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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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模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保障用户权益,促进通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短信息服务的各类主体,包括电信运营商、短信服务提供商等。
第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安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用户和提供者在通信短信息服务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双方应当通过合法、合规、诚信、安全的方式进行交流合作。
第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确保短信息服务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服务质量管理第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服务,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畅通。
第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建设和维护符合要求的通信网络设施,以保障服务质量。
第九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防范和应对网络攻击、恶意软件和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
第十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通信短信息的接收、发送和存储等功能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问题。
第十一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更新技术设备和软件,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第三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二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用户享有平等、便利的接收、发送和使用通信短信息的权益。
第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十四条用户在使用通信短信息服务时,有权选择是否接收商业广告信息,且有权随时取消订阅。
第十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问题,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不履行合同义务、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范本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管理,维护通信信息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规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通信短信息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网接入服务提供商配合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安全检查。
第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合理的服务资费,并按规定向用户提供服务明细。
第二章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第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官方网站、APP等渠道上公示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得发送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其服务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上级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确保系统的运行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攻击。
第十二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查已发布信息内容,对违法、有害或不良信息进行删除、屏蔽等处理。
第十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要求提供用户通信记录,并妥善保管用户通信信息。
第三章通信短信息服务安全保障第十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及流程。
第十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信息管理,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2024年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

____年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服务的管理,保护用户权益,促进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通信短信服务的各类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通信短信服务是指通过电信设备或互联网设备向用户发送或接收短信内容的、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通信短信服务的监管和管理,并加强对通信行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通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通信短信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要求第六条通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七条通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备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通信短信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通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身份认证制度,验证用户的身份信息,防止非法使用通信短信服务。
第九条通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短信的发送和投递,保护用户的隐私权。
第十条通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
第三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用户享有合法、公正、安全、可靠的通信短信服务,并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通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通信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使用用户的通信短信内容。
第十四条用户有权拒绝接收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等违法短信,可以自主选择屏蔽或举报此类短信。
第十五条通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通信短信服务中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短信服务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通信短信服务提供者,国家有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限制和处罚措施。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通信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短信息服务的主体机构、个人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干扰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个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经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和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章通信短信息服务的分类和定义第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按照服务类型可分为验证码类、推广类、订阅类和查询类等。
第七条验证码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指发送验证码等短信息,用于验证用户身份和进行安全验证。
第八条推广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指向用户发送广告、推销信息等短信息。
第九条订阅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指用户向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申请订阅某一类特定信息,并接收相关短信息。
第十条查询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指用户向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发送查询请求,获取特定信息或服务。
第三章通信短信息服务的实施第十一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应当按照用户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并保障用户通信秘密。
第十二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或其他隐私,不得用于商业推销、诈骗等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需要将用户个人信息发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经用户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保障通信短信息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十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应当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防止系统被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安全事件。
第十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十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监督,及时查处和处理违规行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范文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范文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用户权益,促进通信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和用户。
第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包括点对点短信、群发短信、彩信等形式,涉及短信发送、接收、存储、处理等环节。
第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业务,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隐私。
第五条用户在使用通信短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该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信息,不得泄露、滥用用户信息。
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资质,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义务。
第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短信发送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篡改、删除、替换用户发送的短信内容。
第九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短信的产生和传播,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短信平台安全评估,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并及时修复系统漏洞,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用户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保护等相关事项,并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章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用户在使用通信短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该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用户有权自愿选择是否使用通信短信息服务,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进行选择和使用。
第十四条用户有权要求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经营者保护其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向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经营者投诉,要求查找短信来源,并要求删除垃圾短信。
第十六条用户不得利用通信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用户不得恶意发送垃圾短信、骚扰短信、诈骗短信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

202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CATALOGUE目录•总则•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运营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监督检查规定•附则01总则目的和意义促进通信短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性通信短信息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通信短信息服务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定义和术语经营性通信短信息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通信短信息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活动。
通信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活动。
02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中明确了申请短信息服务所需的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企业资质等。
短信息服务申请与审核申请材料短信息服务申请需经过严格审核,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进行评估。
审核流程审核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期限规定中明确了短信息服务的内容范围,不得涉及违法、不良信息等。
服务内容限制服务时间限制服务费用限制短信息服务应遵循规定的服务时间,如每日8:00-22:00,节假日除外。
短信息服务收费应合理、透明,不得存在乱收费、高收费等现象。
03短信息服务使用规范0201规定中明确了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投诉人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渠道投诉处理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接收投诉、核实投诉信息、处理投诉、反馈处理结果等步骤。
投诉处理流程投诉处理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
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通信短信息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网络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服务内容:
1. 提供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服务,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2. 不得发送非法、违法、淫秽、攻击性、垃圾短信等内容。
3. 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二、用户权益:
1. 用户享有合法合规的短信息服务。
2. 用户个人信息将被保密,不得被泄露给第三方。
3. 用户有权拒收广告类短信和垃圾短信。
三、服务安全:
1. 系统要具备一定的安全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
2. 严禁发送病毒、恶意代码等有害信息。
3. 系统要定期备份用户信息,以防丢失。
四、监管措施:
1. 设立监管机构负责短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2.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业务等。
五、社会责任:
1.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商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散布谣言、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2.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和监管工作。
六、其他规定:
1. 未成年人要在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使用短信息服务。
2. 严禁冒用他人身份发送短信息。
以上是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通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短信息服务的通信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是指通过短信、彩信等技术手段,将信息以文本、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传递和交流的服务。
第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得含有违法、有害、淫秽、色情、暴力等信息。
第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
第十条本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通信短信息服务内容管理第十一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违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谣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
第十二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过滤系统,对发送的短信进行审查和过滤。
第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发送信息的用户真实可信。
第十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盗用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用户隐私。
第十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确保用户信息不被篡改和泄露。
第三章通信短信息服务经营行为管理第十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开展业务时应当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和资质。
第十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获取用户信息和财产。
第十九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随意扣费,应当明示费用,并确保费用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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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条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服务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第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第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
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息还应当保存短信息内容。
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至少5个月,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
第十二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第十三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
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
第十四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六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第十七条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
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发送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机制及时免费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章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
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
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第十九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
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第二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等适当的安全防护手段,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章用户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
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
第二十七条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
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方或举报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第二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被投诉或者举报的短信息明显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用户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短信息服务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必要时,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三)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是指将其短信息通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端口类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
(五)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六)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第三十八条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