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七章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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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编 第一章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他物权的区分
用 益 物 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 保 物 权 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
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第一章
(二)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
是指基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第一章
财产毁损之后,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 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如果财产造成毁损之后,在经济上可以利用,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则行 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但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 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
《民法学》
本编教学重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编教学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质 权、留置权。
《民法学》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17章

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17章

第十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重点讲清楚“情势变更”一、合同变更概说•狭义变更不包括主体变更(债的移转),指当事人间债之关系内容的变更•变更可包括债的更新(原债消灭,新债发生)•指导性案例第72号•变更一般指合意变更,即须经双方当事人合意方可改变原有债指关系内容•单方变更则以具有形成权性质的变更权为表现,《民法总则》之前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民事行为)”即有单方变更权,民法总则取消了“可变更”•情事变更的法效果中包含了单方“变更”的权利,故可归入单方变更的范畴•情势变更也可归入“合同解除”的原因二、情事变更•“契约严守”原则•“契约基础丧失”理论•前民法典时代的规范•《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新冠疫情对租赁合同的影响为例第二节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救济的合同解除权法律思维在本问题上的重要性一、合同解除概说(法律思维)•只有生效的合同,方有解除的问题•契约严守•解除和撤销的区别•权利人为什么要解除合同?(为什么目的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应属于合同救济范畴•合同解除通常发生于双务合同•合同解除的首要目的是消除解除权人自己的给付义务(未履行的可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返还),然后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解答“解除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什么关系”之问题•能行使解除权之情形,通常权利人都可决定不行使(以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九民纪要》(一)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类型•双方合意解除与单方(依解除权)解除•二者之间差异甚大,通常解除之谓均指后者三、解除权发生原因(一)依当事人之约定——约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最新版民法典

最新版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3篇

民法典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3篇

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揽合同3篇篇1承揽合同甲方(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背景及目的甲方需要完成一项特定工作,决定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乙方进行承揽完成。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该项工作。

双方本着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本合同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承揽工作内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工作内容)。

2. 乙方在承揽工作中需要使用设备和工具的,应自备并承担费用。

3.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承揽工作事项转交他人完成。

三、合同期限及进度安排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揽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止。

2. 进度安排:双方根据承揽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四、报酬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报酬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若选择分期支付,应明确每期支付的金额和时间。

五、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1. 乙方应确保承揽工作的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若因乙方工作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验收标准:双方应明确承揽工作的验收标准,具体可包括工作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

六、安全及风险承担1. 乙方在承揽工作中应注意安全,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健康。

2. 双方应明确风险承担方式。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揽工作无法完成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乙方有权终止工作并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报酬及违约金。

民法教案第十七章——合同订立和履行

民法教案第十七章——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一)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

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2、要约的要件。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惟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申明“本广告构成要约”;②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266930民法学[244页]

266930民法学[244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 实现财产利益,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 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A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彼此地位平等。 B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 C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 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也已形成。
第三节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民法典
民法典,又称为形式意 义上的民法,与包括一切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内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相对应。
立法 原则
制定中国民法典,应当坚持如下立法原则:
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诚信原则
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
最后,学习民法,不仅要立足于本国民法,还要放眼于世界各 国民法。
正确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和比较法学的 研究方法,全面、准确地把握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认清民 事法律现象的本质。
了解“三个动态”,即有关民法的学术动态、立法动态和司 法动态,以丰富我们的学习内容,提高学习的效率和运用民法学 理论知识的能力。
B 2.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C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身关系
中的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利的必要前提条件。
第三节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典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5篇

民法典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5篇

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揽合同5篇篇1承揽合同甲方(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揽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甲方委托乙方承揽的项目,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

(此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具体工作内容和范围)第二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并验收工作成果。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承揽费用。

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并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2. 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承揽费用。

3. 乙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

4. 乙方应对承揽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通知甲方。

第三章承揽工作的实施与验收一、承揽工作的实施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承揽工作。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验收标准及方法本合同约定的承揽工作完成后,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对承揽成果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如双方无约定,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惯例进行验收。

第四章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承揽费用本合同约定的承揽费用为______元人民币,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承揽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等。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作量增加或减少,双方应另行协商调整承揽费用。

二、支付方式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定作人)有权要求乙方(承揽人)按照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承揽工作,并按时验收工作成果。

同时,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作,以及按时支付乙方承揽费用。

篇2承揽合同甲方(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特定承揽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承揽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实施承揽事项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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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解 :
乙 盗窃
直接占有
乙的直接占有消灭
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无权占有

直接占有
雇佣合同
自主占有

占有辅助人
五、占有的成立和消灭
(一)占有的成立 某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力判断:结合空间、时间以及 法律上的关系确定。 空间关系指人与物在空间上有一定的、足以使他人认 识到的结合关系。 占有不以物理上的直接控制与支配为必要。依社会一 般观念,某物并未脱离某人的控制与支配力,即为占 有。 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关系在时间上须有相当的继续性, 使他人能足以认为该物为该人事实上所控制与支配。 短暂的控制非为占有。(持有) 法律关系指因占有不以占有人亲自控制与支配占有物 为必要(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1、继续性,其仅具短暂性的,不成立占有。 基于一般社会秩序及对他人财产的尊重 2、占有意思
此种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
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可。
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的意
思,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故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得为占有人。
(二)占有的客体
1、占有的客体:须为物,包括不动产与动产。
2、对占有之“事实”的推定规则
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 其一,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善意、 和平地公然占有; 其二,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 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三、占有制度的功能
1、保护功能:维护物的事实秩序而非物的 法律秩序(权利秩序。 2、公示功能:维护交易安全。 3、物尽其用的功能。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
• 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 占有。 仅以具有所有的意思已足,是否为真正所 有人在所不问
他主占有:非基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
占有的保护不因自主或他主之占有而异 区分意义:时效取得;先占取得

间接占有 委托合同
有权占有 自主占有 有权占有 他主占有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或者其 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 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本权: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占有 的权利。 本权的种类:物权、合同债权、人身权、 无因管理。 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之人为请求时,应返 还占有标的物。《物权法》243
2、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乙 A地


B车

一、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物权法》未作规定。 学理上:占有指对于物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物: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控制是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 支配指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
(二)占有的性质
1、观点:权利说;事实说 2、法律制度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事实受法律保护。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2、准占有:对于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
(如商标权、专利权或地役权)
3、占有的客体范围:广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 客体范围。

物的成分,无论其为重要成分或非重要成分,
事实上得为管领的,均可作为占有的客体。而物的重 要成分本身不得单独为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客体。(三)占有的主体 自来自人或法人均可成为占有的主体,法人系
由机关管领其物。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1、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指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 新占有的取得,其取得占有的事由,得为事实行为。 2、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取得 直接占有,包括概括承受(如继承)及移转取得。
占有消灭的情形:
由于占有人的意思
非由于占有人的意思:如被窃或遗失
四、占有的分类
1、本权占有和非本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例题』甲有某狼犬,因外出寄托于乙,丙盗该
犬,并交其受雇人丁看管。试就此例说明甲、乙、丙、
丁各自处于的占有类型及区别的实践意义
(1)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2)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3)自己占有、辅助占有; (4)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5)占有与本权
理解: 占有物毁损、灭失时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1)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因于占有人 2)善意占有人仅返还其将因毁损、灭失取 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对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部分, 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 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占有的保护(245条)
民 法
物 权 法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陶丽琴
第23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的性质 (三)功能 二、占有的效力 三、占有的类型 四、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占有的成立和消灭
占有
『例题』甲霸占乙所有的A土地,摆设地 摊,并偷取丙所有的B小推车搬运物品。试问 谁为A地、B车的“占有人”?甲对欲夺回A地 的乙、丙能否以自力防卫?对侵夺B车之丁能 否请求返还?甲对丁能否请求其不能使用该车 的损害赔偿?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物权法》 242,243,244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间接占有: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惟本于一定 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 求权,因而对于物有间接管领力。
4、自己占有、占有辅助
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 占有辅助: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之 指示,而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占有辅助人虽事实上 管领某物,但不因此而成为占有人,系他人为占有人。
——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1、返还原物; 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 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4、损害赔偿。
耶林:“在占有,小偷与强盗亦应同受保护。”
本权之诉和占有之诉
其一,诉讼基础不同——请求权不同。 本权之诉基于本权产生的请求权 占有之诉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 其二,诉讼目的不同。 本权之诉目的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占有之诉目的是维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支配。 其三,诉讼效果不同。 占有之诉是一种暂时的推定保护。 本权之诉具有终局的保护。
取得间接占有。
(四)间接占有的消灭

间接占有的成立要件不存在时,间接占有即告
消灭。
例如: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致间接占有
六、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解决占有人与实际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一)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1、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占有
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及责任等权利义务, 依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有关法律的规 定。(241条)
2、恶意占有人因使用造成占有物损害 的赔偿责任(242条)
(二)必要费用请求权(243条)
必要费用即为维护物的现有状态预防其毁、 灭的费用。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时,应当支 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有益费用: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 未作规定。
(三)占有物风险的分配(244条)
但其管领力仅一时不能实行的除外
(三)间接占有的取得

间接占有,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占有,
性质上系属继受取得。 1、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主要情形为直接占有
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2、间接占有的移转取得:例如出租人甲(间接
占有)出售租赁物于乙,并将其对承租人丙
(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使乙继受
而为一种法律关系,得为让与或继承。
二、占有的效力原则 ——推定效力
1、权利推定规则
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为合法 任何人只要事实上占有了某物,就推定占 有人为权利人从而保护占有,其他人都无权 对其进行侵害。 即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也只能由有关国 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其占有进行剥夺。 以此防止出现私人执法和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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