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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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是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统治地位,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指的是优士丁尼为了振兴和重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先后完成了散步法律汇编,主要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及优士丁尼先后颁布的一些赦令;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被后世统称为《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你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普通法:是有英国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体系,区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制定法,也区别于衡平法院创立的衡平法;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
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二、填空(略)1.(英国)是普通法的发祥地2.(制定法)是英国的第三大法源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4.美国颁布了世界上一部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5.日本法重视(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6.日本封建时期法制以中国(隋唐)法律为基础。
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先后吸取(法国)和(德国)经验,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又汲取(英美法)的许多成分,因而使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7.楔形文字法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奴隶法制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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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
(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
(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
(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
(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
(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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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两大法系的概念和差异。
(P8—P9)英美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而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
两大法系之间存在明显差异:(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主要是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大陆法除个别领域外,各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2)两者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只在个别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大陆法则是在全面吸收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私法体系、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乃至概念与术语等,都为大陆法系采纳。
(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法律体系庞杂,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法官作用不如英美法的,不能擅自创造法律。
(4)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英美法系中,行政诉讼与普通诉讼一般不分,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拔得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较浓;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
(5)英美法系一般较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大陆法系较注重法律的理论概括,讲究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
二、楔形文字法的概念:(P19)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三、汉穆拉比法典的概念:(P21)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是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
四、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及影响。
(P21—P30)内容:(1)君主专制制度。
君权与神权相结合,国王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握有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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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古希腊法古希腊法复习要点概述:1.古希腊民主制度:四次改革及其要点2.特色法律制度:如陪审制度,陶片放逐法3.对古希腊法论述与评价:如古希腊法的特点、民主制度的特点等一、名词解释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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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木法典》: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内容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法等方面,它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渊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该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是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
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法典的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债权法、刑法、诉讼制度。
第二章印度法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亦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
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二)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三)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四)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五)国王诏令4.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与奴隶制法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与宗教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第三章古希腊法5.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同一的法律体系。
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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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种姓制度2.欧洲联盟法3.有夫权婚姻4.日尔曼法5.楔形文字法6.明治宪法7.贝壳放逐法:8.遵循先例9.违宪审查权10.教会法11.最高裁判官法12.不法申诉制度13.摩奴法典14.贝壳放逐法15.死抵押16.委身制18.《乌尔纳姆法典》19.人格减等20.纠问式诉讼21.有夫权婚姻22.教阶制度二、选择题(单项选择题):1.按《摩奴法典》所确立的种姓制,四大原始种姓中社会地位最低的是()。
A.婆罗门B.刹帝利C.吠舍D.首陀罗2.外国人与罗马人发生关系,应由()调整。
A.市民法 B.自然法C.万民法 D.罗马公法3.“分权与制衡”是法国著名的思想下孟德斯鸠提出的,最早用于实践的国家是( )。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4.伊斯兰法的渊源首先是()。
A.《圣经》 B.《古兰经》C.教会法 D.习惯法5.标志着日本法制从中华法系走向西方法制的事件是()。
A.大化改新 B.明治维新C.1891年新民法的颁布 D.1898年帝国6.被法制史学者称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法典是()。
A.1871年德国刑法典B.1871年德国宪法C.1900年德国民法典 D.1876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7.12至13世纪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在()。
A.波伦亚大学 B.拿不勒斯大学C.罗马大学 D.热那亚大学8.穆罕默德去世后,阿拉伯统治集团采取推选方式产生的新政教首脑,被称为()。
A.哈里发B.沙里阿C.逊奈D.菲格赫9.美国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上()。
A.谢尔曼反拉斯法 B.克莱顿反托拉斯法C.鲁滨逊—帕特曼法 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0.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是()。
A.英国B.美国C.法国 D.日本1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12.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
A.《摩奴法典》 B.《述杞氏法典》C.《那罗陀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13.按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解决联邦与州之间争端的机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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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外国法制史复习一、古埃及法《博克贺利斯法典》二、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乌尔纳姆法典》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最完善的法典。
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义阐述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陵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颂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她是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
债权:为保证借贷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废除终身债务奴役制度。
历史地位:1.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2.奴隶制早期最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3.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三、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2.婆罗门教的经典3.法经(是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4.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律典籍。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称为“瓦尔纳”,最初只有雅利安(白色人种)和达萨(黑色人种),后来雅利安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达萨演变为首陀罗。
种姓类别:1.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2.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3.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4.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四、希伯来法《摩西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摩西十诫”出自《出埃及记》五、古希腊法古希腊法泛指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起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雅典是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斯巴达则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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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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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极其重要第九章英国法一、法律渊源(一)普通法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僧侣贵族\↗御前会议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基本原则: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二)衡平法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三)制定法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二、宪法(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二)宪法性文件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三、信托制(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制度(三)受托人的权利: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按规定将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许可,不得把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四、对价制度(一)概念: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为了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二)原则: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部分免除无效)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承诺禁反言)第十章美国法一、《独立宣言》时间: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内容: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列举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宣布殖民地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影响:鼓舞和推动美国乃至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二、《邦联条例》时间: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3月1日起生效内容: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中央政府的权力小,各州的权力大,保留各自主权国会采取一院制三、《联邦宪法》时间:1787年9月15日通过草案;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联邦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货币与度量衡;设立邮局;征税与计划福利;保障著作和发明专有权;接纳新州与管理州际事物;提出宪法修正案与修正宪法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2、制衡原则(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3、限权政府原则影响: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四、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8名法官联邦专门法院↗(二)州法院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五、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同:法律渊源相同;法律分类一样;法律风格一致;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异:因地制宜移植改造外来法;法律体系实行一国双轨多元制;制定法和判例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和作用;独创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六、美国法律地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制定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法治原则奠定资产阶级宪法基本格局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创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宪政制度的发展创造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经验刑法率先创造缓刑制度,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改革第十一章法国法一、《人权宣言》[背景无需记忆,仅作理解之用]背景:18世纪启蒙思想传播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爆发法国大革命时间:1789年8月26日国民会议通过性质:法国大革命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集中体现启蒙思想家思想人权:天赋人权(卢梭)政权:主权在民(卢梭);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影响:推动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与法制发展起到先导作用对法国乃至世界人权、公民权和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二、《1793年宪法》背景:1792年8月,巴黎人民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立宪统治外国法制史重点第3 页共8 页比较完整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过失责任原则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重新确立夫权;有限的离婚自由;未给予非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体例上继承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影响:上承罗马法基本精神与内容,下接《德国民法典》统一法国民事法律,巩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巩固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经济基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范本七、法国法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272页]八、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181页]重要第三章古希腊法一、德拉古立法时间:公元前621年内容: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评价:维护贵族利益,开启雅典成文法发展二、梭伦改革时间:公元前594年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的等级,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设立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废止德拉古法,创立遗嘱继承制度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三、克里斯提尼改革时间:公元前509年内容: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创设五百人议事会(限富农与骑士)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评价: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最终完成四、伯里克利改革时间:公元前443年至前429年内容:官职向所有等级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公民大会基本成为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具有公民大会常设机构性质实行官职津贴制评价:雅典民主制的顶峰五、雅典民主制原因:领土狭小,人民互相比较熟悉,国家政务比较简单氏族势力比较软弱,工商业贵族阶层力量不断壮大奴隶和自由民数量对比悬殊特点: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治理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监督制度完善且发达第四章罗马法一、《十二表法》制定: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兰梯留提议,组成十人委员会公元前451年,制定十表公元前450年,改组十人委员会,补充两表性质: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古代奴隶制法内容:固定自由民与奴隶不平等的地位与权利维护私有财产规定债务奴役制保留原始社会遗迹地位:体现平民斗争的胜利结果冲破贵族对法律知识和司法权的垄断为罗马法发展奠定基础时间: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法学家解答和著述作用:解答法律问题;指导诉讼;撰写契据;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内容:公元前254年,科伦卡纽斯将所有法律文献公开,教授世俗青年学习法律公元1至2世纪,普罗库路士派与萨比努士派法学论战约130至180年,盖尤斯撰写《法学阶梯》公元426年后,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解答和著述五、裁判官立法[翻阅课本第66至67页,考试概率不大]六、罗马法的复兴[翻阅课本第75至77页,考试概率不大]七、罗马法的影响及其原因(一)影响:形成罗马私法体系罗马法许多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具有重大影响罗马法中许多概念和术语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发展成果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重要组成部分(二)原因:1、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简单商品生产关系及其财产关系有着详细和明确的规定2、内容和立法技术详尽,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3、所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适合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4、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一般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概念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二、汉穆拉比法典(一)概念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两河流域统一,制定《汉穆拉比法典》(二)内容社会结构:↗阿维鲁穆[特权阶级]——国王、大臣、僧侣、商人、高利贷者、自等级制→自由民耕农、手工业者\ ↘穆什钦奴——处于公社之外而依赖于王室经济为王室服务的人↘奴隶土地制度:土地公有和有限度的私有债权法:契约的种类与形式要求/利息/人质婚姻、家庭、继承法(家内继承/诸子均分)(三)留有原始习惯残余:同态复仇、私刑、神明裁决、发誓第二章印度法一、法的渊源吠陀:《梨俱吠陀》(赞颂明论)/《耶柔吠陀》(祭礼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法经法典:摩奴法典佛教三藏:经藏、论藏、律藏国王诏令:阿育王与佛教——岩石法二、种姓制度概念: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谷底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内容:婆罗门(祭司种姓)↓宗教祭祀大权刹帝利(武士种姓)↓军政大权吠舍(平民种姓)↓商业、农业生产首陀罗(奴隶)外国法制史重点第7 页共8 页第五章日耳曼法一、概念欧洲早起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总称二、蛮族法典由于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
为了应对纷乱的社会局面,强化新建立的封建制度,受到罗马法律文化影响的各个日尔曼王国纷纷在本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三、内容(一)财产制度对动产严格保护——侵犯他人动产,负赔偿责任;丧失自己动产,行使追及权(二)土地制度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实质:土地公有制]大土地所有制[由国王恩赐给贵族、亲兵、教会等;自由处置、继承]采邑制[为国王服兵役、服从国王命令、交纳税收;终身享有,不得继承]份地[抽签分配;为国王服兵役;可继承;不交税](三)法院组织[翻阅课本第86至87页,考试概率不大]第六章教会法一、渊源1、圣经旧约:《律法书》(又称《摩西五经》,包括《创世记》、《出埃及记》—十诫、《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先知书》、《圣录》新约:《福音书》4卷、《使徒行传》1卷、《使徒书信》21卷、《启示录》1卷2、教皇教令集3、教会法典4、世俗法渊源二、内容[婚姻、家庭、继承、契约][翻阅课本第98至102页,考试概率不大]说明:1、上述内容需结合《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2、上述范围为200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仅供参考3、上述课本为法律出版社《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何勤华著,2006年7月第四版;2008年10月第六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