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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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事故规律分析与思考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事故规律分析与思考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事故规律分析与思考焦玉会刘长军(新港海事局天津300456)摘要:文章对近些年船舶载运固体散货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结合现行公约、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内外主管机关、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管理现状,研究了当前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以期减少相关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关键字:海运固体散货事故分析建议0引言船舶载运固体散货涉及的水上交通事故类型主要是自沉事故,还有一部分由于货物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船舶损坏和人员伤亡类事故,如固体散货B组货物清舱作业时曾发生船员中毒窒息等事故。

海运固体散货事故通常情况下导致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多,社会影响较大。

因此,结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对因船舶载运固体散货而引发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据统计,2002-2011年,我国共发生船舶自沉事故217起,共造成491名船员遇难,其中,散货船、干货船和杂货船自沉事故189起,占全部船舶自沉事故的87.1%,导致459名船员遇难,占全部遇难船员的93.48%。

由此可以看出,散、干、杂货船是自沉事故的主要船舶类型。

在上述沉没的散、干、杂货船中,事故报告明确记录沉没时载有固体散货(精矿粉、煤、砂石等)占全部自沉事故的58.06%,共导致354名船员遇难,占全部遇难船员的72.10%=2012-2019年间,我国共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1699件,死亡失踪1781人,沉船831艘。

在事故种类中,船舶自沉事故占事故总量百分比为8%,死亡失踪人数占比超过30%。

虽然事故数据上有所下降,但其中大部分仍然是从事固体散货(精矿粉、煤、砂石等)运输船舶。

因此,从事固体散货运输船舶仍然是现阶段引发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的水上风险源。

1事故规律性分析查明货物引发的事故原因,把握事故发生规收稿日期:2021-03-10作者简介:焦玉会(1971-),男,河北省人,甲类船长,现从事海事管理工作。

船舶法规类汇总

船舶法规类汇总
船舶法规类汇总
序号
法规
发布机构
备注
1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11年综合文本〕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SOLAS 1974,Consolidated Text 2011)
IMO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汇总\SOLAS公约2008综合文本.pdf
IMO
10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Internationalconvention oncivil Liability forbunkeroilpollutiondamage, 2001
IMO
11
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公约(2005)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convention(2005)
18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 IMDG规则)(2012)
I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IMDG code)
IMO
19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2011)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 (IMSBC Code)
交通运输部
2004-08-0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修改决定
交通运输部
2013-12-24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交通运输部
2013-02-0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船舶建造合同关于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船舶建造合同关于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船舶建造合同关于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船舶建造合同关于"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船舶建造合同涉及到船舶制造中的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约定是"keel laying date",即龙骨铺设日期。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船舶建造合同中关于"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以及其重要性。

"Keel laying"是指制造船舶时的一项重要步骤,即在船体下方的龙骨上开始安装船体的各种部件。

根据国际海事法和惯例,这一日期被认为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里程碑,它标志着船舶建造的开始。

因此,在一份船舶建造合同中,对"keel laying date"的准确约定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首先,约定"keel laying date"可以确保合同各方对建造船舶的进度有清晰的认识。

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具体日期可以帮助双方制定合理的计划,并在合同执行期间保持透明度。

这有助于预防潜在的争议和纠纷,确保项目按时进行并按照预期完成。

其次,"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对于配合后续工作安排和资源调度也非常重要。

船舶建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供应商、制造商和其他相关方的合作。

准确约定"keel laying date"可以帮助各方协调工作,并避免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情况发生。

此外,"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还与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相关。

例如,它可能与合同中的交付日期、支付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相关。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keel laying date"可以为其他约定条款提供时间表和参照,并加强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约定"keel laying date"还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超详细讲解: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配置、使用和维护

超详细讲解: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配置、使用和维护

超详细讲解: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配置、使用和维护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Emergency escape breathing devices),仅用于从危险气体、烟雾、缺氧环境和处所的逃生。

不得用于灭火、进入缺氧或液货舱等封闭处所,也不得作为消防员装置的呼吸器来替代使用。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由一个能遮盖头部、颈部、肩部的防火焰头罩,头罩上有一个清晰、宽阔、明亮的观察视窗。

它由压缩空气瓶、减压器、压力表、输气导管、头罩、背包等组成,能提供个人至少10分钟以上的恒流气体。

EEBD可为自给式压缩气瓶供气型、再生氧气型和带消毒罐型,消毒罐空气呼吸器其消毒罐应能消除FTP Code 附件Ⅰ第2部分列出的CO、CHL、HF、NOX、HBR、HCN、SO2等7种气体,并达到能安全呼吸标准。

目前,船上普遍配备压缩气瓶供气型,其中2.2L(>10分钟)、3L(>15分钟)气瓶的(可再充气)较多。

A.SOLAS公约要求:SOLAS2000年修正案Ⅱ-2章(简称新Ⅱ-2章)规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应按13.3.4和13.4.3条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配置紧急逃生呼吸器(EEBD),且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相关要求(第3章2.2条)。

新Ⅱ-2章1.2.2.2条规则规定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所有船舶,应在2002年7月1日以后进行的第一次检验时,按规定数量配齐EEBD。

具体要求:1 总则General1.1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是仅在逃离有毒气体舱室时使用的空气或氧气供应装置.应为认可型。

An EEBD is a supplied air or oxygen device only used for escape from a compartment that has a hazardous atmosphere and shall be of an approved type.1.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不应用于灭火、进入缺氧隔离空舱或舱室、或由消防员配带。

最新2020年B级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核题库588题(含答案)

最新2020年B级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核题库588题(含答案)

2020年B级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试题库588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的检验应包括对船舶安全设备、船舶结构(含船底外部检验)、机械及电气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检验。

A.内河船舶适航证书B.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C.内河船舶吨位证书D.乘客定额证书。

2.一艘总吨为2980的货船,建造完工日期为1980年,船舶设有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其中感温式传感器12只,感烟式传感器28只、手动按钮26只。

在一次船舶检验时验船师发现该系统已因年代久远而无法使用,为保持船舶的适航性,你认为可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该系统封存B、将系统完整修复C、更换全套系统D、感烟、感温传感器封存,仅修复或更换手动报警部份参考答案:BCD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在1993年2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实施,本条例适用于: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B、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

参考答案:ABCD4.年度/中间检验可在相应间隔期限到期日前后内进行。

A、15天B、10天C、0天D、1个月2.下列哪种证书检验内容要求未在《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列出。

A、内河船舶适航证书B、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C、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D、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3.船底外部检查后,应在上进行相应签署。

A.内河船舶适航证书B.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C.内河船舶吨位证书D.不需签署。

5.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在实施法定检验过程中,由于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工作过错。

下列具体行为属一般工作过错的是:A、未严格执行检验发证复审制度;B、因检验方面的问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事故;C、因为检验原因导致证书与实船不符或证书上出现原则错误;D、未经必要的检验改变船舶种类或航区。

P船舶铭牌管理办法(海事局)

P船舶铭牌管理办法(海事局)

海事立法评估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事立法质量,充分实现立法目的,推动海事立法的适时调整和完善,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承担起草或参加制定的海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评估,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制定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评估,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立法前评估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总称“海事法律规范”)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草案内容的科学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立法后评估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事法律规范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对海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评估工作。

各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自身承担起草的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的立法评估工作。

中国海事局和承担起草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的各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统称为“评估机关”)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立法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海事立法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科学系统的原则。

第二章立法前评估第一节海事立法建议项目评估第六条中国海事局法制部门在编制上报交通运输部的年度立法计划建议书前,应当对拟列入建议书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评估。

第七条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向地方人大、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的立法建议前,应当将拟列入地方人大、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提交本机构法制部门进行评估。

第八条中国海事局各业务部门在制定海事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将制定建议项目报请法制部门审核同意。

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进行评估。

第九条海事立法建议项目评估包括必要性评估和可行性评估。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海船检[2010]47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0〕4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现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建造日期记录规定

船舶建造日期记录规定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现有船舶应在下述各阶段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第I阶段: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的开工日期。

(二)第II阶段: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同时抄报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由船舶所有人提交;未确定船舶所有人的新建船舶,由船厂提交。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由建造(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在船舶建造(改建)的现场实施确认,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前,船舶所有人和船厂应分别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印章;《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后,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分别加盖船舶检验专用章、船舶登记专用章。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七条新建船舶应在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前取得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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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检〔2011〕226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2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除特别要求外,《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已在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对于为境外建造并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暂不进行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二)2011年1月1日前业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和重大改建开工的现有船舶,不需要申请第Ⅰ和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二、关于管辖区域
现场确认工作以直属海事局辖区管辖为原则。

如确认工作涉及非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的,按就近原则管辖,即由该地省级行政辖区内或距离该地最近的直属海事局管辖。

三、关于联合工作机制
同一地区的直属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确保各自实施工作程序及要求的相互协调,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制度。

四、关于验证报告
对拟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出具的验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验证的人员;
(二)验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船舶基本数据(船长、船宽、型深、船舶种类、船用主机型号和产品号、船舶识别号(如有时)等);
(四)确认且明确陈述被验证船舶与《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是否一致。

验证完成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在上述报告、证书和原船舶总布置图的复印件上加盖检验业务章,并经执行验证的验船师签字,作为验证报告的附件。

五、关于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由船厂负责摄取,直属海事局执法人员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共同见证完成。

船厂向直属海事局提供的照片应采用5寸彩色照片。

如照片涉及军事等敏感信息,应符合保密要求。

六、关于巡查制度
各直属海事局应梳理辖区船厂基本信息并建档,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巡查辖区船厂,督促船厂做好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所使用船台经纬度和船台大小等基础信息的标识工作,掌握辖区新建和重大改建船舶的动态。

七、关于确认书
(一)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仅作为船舶新建和重大改建开工和完工日期的四方见证材料,不代表对船舶所有权关系的确认,也不改变各相关方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二)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中的“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栏填写船舶在船厂的工程编号;“船厂具体位置”栏应填写经纬度坐标或船台号。

(三)对于建造重要日期确认船舶拟登记船籍港为非建造地的,实施确认的海事局应在完成
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书寄送船籍港登记机关。

八、关于印章
(一)直属海事局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使用统一规格的专用印章。

印章由部海事局统一安排制作,制作费用由各直属海事局承担,规格及式样见本通知附件。

各直属海事局应于5月23日前将本局印章使用单位名称及其对应编号报送部海事局。

(二)印章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及部海事局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专用章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用。

在2011年7月1日前,各直属海事局可指定单位用章、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单位用章作为替代用章,但不得使用内设部门章代替。

九、关于信息系统
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11年5月16日起试用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中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功能模块,以便于系统功能的完善。

自2011年7月1日起,该功能模块正式启用。

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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