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亏损合同——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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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于2024年5月发布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5,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

该准则的目的是建立一套统一和全面的收入识别准则,以便全球范围内的公司能够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方法处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

IFRS15取代了现有的收入准则,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统一和一致的模型来识别和计量收入。

该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和许可权转让的交易。

IFRS15的关键原则是确定合同中的收入,并以合同执行的进展来识别和计量收入。

该准则强调了合同的重要性,定义了合同的要素和特征,并提供了一套框架来解释合同可能涉及的各种情况。

根据IFRS15,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识别收入:1.订立合同:合同必须存在明确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关的可辨认的权益和义务。

2.可辨认的权益和义务:合同必须包含可辨认的权益和义务,即双方都能够明确识别的权益和义务。

3.价格确定:合同中的价格必须能够被可靠地测量。

4.交付:根据合同,公司必须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交付。

5.收款的可预测性:公司必须能够合理预测和确定收款的金额。

一旦满足了这些条件,公司就可以开始识别和计量收入。

根据IFRS15的要求,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将收入分配到不同的性质和时期。

例如,根据时间、交付或完成程度等指标来分配收入。

IFRS15还提供了相关的资本化准则,以识别和计量与合同相关的成本。

公司必须将与已签订合同相关的可资本化成本纳入到资产负债表中,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逐步摊销。

IFRS15的发布对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它要求公司更加注重合同的细节,需要更为准确地识别和计量收入,并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披露信息,以便用户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公司的收入情况。

亏损合同 会计准则

亏损合同 会计准则

亏损合同会计准则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合同可能会导致亏损,即交易造成了损失而非盈利。

面对这种情况,会计准则为亏损合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以确保交易损失的正确处理和准确反映。

二、亏损合同的定义和特征2.1 定义亏损合同是指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合同条款可以预见到合同将导致亏损的合同。

亏损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亏损预期的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相比,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2 特征亏损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金额低于相关成本或市场价值•合同无法满足盈余要求•预期未来的现金流量将呈现亏损状态•交易方面的操作和执行成本较高三、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风险识别在签订合同之前,企业需要对可能导致亏损的因素进行风险识别。

这包括了解市场情况、竞争对手分析以及评估交易潜在的风险和收益。

只有对可能亏损的合同有清晰的认识,企业才能采取相应的行动来减少亏损风险。

3.2 会计分类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亏损合同需要分别计入负债和损失。

具体而言:•亏损部分应计入负债,以反映公司的债务和不确定性。

•损失部分应计入损益,用于准确反映合同损失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3.3 会计核算对于亏损合同的会计核算,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合同收益和成本的计量方法,以准确计算亏损的金额。

2.计算亏损比例,即亏损金额与合同总额的比值。

这有助于评估亏损合同的程度。

3.调整负债和损失账户,将亏损金额计入相应账户中。

4.报告亏损合同的相关信息,如合同编号、金额、原因等。

这有助于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对亏损合同的评估和监控。

3.4 监控和调整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不仅仅是一次性的操作,而是需要持续监控和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风险和变化,因此企业需要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亏损合同的损失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四、亏损合同的业务影响和应对措施亏损合同对企业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的负债计量(征求意见稿)》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的负债计量(征求意见稿)》简介

附件1:《〈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的负债计量(征求意见稿)》简介一、《征求意见稿》发布背景2005年6月,IASB发布了全面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05征求意见稿”),旨在消除IAS37与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IFRS3——企业合并、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负债确认方面的不一致,以及对IAS37中的负债计量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2005征求意见稿”建议以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结清(Settle)或将负债转移(Transfer)给第三方所应支付的合理金额而非IAS37中的“最佳估计数”(Best Estimate)来计量预计负债,并在确定负债金额时,应当将所有可能结果考虑在内。

反馈意见认为,2005征求意见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IAS37与其他IFRS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差异,但对负债计量的规定仍不清晰。

例如,“结清”是指取消(Cancel)还是履行(Fulfil)?如果结清义务的数额与转移义务的数额不同,预计负债应当以哪个金额进行计量?为了解决负债计量问题,IASB设立了IAS37中负债计量改进项目,于2010年1月15日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的负债计量(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0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原定为2010年4月12日。

由于“2010征求意见稿”中负债计量方法的改变引发了较大争议,IASB于4月中旬决定将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延后至2010年5月19日。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计量目标“2010征求意见稿”提出负债计量的基本目标是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要解除义务而应合理支付的金额进行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为解除义务而合理支付的金额”一般是指为履行义务所需资源的现值;对该金额的估计要考虑预期的资源流出、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实际流出可能最终与预期不一致的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之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之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之解读财政部于2021年9月28日在官网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

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涉及到三个问题。

第一,固定资产测试或者研发产生的产品销售;第二,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交易的列报;第三,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一、固定资产测试或者研发产生的产品销售的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比如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适用的会计准则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解释15号征求意见稿提到的试运行销售,其实明确了两个问题。

(1)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

(2)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

PART 1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在会计实务中,此前大家对于这一事项是根据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说明进行处理。

原文摘录如下:“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也就是说,在建工程试生产时形成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支出的冲减项。

这一处理原本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新收入准则出台后,矛盾就此产生了。

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在建工程试生产形成的产品销售,其合同也属于收入准则核算的范畴,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即在建工程试生产形成的产品销售,也应确认收入。

亏损合同会计处理

亏损合同会计处理

亏损合同会计处理引言亏损合同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从而造成亏损的情况。

亏损合同会计处理是指在发生亏损合同时,如何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文将对亏损合同会计处理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亏损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定义亏损合同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从而造成亏损的情况。

特征•预期收益低于实际收益•亏损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亏损是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的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的原则实体会计原则亏损合同会计处理应遵循实体会计原则,即将企业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其他实体进行区分。

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原则亏损合同会计处理应遵循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原则,即将与合同相关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匹配,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成本原则亏损合同会计处理应遵循成本原则,即按照成本计算的基本原则对亏损进行核算和处理,以准确反映合同的实际成本和亏损情况。

公允价值原则亏损合同会计处理应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即根据合同的公允价值对亏损进行估计和确认,以准确反映合同的实际价值和亏损情况。

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的步骤步骤一:确定亏损合同首先需要确定哪些合同属于亏损合同,即合同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情况。

可以通过与合同相关的财务数据和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确定亏损合同。

步骤二:估计亏损金额在确定亏损合同后,需要对亏损金额进行估计。

可以根据合同的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的差异,以及合同的风险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估计,得出亏损金额。

步骤三:确认亏损在估计亏损金额后,需要确认亏损的发生。

确认亏损时,应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即根据合同的公允价值对亏损进行确认。

步骤四:核算亏损在确认亏损后,需要对亏损进行核算。

核算亏损时,应遵循成本原则,即按照成本计算的基本原则对亏损进行核算,以准确反映合同的实际成本和亏损情况。

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一、概述亏损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将导致企业承担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货币上的,也可以是非货币上的。

在会计处理中,亏损合同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和处理。

二、亏损合同的确认1.确定亏损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审慎评估自身能否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存在亏损风险。

如果存在亏损风险,则应该确认为亏损合同。

2.计量亏损金额确认为亏损合同时,应该计量其预期发生的全部经济利益和成本,并将其净额作为财务报表中的贷记金额。

如果无法可靠地计量,则应当将全部支出列为费用。

三、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1.资产负债表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以净额列示。

如已收到客户预付款项,则应当以预付款项列示;如未收到客户预付款项,则应当以其他流动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列示。

2.利润表处理在利润表中,应当将全部支出列为费用,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为损失。

如果无法可靠地计量,则应当将全部支出列为费用。

3.现金流量表处理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以净额列示。

如已收到客户预付款项,则应当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项目列示;如未收到客户预付款项,则应当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列示。

四、亏损合同的风险控制1.加强风险评估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加强对自身能力的风险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存在亏损风险。

如果存在亏损风险,则应该认真考虑是否签订该合同。

2.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并及时与客户沟通协商,避免因为不正当的原因导致亏损。

3.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可靠。

五、结语亏损合同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风险控制,加强合同管理和内部管理,确保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安永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安永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安永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版权声明为进⼀步规范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21 年12⽉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或“本解释”)。

本解释就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和亏损合同的判断等三个问题进⾏了明确。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销售)的会计处理01相关会计处理试运⾏销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销售相关的收⼊和成本分别进⾏会计处理,计⼊当期损益。

▷不应将试运⾏销售相关收⼊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出。

试运⾏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状态前的必要⽀出▷应计⼊该固定资产成本,⽐如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发⽣的⽀出。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02列⽰和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企业应当:▶判断试运⾏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列⽰试运⾏销售的相关收⼊和成本:属于⽇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和“营业成本”项⽬列⽰;属于⾮⽇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列⽰。

▶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销售的相关收⼊和成本⾦额、具体列报项⽬以及确定试运⾏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2023会计准则合同成本

2023会计准则合同成本

2023年会计准则中,合同成本主要涉及两个概念: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主要指为了取得一份合同而发生的成本。

例如,建筑工程行业、软件开发行业、咨询服务行业、定制化产品相关行业等,这些行业发生的成本直接与某个客户签订的合同相关,这些成本就属于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则主要指企业为履行销售合同发生的成本。

例如,在批量化的生产型企业中,根据客户的销售订单和安全库存的情况,批量化生产产品以供销售,发生的成本并不能明确区分是哪项合同对应的成本,并非为了某一个当前或预期取得的特定的某一个合同而产生的,就是企业日常的生产活动,没有合同我们依旧可以发生这些生产成本。

此外,新收入准则还强调了合同成本的分类和配比性。

例如,合同成本的提出,使得成本与费用的界限不再那么严格,原记入期间费用的一些支出,将记入合同成本,从而与收入的确认相互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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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亏损合同——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简介
一、背景情况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废止《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 11)后,相关企业需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IFRS 15未对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作出规范,而是要求企业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或有事项》(IAS 37)的一般原则。

IAS 37规定,在评估一项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时,企业应当比较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的成本是否超过预期将获得的经济利益,其中:不可避免的成本是指退出合同的最小净成本,即履行合同的成本与不履行合同引发的赔偿或罚款两者孰低,但IAS 37对履行合同的成本应具体包含哪些未予明确。

而原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在计量合同成本时应同时考虑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为此,部分利益相关方提出请理事会予以澄清。

为回应利益相关方的关切,解决实务运用中的差异,理事会于2018年12月发布了《亏损合同——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IAS 37
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进行局部修订的具体建议。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亏损合同评估时履行合同的成本提出了明确和细化的修订建议,并就该修订的衔接和生效安排提出了建议。

具体如下:
一是在IAS 37第68段中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的表述,并新增68A和68B两段,其中:68A列举了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配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如合同管理成本、保险、折旧)、明确应向合同交易对手支付的成本以及其他仅因签订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68B则明确一般性的管理成本与合同不直接相关,除非其为明确应向合同交易对手支付的成本。

二是作出衔接规定。

即企业应当对在首次实施本修订的报告年度期初已存在的合同适用本修订。

企业可不重述前期比较信息,首次实施本修订的累积影响调整本修订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权益项目,如适用)。

三是允许提前采用。

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生效条款(具体生效日待定),并允许提前采用(需披露提前采用这一情况)。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理事会建议在IAS 37第68段中明确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而不仅仅是合同的增量成本)。

理事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详见征求意见稿BC16-BC28段。

问题1:您是否同意在IAS 37第68段中明确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如不同意,您的理由是什么?您有什么其他建议?
2.理事会建议新增68A和68B段,分别列举哪些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哪些成本与合同不直接相关。

问题2:您对列举的相关项目有何意见?您是否认为理事会还应当考虑将其他成本项目纳入上述段落?如果是,请提供示例。

3.问题3:您对于修订建议还有哪些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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