;b)拉线镗孔二周前下达拉线镗孔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轴、舵系安装、主机安装、机舱行车安装、工艺口封板和上层建筑整体吊装等;c)拉线镗孔二周前下发拉线镗孔停止点工艺文件拉线镗孔具备的条件;d)由造船办组织精拉线条件的签署确认;一般由施工部门、品质保证部、科研所、军代表或验船师、船东代表参加;开启精拉线停止点..8.2拉线镗孔后管理要点:a)科研所下发主机吊装方案工艺文件;b)大型设备、舾装件、上层建筑及甲板机械、系泊设备的吊装程序和计划;c)以主机定位、轴舵系安装为主线;d)船体外壳涂装作业..9、下水作业船台合拢后;全船舾装工程应达到80%;船舶现场施工将由船台转入水中码头舾装作业..下水作业的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关键过程..9.1下水前的准备为确保船舶下水作业安全可靠;万无一失;应做到:a)船舶下水前10天召开船舶下水工作会议;确定船舶下水总指挥;并成立以总指挥为首;由造船办、品质保证部、科研所、技按处、设基处、坞修分厂、各施工部门代表、军代表或船东代表参加的船舶下水工作组;全面负责船舶下水作业过程;b)加强船舶下水前重点工程的协调和作业计划的落实;确定船舶下水的日期;c)科研所在船舶下水前15天下发“船舶下水状态停止点检查表”;确定船舶的下水状态;d)3000吨升降船台、小车架滑轮、滑道的保养检查及下排区域的场地清理;e)严格按“船舶下排作业指导书”操作..9.2在船舶下水前2天;由造船办主管监造师组织办理船舶下水状态停止点开启手续..9.3当有下水仪式要求时;由造船办组织下水仪式..9.4船舶下水后;主管监造师应填写产品进度报告单;交市场营销部向顾客收取船舶建造进度款..10、发电机动车船舶下水后;即进入码头舾装作业;而发电机动车意味着码头舾装作业基本结束;尤其是机舱区域趋于完整;将进入设备和系统的系泊试验提交阶段..10.1系泊试验的管理要点:a)科研所应在船舶下水后10个工作日内下发“系泊、航行试验大纲和试验册”;“系泊、航行试验大纲”需经顾客或验船师确认;b)品质保证部应在收到“系泊、航行试验大纲和试验册”5个工作日内下发系泊、航行试验交验项目清册;c)造船办应按上述内容要求编制系泊试验实施计划;组建系泊试验工作组;d)材供处应按系泊试验实施计划;组织设备供方技术服务人员按时到厂参加系泊试验;e)品质保证部应加强对各系统、设备安装完整性和系泊试验的报验验收;重大设备、系统故障或缺陷应书面抄送造船办..10.2发电机动车前的管理要点:a)科研所应动车前30天下发发电机动车条件细则与检查认可表;b)为发电机服务的管系安装和密性试验工作结束;c)为发电机服务的箱、柜、器、瓶清洁交验工作结束;d)机舱集控室施工在动车前2天基本结束;e)发电机周围花铁板铺妥;留有安全通道;f)防火安全消防泵应提前交付使用;g)发电机组安保装置试妥;油料品质确认;h)发电机动车前总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i)发电机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到场..10.3发电机动车后的管理要点:a)编制甲板机械、机舱设备、电气设备试验计划;应超前一周下发;管系的清洁和密性b)管系清洁和密性试验;重点应是机舱滑油管系的内场投油;液压、燃油及CO2试验;c)主机及轴系应安装结束;并报验合格;机舱集控室作业应全部完工;d)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应基本结束;主要电缆应交验完毕;主要设备接线查线应基本结束;室;冷藏室、餐厅、厨房、甲板管系等多工种周密地进行作业计划协调;防止e)甲板区域应对CO2顾此失彼;妨碍施工作业;f)对压载舱、油舱、柜、居住舱的涂装应重点施工作业监护;g)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制度”..11、主机动车发电机动车后;生产作业进入系统调试和交验的高峰期;而主机的动车象征着该船已经趋于完整;安装和交验工作进入基本结束阶段;即施工作业的重点转入试航前的完善工作..11.1主机动车前的管理要点:a)在主机动车前2周下发主机动车至试航前的作业计划;b)科研所应在主机动车前30天下发主机动车条件细则与检查认可表;c)主机及轴系安装交验结束;d)燃、滑油舱、柜及水舱、柜清洁交验完;油料品质确认并备妥;e)主机滑油循环舱涂装工程和清洁交验结束;f)滑油备用泵交验结束能投入使用;滑油管系投油交验结束;g)锅炉已交验完毕;能正常使用;h)主机排烟系统安装完毕;i)机舱栏杆、梯子、花铁板全部完工;j)驾驶室主机驾控设备安装结束;k)为主机服务的油、水泵调试或交验结束;l)主机安全保护装置应试妥或交验结束;m主机动车前总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11.2为确保主机动车安全可靠;造船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主机动车前准备会;内容应明确:a)确定主机动车的具体日期;b)主机正、到车时带缆人员的落实和现场监护;c)操作人员的岗位分工和职责明确;d)指挥体系的落实;通讯和信号要求;e)驾驶室和机舱的联系方法等f主机供方技术服务人员来厂时间..11.3主机动车后的管理要点:a)有倾斜试验要求时;科研所应在倾斜试验前15天;下发船舶倾斜试验有关技术文件和倾斜试验前状态检查确认表;由造船办主管监造师组织相关部门对倾斜试验以及空船重量交验基本条件和要求的落实检查;科研所主管工程师负责主持倾斜试验的具体实施..b)确保航行试验安全的系泊试验项目应作为重点周、日计划安排交验;如:甲板机械、通讯和航保设备;救生设备等;c)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制度”;d)对机舱和居住舱区域的垃圾清理..12、航行试验船舶试航是对建造质量进行综合性动态考核的作业施工阶段;也是船舶即将完工交船的重要标志;船舶试航组织工作是确保试航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2.1航行试验前的管理要点:a)科研所在航行试验前20天下发“船舶航行试验状态停止点检查表”;确定船舶试航的必备条件;b)造船办编制下发航行试验计划;办理航行试验计划报批手续;民船试航由品质保证部向船级社办理试航证书;c)检查落实主、付机、舵机、锚机、锅炉、压载、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系统的运行情况;应无故障;d)确定试航领导小组名单;报厂领导批准;e)试航前7天召开试航准备会;确定试航日期;宣布领导小组名单、住宿和交通安排;颁布试航纪律和组织分工以及确定试航人数等;f)在试航前2天;由造船办主管监造师组织办理船舶航行试验状态停止点开启手续;g)造船办负责试航后勤保障工作..12.2航行试验中的管理要点:a)试航前一天;召开厂方、军代表或船东、验船师联席会;审定试航程序及交验项目;b)每天试航结束召开试航领导小组会议;小结当天试验项目情况;研究、部署、调整第二天的试验计划;c)每天测量淡水、燃油、滑油及压载情况;报告试航领导小组组长和船长..13、完工交船航行试验结束后;船舶建造进入了完工扫尾交船阶段;也是厂内作业施工的最后阶段..完工交船主要包括:遗留项目的施工、建造质量证明书、备品及随船资料的移交与建造总结..13.1遗留项目施工的管理要点:a)试航结束后;造船办应着手立即确定扫尾项目清单;安排扫尾作业实施计划;b)对顾客提出的项目造船办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明确解决的方案;c)对难度大或有特殊性的遗留项目要专题组织研究解决;确实难以在交船前完工的;应按规定的职责办理备忘录;d)遗留项目的作业施工应与其他交船准备工作平行进行;e)舱室美化作业期间应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和设备的防护以及船舶警卫工作..13.2备品及随船资料的移交管理要点:a)备品备件由材供处根据技术规格书或技术协议规定的采购供应品;造好清册向船方签署移交;b)随船设备资料设备完工图纸、用户手册、说明书等由科研所负责造好清册向船方签署移交;c)产品建造质量证明书由品质保证部负责按合同规定的份数向船方签署移交;外购成套设备的船检军检证书、合格证书由品质保证部造好清册向船方签署移交;d)产品完工移交证书由造船办负责编制;e)完工图纸和完工技术文件由科研所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向船方签署移交..13.3完工小结的管理要点:13.3.1品质保证部负责编写产品建造质量分析报告;经总工程师阅批后送交造船办;内容应包括:a)建造质量概况;b)航行试验主要性能指标;c)全船焊接X光一次拍片合格率;d)内、外检一次交验合格率;e)产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f)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g)对产品建造质量的总体评价和改进建议..13.3.2科研所负责编写产品工艺实施及现场配建小结;经总工程师阅批后送交造船办;内容应包括:a)建造过程中工艺纪律的执行情况;b)工艺实施过程中需完善的工艺过程;c)设计图样差错的更改情况;d)设计的质量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设计质量反馈体系运行情况;e)现场配建解决施工难点问题的情况;f)设计工作情况评价、分析和改进的建议;g)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技术攻关项的目实施情况..13.3.3造船办在产品建造质量分析报告、产品工艺实施及现场配建小结的基础上编写产品建造总结;经分管厂领导阅批后存档;内容应包括:a)建造船舶的工程编号、合同号、订货方、入级情况和主要生产管理活动;b)产品建造总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情况分析;c)产品质量情况;d)产品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情况;e)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实施情况;f)建造过程中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g)对改进船舶建造管理工作的建议..13.4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备品备件、随机文件、图样技术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点交完毕后由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交船签字仪式..。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7•【文号】交规划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9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船舶(含趸船)建造和购置项目,部属单位飞行器购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河流航道维护船舶建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开展水上救助打捞、航海保障、航道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各类船舶,以及航海类专业教学实习船。
第四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船舶建造管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船舶建造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五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应遵守船舶建造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六条船舶建造项目分为新型船舶建造、定型船舶建造和船舶购置项目。
新型、定型船舶建造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按照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经过可行性论证、设计、招投标等必要的程序后,选择具备能力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船舶建造;船舶购置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产品。
船舶管理(驾驶)航海日志与车钟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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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日志
• 日出日没、升降国旗时间,显示号灯号型的起迄时间及气象情况。 • 交接班锚位的陆标方位、距离或系泊情况,以及规定的安全巡回检查结果。 • 三副、三管轮以上船员调动登离船时间。
19Βιβλιοθήκη • 2.重大事项记录栏航海日志
• 重大事项记录栏由船长、大副填写,记载船上非经常性及较重大事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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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日志
4.中午统计:航行中,每天中午由二副负责记载前一天(即昨天)中午至当天中午 的统计。实际航程是根据实测所得的航迹线上的实际里程。轮机长应提供主 机的平均转数,燃料的消耗与存量(从离港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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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右页记载
航海日志
• 无论航行、停泊或修理,凡有关船舶的动态、现象及动作,当班驾驶员均应 按时间顺序逐行详细记载,交班时应在本班记载之后签字以示负责。
3.淡水、压舱水、污水舱测量记录:航行或锚泊时,在正常情况下,每日记录两 次,时间为08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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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日志
木匠负责测量,必要时可增加测量次数。大副负责安排并及时将测量情况记人航 海日志。
停泊码头时,每日记录一次,由值班驾驶员负责记录,大副有责督促检查,保证 记录完整。必要时,船长可指定增加测量次数,将测量数据记在右页记事栏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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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钟记录簿
一.车钟记录簿是船舶的重要法定文件之一。 • 甲板部和机舱均应配备车钟记录簿,由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负责记录。 • 记录必须严肃、认真、准确。记录者应在每页下面签名。 • 船长、轮机长在每航次结束后应审阅车钟记录簿,及时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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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钟记录簿
二.车钟记录簿用完后,立即送船公司处理。如发生海事,应与航海日志、轮机 日志同时送交船公司。
《关于实施《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

《关于实施《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检〔2011〕226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2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一)除特别要求外,《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已在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对于为境外建造并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暂不进行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二)2011年1月1日前业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和重大改建开工的现有船舶,不需要申请第Ⅰ和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二、关于管辖区域现场确认工作以直属海事局辖区管辖为原则。
如确认工作涉及非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的,按就近原则管辖,即由该地省级行政辖区内或距离该地最近的直属海事局管辖。
三、关于联合工作机制同一地区的直属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确保各自实施工作程序及要求的相互协调,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制度。
四、关于验证报告对拟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出具的验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实施验证的人员;(二)验证的时间和地点;(三)船舶基本数据(船长、船宽、型深、船舶种类、船用主机型号和产品号、船舶识别号(如有时)等);(四)确认且明确陈述被验证船舶与《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是否一致。
验证完成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在上述报告、证书和原船舶总布置图的复印件上加盖检验业务章,并经执行验证的验船师签字,作为验证报告的附件。
五、关于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由船厂负责摄取,直属海事局执法人员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共同见证完成。
船厂向直属海事局提供的照片应采用5寸彩色照片。
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船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船舶业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是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基本法规,其目的在于规范我国船舶登记工作,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该制度对船舶的名称、型号、建造日期、所有权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成为船舶的重要标志。
二、船舶检验制度《船舶检验条例》是我国船舶检验制度的主要法规,其目的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防止海上事故发生。
该制度规定船舶需要经过定期检验,保证船舶各项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要采取相应措施。
三、船舶建造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建造监督条例》是我国船舶建造监督制度的主要法规,其目的是保障船舶建造质量,防止船舶建造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
该制度对船舶建造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机构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各项标准的达到。
四、船员管理制度船员是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正确的船员管理制度是保障船舶运营安全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是我国船员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规,其目的是保障船员的权利、福利,规范船员的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
该制度对船员的录用、考核、晋升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五、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范》是全球范围内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规定,我国加入该规范。
其目的在于规范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船舶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该制度要求船舶管理单位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安全管理。
六、船舶污染防治制度船舶污染是现代化的威胁之一,船舶污染防治制度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对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船舶污染防治制度的主要法规,其要求船舶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不得向海洋和沿海地区排放有害物质。
以上是对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介绍,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障船舶安全运行,促进船舶业的发展,保护海洋环境,为国家的海洋事业作出贡献。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七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九条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1.31•【文号】海船检[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障中国籍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升级工作。
本次升级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扩充船舶识别号管理,同时也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系统管理。
第一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2月完成,升级后,各船检机构应即时上报船舶建造过程、船舶基础信息等有关数据,数据内容将在第一阶段升级时公布。
第二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6月完成。
各船检机构应积极做好本次系统升级相关工作,做好发证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保证可以通过海事内网或互联网即时报送和获取数据。
中国船级社,安徽、江西、山东、浙江、重庆、江苏船检局等各VIMS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系统单位应同步做好本单位系统升级工作。
升级具体技术支持可联系VIMS5系统的升级单位。
二、对于在中国建造的非中国籍船舶,执行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公司)应按照本检验管理规定实施船舶识别号检验,并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传真:************。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的制作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在船检栏目下进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经用户登陆后在网上业务办理专栏中录入相关数据、制作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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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七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九条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
对于拟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和船舶信息卡。
(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副本。
对于船厂自建船舶,可仅提交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清单以及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和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如有时)。
(四)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并请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审图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格式见附件1)。
第十条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以确认拟重大改建的船舶系《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
中所指船舶,并出具验证报告。
验证报告应作为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存查,并抄送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未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为其实施重大改建(即建造检验)的现场检验,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核查第九条所述申请材料齐全后,于船舶建造第I阶段日期当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I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的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
四方共同现场签署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由海事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交付另外三方各执一份。
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将第十条所述验证报告的一份副本交由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携带至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现场,由共同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四方阅核,并作为其附件。
完成后,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上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手续。
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参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的程序规定将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和船舶信息卡以及上述一份验证报告随《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同时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十二条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
(二)业已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复印件。
(三)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并经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核查第十二条所述申请材料齐全后,于船舶建造第II阶段日期当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靠泊点,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II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并查验船舶识别号的标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核查船舶确已配备船检技术法规/规程及其修改通报(决定)所要求的完工图纸,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的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
四方共同现场签署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由海事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交付另外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如船舶未配备齐全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的相关完工图纸,但满足下列条件,海事管理机构仍可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并在备注栏注明“船舶未配备齐全完工图纸”:
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了含限定船舶于2个月内配齐完工图纸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条件证书。
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与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为非同一机构的,前述含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应移转并经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新建成船舶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两个阶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
否与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移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
第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的相应日期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的安放龙骨日期和原建造完工日期应与原船舶检验证书相应记载项保持一致,并明确记载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第十七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为新建成船舶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或为已完成重大改建的船舶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当核查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重要日期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所示相应日期的一致性,并据此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中填写相应日期。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分别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和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归档保存《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十九条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应当负责协调船厂方面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条各直属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制定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具体实施工作程序。
各直属海事局应与辖区内的船舶检验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方便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申请。
各直属海事局之间对船舶建造地现场管辖区域范围不清晰的,报由主管机关明确。
第二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新建或实施重大改建,由主管机关视情委托认可的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代为履行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二条原拟登记为非中国籍的在建船舶如拟更改登记为中国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申请并实施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此时本规定第十二条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所要求提交的“业已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复印件”由以下材料替代:
(一)本规定第九条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并应由除海事管理机构以外的三方完成《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现场确认”栏的内容。
该确认书中的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应为原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舶检验机构应为原船舶检验机构。
(二)该在建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转让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船舶”是指本规定生效之后实施建造第I阶段日期确认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重大改建”是指改变船舶主尺度或者船舶种类或用途的船舶改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自建船舶”是指船厂在无船舶定造人的情况下自行建造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