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交通肇事罪课件
《交通肇事罪》课件

交通肇事罪的类型
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 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
失的数额较小。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 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
以下的事故。
重特大事故
重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 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 3-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
元以上的事故。
02
交通 ,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加强对学生和驾驶员的交通 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
意识和驾驶技能。
04
05
鼓励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交 通安全宣传,扩大影响力。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总结词:通过加强交通安 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的 发生率。
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 道路安全水平。
详细描述
加强交通执法力度,严厉 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总结词: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 解释,为交通肇事罪的预防和应对提供 法律保障。
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透明度,保障公正 司法。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和量 刑标准。
详细描述
制定更加严格的交通肇事罪法律法规, 明确犯罪构成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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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刑法规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 括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根据情 节轻重分为三个档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类别。
为了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了解和教育,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轻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罪名旨在惩罚交通肇事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包括其他场所的交通事故。
2. 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罪是以结果犯罪为特征,必须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才能成立。
3. 过失或故意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过失或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结果。
过失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规则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意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采取某种行为导致交通事故。
三、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时,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交通肇事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交通肇事者的主观意图、行为过错的情节、交通肇事者的犯罪前科和认罪态度等。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法院还可依法定罪重刑责。
四、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防范和教育为了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防范和教育:1. 加强道路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强调遵守交通法规和规范行为。
2. 提高交通执法的力度,加大对交通肇事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3. 完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的流畅性和安全性。
“刑事案例评析”专题-VII交通肇事罪

“刑事案例评析”专题-VII交通肇事罪案情分析开车人:赵冬(15周岁)醉酒后驾驶汽车乘车人:刘刚(已满18周岁)受害人:张山肇事时间:2012年11月28日20时许(当时天下雨,天色已黑,事发路段无路灯)肇事行为:行至某乡级公路时,因观察不够、处置不当,撞到前方同向骑行的张山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肇事结果:致张山摔出七八米远,倒在中间路面上。
此时,张山并未死亡,但已经重伤导致昏迷。
指使逃跑行为:赵冬想要过去看看张山究竟是否死亡,但刘钢发现远处隐约有人围了过来,遂说“撞这么狠,肯定没救了。
一会儿当地人来了,能打死你,快走吧”。
于是,赵冬与刘钢一起驾车逃离现场。
介入因素:二人离开现场不到1分钟,孙强开车驶至该地段,由于观察不够,碾压到路面上的张山,并致其死亡。
刘刚交通肇事罪分析控方认定刘刚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自从该解释颁布,刑法理论界有很多批判声,认为有越权之嫌。
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
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
所以更应当审慎地适用此条款。
我方分到辩方立场,认为在本案中刘刚的行为并不构成《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共犯,因此主要根据以下两个理由进行辩护:1.关于“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出台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乘车人要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其中,关于“逃逸”没有做具体规定。
但是《解释》第三条指出,对于刑法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且这里的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课件

复核程序
告知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 时,可以通过复核程序进行申诉。
责任认定依据
列举责任认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证据材料和勘查结果等。
处罚与执行
处罚种类
根据事故责任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事 故责任方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罚款、 扣分、吊销驾照等。
执行程序
处罚依据
列举处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天气因素
雨、雪、雾、雷电等恶 劣天气条件影响行车安
全。
事故的危害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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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伤亡
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 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痛
苦和损失。
财产损失
事故可能导致车辆和其他财产 的损坏,造成经济损失。
交通拥堵
事故可能导致交通拥堵,影响 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秩序。
社会影响
重大事故可能引起社会关注和 舆论压力,对相关部门和责任
交通标线
施划清晰、明确的交通标线,规范车辆行驶轨迹,防止车辆随意变 道和超车。
安全设施
设置护栏、防眩设施、减速带等安全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能,降 低事故风险。
CHAPTER
05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01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
种法律责任。
现场勘查
勘查内容
明确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事故现场状况、车 辆损坏情况、人员伤亡情 况等。Fra bibliotek勘查程序
详细描述现场勘查的程序 ,包括现场拍照、测量、 绘制事故现场图等环节。
勘查人员职责
明确勘查人员的职责和工 作要求,确保勘查工作的 准确性和公正性。
《交通肇事罪》课件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标准和证据要 求
交通肇事罪的量 刑标准和刑罚种 类
交通肇事罪的预 防措施和法律责 任
展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未来交通肇事罪 的法律法规将不 断完善,为保障 公众安全提供更 加有力的法律保
障。
政府将加大对交 通肇事罪的打击 力度,严厉惩处 犯罪行为,维护
社会治安。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加重 情节
不同情况下量刑标准的调整
常见量刑标准和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 区分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标准:是否违 反交通管理法规, 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与非 罪的界限:是否 构成犯罪,是否 需要承担刑事责 任
《交通肇事罪》PPT课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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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添加目录标题
01
交通肇事罪概述
02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03
交通肇事罪的预防与 应对
04
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 析
05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 任
06
添加章节标题
交通肇事罪概述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法 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民事赔偿的主体:包括肇事者本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
张明楷:交通肇事罪

张明楷: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从法律规定上看,本罪不属于身份犯。
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案件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监督过失理论可以为这一解释结论提供理论根据。
基于同样的理由,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驶资格者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此外,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而且对非交通运输人员不必做出某种限制,一方面刑法并没有对行为主体做出限定;另一方面,没有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完全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对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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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 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 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 交通运输安全 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运 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管理的范围” 的交通运输。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过失。这种过失, 是指行为人对自 主观方面:过失 过失 己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 态度而言,而不是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2)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人重伤、 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 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4)重大交通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具有 重大交通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具有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 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 航空人员 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飞行事故 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 者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 铁路职工 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 铁路运营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 (1)犯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参照《解释》第2条) •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 肇事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 徒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 被害人得不到 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 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 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的,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 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 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 232条、第234条第2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 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罪与非罪
• (1)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关键:发生的事故是否重大。 (2)本罪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界限 关键: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界限
• 本罪往往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与以驾车 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结果上是相同的。 • 区别:主观心理态度; 交通肇事罪→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直接or 间接)
“小悦”
•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 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 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 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 碾过。两辆货车的车主均交通肇事后逃逸。 • 本案的要点 • 1、司机在第一次碾压后是否有发现小悦悦 • 2、事发现场的通道是否属于道路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 种法规,包括海上、内河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安全法规, 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概念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主观方面 • 四、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主体
•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人皆可构成本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