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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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范本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范本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范本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着重发挥风险管理、内控评价、合规性评价、运营效率评价等职能。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据审计规划、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关政策、流程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师的专业技能和独立性。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完整、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证机关、单位的资产、利益、业务以及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机关、单位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沟通进行。

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进行内部审计职务的培养和培训。

第二章审计规划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据机关、单位的授权、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规划。

第十二条年度审计规划应当包括审计计划安排、工作重点确定、资源配置等内容。

第十三条年度审计规划应当由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机关、单位的领导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年度审计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遇有重大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年度审计规划。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的时间安排。

第十七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项目、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适应机关、单位的变化和内外环境的变化。

第十九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在机关、单位的内部或者网络上进行宣传和公布。

第三章审计方案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审计方案应当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审计方案应当明确审计程序和方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表格和问卷。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程内部审计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单位经济活动、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审计机构与人员(一)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事业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组织架构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通过定期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审计计划(一)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根据单位的工作重点、风险状况和管理需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审计计划的调整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审计准备(一)收集审计资料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审计人员应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等资料,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二)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审计人员应编制详细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重点和审计人员分工等内容。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应提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的目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事项,以便被审计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审计实施(一)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人员应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结论等及时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确保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审计沟通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解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

审计操作规程

审计操作规程

审计操作规程审计操作规程一、目的本规程旨在规范审计操作流程,确保审计工作高效、准确地进行,为组织提供可靠的审计结果,从而为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组织内部进行的各类审计项目,包括财务审计、合规审计、风险审计等。

三、审计操作流程审计计划与立项(1)确定审计目标:根据组织需求和业务特点,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

(2)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时间、人员、资源等安排。

(3)立项审批:提交立项申请,经审批后正式立项。

审计准备(1)收集资料: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业务数据等。

(2)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方法、步骤和人员分工。

(3)培训与沟通: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和任务分配,确保明确了解审计目标和方法。

现场审计(1)进场会议:召开进场会议,明确审计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2)现场审查:按照审计方案进行现场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等。

(3)问题汇总:将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

审计报告撰写与审核(1)撰写报告:根据现场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2)审核报告:对报告进行逐级审核,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客观。

(3)报告定稿与发布:经审批后,正式发布审计报告。

后续整改与跟踪(1)整改通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2)整改跟踪: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整改反馈:收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反馈,进行汇总分析,为后续审计提供参考。

档案整理与归档(1)整理资料: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2)归档保存:将整理后的资料归档保存,以便后续查阅和使用。

质量保证与持续改进(1)质量评估:对审计项目进行质量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2)改进建议:根据质量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优化审计流程和方法。

(3)知识共享:将审计经验和成果进行知识共享,提高团队整体水平。

四、注意事项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进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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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人员对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委领导指定的、重特大的投资项目以及BT项目。
“书面意见”--对有必要的问题、情况和被跟踪单位的书面咨询,应向被跟踪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或答复。
“审计建议”--对重大问题、情况,被跟踪单位拒不接受审计提出的口头建议,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事宜,审计机关向被跟踪单位出具审计建议书。
“审计报告”--跟踪结束后,应向审计机关出具项目跟踪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情况、审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证等是否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第十条代建、监理应当每月将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意义、统计报表等资料抄送审计局。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管委会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指派专人或组成审计组,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控制制度,做好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组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用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实施方案规定

审计实施方案规定

审计实施方案规定一、前言。

审计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管理手段。

审计实施方案是指在进行审计工作时,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审计程序和方法,规范审计工作流程而制定的一套操作规程。

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证审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目的。

1.明确审计工作目标。

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首先要明确审计工作的目标,明确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向。

2.规范审计工作流程。

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可以规范审计工作的流程和步骤,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保证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3.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可以合理安排审计资源,优化审计工作流程,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保证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可以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避免主观随意性,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审计工作目标和范围。

明确审计工作的目标和范围,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2.审计工作流程和步骤。

明确审计工作的流程和步骤,包括立项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实地调查阶段、数据分析阶段、报告编制阶段等,确保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3.审计资源配置。

合理安排审计人员和物质资源,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制定审计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计划,保证审计工作按时完成。

5.审计工作风险控制。

对可能出现的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6.审计工作成果报告。

规定审计工作成果的报告方式和内容,确保审计工作成果的准确和全面。

四、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

1.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审计工作的流程和步骤。

2.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在审计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二、审计业务接受和签订审计合同
1.审计业务接受
2.签订审计合同
三、审计业务实施
1.理解和评估审计对象
在开始审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对象进行充分理解和评估。

这包括了解审计对象的业务性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等,并评估其风险水平。

2.设计审计计划
根据对审计对象的理解和评估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并进行内外部的沟通和协调。

审计计划应明确审计的重点和重要事项,并确保审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3.进行审计工作
4.编写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工作的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应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审计工作的结果和意见,并遵循审计准则和规范。

四、审计质量控制
1.人员素质和培训
2.过程和程序控制
3.审计文件和资料保存
五、附则
1.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操作。

对于特定类型的审计业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2.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障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审查和评估本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审计业务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可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具体操作,以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XXX年度审计计划安排以及区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的要求,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按审前调查情况填列。

此部分应包括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及投资计划、招投标情况、合同约定情况、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情况、工程开竣工时间及实际建设规模、送审结算(决算)情况及建设单位初审情况等,决算审计项目需调查项目总投资情况、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等。

三、审计目标通过审计,揭示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招投标规定、高估冒算、挪用建设资金等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促进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四、重要性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一)确定重要性水平本次审计接纳固定比率法确定重要性水平。

被审计单元此次投资项目应是非盈利性质的,根据资料调查情形,选用工程承包条约总价元作为判断基础,选用敏感比率 1.5%,根据固定比率法的计算公式:重要性水平=判断基础×比率,确定重要性水平为元。

二)审计风险的评估本次审计将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确定为5%。

根据对被审计单元的开端调查了解和查阅有关资料,对该单元的固有风险评估为中度风险,固有风险水平取值为75%。

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初步测评,该单位的控制风险评估为中度风险,控制风险水平取值为50%。

根据计算公式:可接受搜检风险=可以接受的风险/(固有风险×掌握风险),计算出可接受搜检风险为13.33%[5%/(75%×50%)]的低度风险,保证程序为86%,则实质测试的性质为余额测试为主,测试范围为较大样本和较多证据。

对审计风险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1.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对工程造价及投资额准确性的影响;2.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对工程造价及投资额的影响。

五、审计范围对xx工程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并可延伸审计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 0 1 5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方案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任务,统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各项要求,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础上,摸清单位家底,重点揭露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的违规违纪、重大损失浪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做出正确评价并分清经济责任。

通过审计,增强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党管干部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审计范围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

垂直管理的可适当延伸下一级单位。

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则上再也不重复审计。

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者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

部门单位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经法规情况,有无做假帐、私设“帐外帐”,或者偷漏税金、私分乱发等违法违纪问题;部门单位内部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执行中央及省市出台的经济政策情况。

(二) 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一是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各类资金、基金和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项收入问题;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是否到位,票据和帐户是否合规等;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三是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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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优质、高效、有序地完成审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齐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审计处及其全体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审计准备第三条审计立项(一)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依据是:1.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3.学院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4.学院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项目;5.其它调查论证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

审计组在处长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审计处在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按规定格式编写,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批。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三)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四)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五条审计组根据实际需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一)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二)银行帐户、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四)相关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七)被审计单位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政策、批文、合同、协议等;(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九)对所提供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六条编制审计方案(一)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2.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名称和基本情况;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4.审计组组长、成员名单及其分工;5.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二)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或由审计组指定专人编写,经审计组充分讨论,审计组长审核后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于事后向审计处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实施审计第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

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九条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软件、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六)其他证据。

第十条审计人员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三)收集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证据或所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证据,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经学院分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重要的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

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工作底稿和汇总工作底稿。

分项目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汇总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名称;(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时间;(三)审计过程记录;(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六)索引号及页次;(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

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二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处长请示汇报。

审计处长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名称、姓名、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二)主送单位;(三)审计报告的内容;(四)审计组组长签名;(五)报告日期。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二)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有关情况;(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四)审计评价、意见;(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机关、本单位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审计报告应当观点鲜明,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练。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计报告应当经由项目主审人员负责起草并由审计组组长审核。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组长应负责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一并报送审计处处长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

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审定:(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四)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后,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同无异议,应由审计组长书面注明原因和时间。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其审计组核实的结果一并报送审计处,必要时应作出书面说明,由审计处长进行审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处在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一)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和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二)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三)对被审计单位提供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一)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二)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三)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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