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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思考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思考

最后 , 于已通过境 外市场公开发行 再融资能否顺 利实施的核心 问题是 已上 对
取 得上 市资 格 的 民 营企 业 , 该 及 时转 变 市 企业 的 以往 业 绩表 现 。 于 以机 构 投 资 应 对
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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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思考
口文 / 邓小勇
随着 权分治改革 的大牛市 , 推动了私募基金的 配置这些资产 的需求便越来越迫切 。
数据来源 : 胡润研究 ̄( 09胡润财富报告 ,09 4 1. ( 0 2 2 0. . 5
而不 是 企 业 的最 终 目的 。通 过 不 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可 持续发展 的关键, 承 诺 的投 资 项 目中, 能 随意 改变 资 金 的 程 和 方 式 , 境 外 成 熟 资本 市场 的各 种 法 律 法 规 约束 , 以积极 的态度 和 国 外 的投 资 者 进 行 不 合 理 的 公 司 治理 结 构会 导致 用 人 制 度 、 用 途 ; 通 以股 东 利 益最 大 化 为企 管 理 制 度 、 业 文化 、 策机 制 的缺 陷 , 企 决 降 有 效 的沟 通 , 过 国外 的 一些 机 构 投 资 者 强 化 企 业 的 内功 , 并 提 低 企 业 的 活 力 , 约 企业 的健 康 发 展 。 民 传 递 出对 于 企 业再 融 资 的积 极 信 息 , 力 业 的 目标 , 高企 业 的 综 合 经 营 能力 和 企 制 在 全 科 尤 营 企 业 应 以 上 市 为契 机 , 实 改 善 公 司 治 争 取 得 更 多的 投 资者 , 其 是 机构 投 资 者 业 的盈 利 水平 。同 时 , 认 真 、 面 、 学 切 并 理结构 , 高公司 的经营管 理水 平, 提 规避 的认 可 : 握 再 融 资 的合 适 时 机 , 择 在 分析 的基 础上 ,对 风 险进 行 准 确 判 断 , 把 选 投 确 企 业 在 境 外 融 资 过程 中 潜 在 的 治 理 结 构 股 市 行情 处于 上 升通 道 , 资 者 热情 高 涨 制 定相 应 的 防 范融 资 风 险对 策 , 保 企业 风险, 促进 民营 企 业 的 健康 快 速 发 展 。 的情 况 下 ,相 应 的实 施 难度 会 大 大 降低 。 成 功实 现 境 外上 市 融 资 。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监管不规范。

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相对较宽泛,涉及的风险较高,因此需要严格的监管和监督。

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监管还比较薄弱,存在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导致投资者在做出决策时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往往是相对高净值的个人和机构,这些投资者在信息获取能力和投资经验上有较大优势,也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要求私募基金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提升投资者参与决策的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私募基金行业在运营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目前,私募基金市场上存在一些不良行为,比如操纵市场、信息不实等,这给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

一些私募基金公司在运营管理上存在问题,比如人员素质不高、内控机制薄弱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私募基金公司的监管,提高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市场审查和监督,提高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还面临着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问题。

目前,私募基金行业存在一些市场壁垒,比如准入门槛高、行业准入条件复杂等,这导致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一些小型私募基金往往难以生存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降低准入门槛,简化行业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小型私募基金的发展,增加市场竞争,提高行业的效率和创新能力。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监管不规范、信息不对称、运营管理不善和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市场监察和自律,降低准入门槛等措施来促进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我国私募基金立法规制的思考

对我国私募基金立法规制的思考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0
私募基金在中国经济腾飞的今天发挥着 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法 律规制的缺失引发了很大 的负面效应。 因此, 有效的对私募基金进行
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


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上的独特优势
从 中国中产阶层堀起 的趋势看 , 私募基金的需求是很大的, 随着
我 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 体 的管理办法。对我 国“ 私募基金” 正确 的法律定位是对其进行法律 目 标市场 。 与其他投资方式相 比, 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 I私募基 规制的前提和基础 , () 在对私募基金进行法律定位时, 只能根据其在实
金 提 供 高 收 益 、 性 化 的服 务 。 募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分析 能力 比较 强 的 个 私 践 中 的运 作 方 式来 做 判 断 。
扩 大 经 济 效益 。
( ) 三 实行私募基金备案制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 存在 都不管的情况, 建议应 该明确 由一家机构作 为行政监管机构 。 从我国 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看 , 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机构为各级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更为妥当。 私募基金应该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 监管部 门应
提 供足够 的融资渠道 。而私 募基金为其提供了广阔的投资空问。众 下 要 求 :1具 有 较强 的资 金 实 力和 抗 风 险 能 力 , 实行 市私募基金迅速发展起 格认证基金管理人 的资本金认定。 2 有符合基金管理的专门人才。 () 来的。( ) 3 私募基金的发展可以正确 引导过剩资金的流 向。 据中央银 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 ) 3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包括具 行公布的数据, 截止到 2 0 0 8年 1 中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 有证券市场投资的其他必备条件。() 月, 4 要有 良好的经营业绩 , 近三年

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发展浅析

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发展浅析
对有一定投资理念和分析能力 、 资金相对宽裕 的社会 阶层 , 他
维普资讯
我 国私募 基金
刘 莉 耿 军会 李巧 莎
我 国私募基金是在 日益发展 的金融市场 中 自发成长起来 胜劣汰之后 , 私募基金开始逐 步走 向规范 。政策层面也有所松
的,并随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异军突起 。在普通 投资者 的印象 中, 私募基金是 中国股市 的一支 “ 神秘 之师 ” 行事神 秘 、 , 操盘 风格凶悍 、 灵活多变 、 高利润 、 高风 险、 没有 明确 的法 律保障和 监管。 目前国内私募 基金 的总规模 已超过 1 万亿元。截 至2 0 07

利 于给市场提供多元化 的投资品种 ,有利于建立 我国证券市
场 的流动性机制等等结论 。因此 , 实践 分析来看 , 募基金 从 私 的发展确实为我 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 。 本文主要从理论角度 分析 ,我们 主要应用新制度 经济学 的制度变迁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 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 , 一个有 效 的金融体制变迁过程可 以描述 为 :在至少存在两种金融产
随着证券公司 的不断发展 ,其主 营业 务由经纪业务转 向承销 业务 。与之相配合 , 证券公 司定 向引入 了一些 大客户 , 经过长 期合作彼此相互信任 ,这些大客户将 资金 交与证券公 司由其 代为投资运作, 这就是最初形式 的私募基金 。
第2 阶段 :9 6 19 年至 19 年 , 9 8 是我 国私募基金 的形成 阶段 。
这一时期 , 国证券市场 的一级 市场 非常活跃 , 我 上市公司将从 股市上募集来的闲置资金委托证券公 司进 行投资 ,众多 的咨
询公司 、投资顾 问公 司以委托理财 的方式设 立 ,运作私募基 金, 私募基金逐渐成形 , 开始初步发展 。 第3 阶段 :9 9 19 年至20 年 , 0 0 是我 国私募基金 的发展 阶段 。

关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若干思考摘要:针对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不断的现象,笔者将视线集中关注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问题,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环境、监管环境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现状,就该问题提出若干思考,认为我国的市场条件、监管环境和能力等各方面条件都尚不足以正式推出私募基金,为了不重蹈国债期货的覆辙,切实做到正式推出而不是扼杀私募基金,笔者建议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应缓行,待一切条件基本成熟后再议。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推出;条件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

公募基金是通过公开向普通社会公众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而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直接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它一般包括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在我国近期, 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 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募集的, 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 是一种非公开的宣传的, 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其方式基本有两种, 一是基于签定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 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目前社会各界关于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讨论热烈,众说纷纭。

吴晓灵在出席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时也表示“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应当予以大力发展”但她更明确指出“在当前,需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以区分,政府大力提倡的,对中国经济有实际帮助的显然是后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我们尚且不论社会各界关于合法化的呼声中是否严格区分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回顾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我们也能看出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性,然而,在现阶段,但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环境、监管环境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现状,笔者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问题提出以下若干思考:1 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大环境下能够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吗?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大环境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将不利于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与市场稳定、健康发展1.1与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仅有A股、B 股和少量权证,不符合私募基金有效运作对投资对象的要求--多样性和流动性。

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思考

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思考

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思考中国有没有私募基金?有多大规模?对前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无论对监管当局、金融业界还是投资人来说,打着各式各样名目的民间私募基金无疑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存在。

至于后一个问题,则是众说纷纭,因为民间私募基金几乎没有什么透明度,因此很难进行什么有效准确的统计调查,各种研究的估测结果从数千亿到上万亿不等,不过至少可以明确一点―――中国的私募基金不仅存在,而且具有相当规模。

一年多前,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主持进行的中国私募基金调查报告一度引发了当时关于“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大讨论。

时隔经年,虽然在中国现行法律上对私募基金迄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最近的一些发展,特别是今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8月下旬《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被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两项事件,不仅将私募基金的法律问题再次提上了台面,而且也为我们从法律层面审视私募基金问题提供了一些新的线索。

1.私募基金的法律出口:情理之中的要求在以往关于私募基金的各种讨论中,“私募基金合法化”是一个经常提到的响亮说法,尽管提这个说法的人们从基金经理、专家学者到政府官员们各自抱着不尽相同的目的,甚至在到底如何“合法化”的具体细节上意见纷纭,但毕竟至少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主张在法律上对私募基金的地位予以明确。

其实,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不违法这一现代法治原则,虽然目前中国法律只规定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而没有对私募基金做出规定,但是现行法律上也没有任何规定禁止私募基金的存在。

如此看来,私募基金本来就不违法,那又何来“合法化”一说呢?不过,虽说“私募基金合法化”这个说法不尽准确,但主张在法律上对私募基金的地位予以明确,倒的确是一项颇为必要而且合理的要求。

我之所以这样说,主要考虑到对私募基金业和投资者的风险控制问题。

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

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
③ 比如 , 用 杠 杆 交 易 、 冲交 易 等 。 得 私 募 基 金 在 规 避 风 险 的 同时 可 以获 得 较 高 的 投 资 收 益 。 运 对 使
金需要 政府 对其 进 行 法 律 认 可 和法 律 保 护 , 有 这 赖 于 政府 相关法 律 的 出台 。 ( ) 募基 金制 度为 组织 提供适 应效 率 一 私 制 度变 迁 内在机 制 的另一 个构成 要素 是适 应
效 率 , 效制 度 要 求 为 组 织提 供 适 应 效 率 。检 验 有
上 最 后 将 演 变 成 为 比较 典 型 的 对 冲基 金 ( eg n ) 从 事 对 冲 投 资 的 机 构 , 资 产 的 规 模 不 受 限 制 。 主 要 的是 开 发 有 效 的 风 险控 制 hdef d 。 u 对 最
Hale Waihona Puke 和转移技术。参见 : 田晓林 :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三大路径) < < , 证券 时报) 深圳 )2 0 年 1 月 1 ( , 5 0 1 2日。
私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合法 化是对 市 场 中 自发 的 、 理 的 、 面 的 事先 制度 创新 的 事后 法 律 认 合 正
同: 是监 管框 架 的重新 塑造 。 随着 我 国证券 市场 的深入发 展 以及外 资 背景
发展 。第 二 : 效制度 能够 消除 组织 的错误 , 有 分担

种 制度 是 否有 效 , 先 就 要 看这 种 制 度 是 否 给 首
组织 带来 了适 应效 率 。有效 制度 为组 织提供 适 应 效率 主要 表 现为 : 一 , 效 的制度 应该 为组 织 提 第 有
收 稿 日 期 : 0 7— O — 1 20 8 2
定 程度 上抑 制 了 由于信息 不对称 而导 致 的私 募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思考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思考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思考提要私募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一支重要的机构力量。

目前,私募基金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不对其加以引导而任其发展,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因此,规范私募基金运作,促使其健康发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我国私募基金经历了由地下到地上、由混乱发展到有序竞争的过程。

肇始于股权分治改革的大牛市,推动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吸引了大批公募精英转投私募,由此催生了阳光化私募的产生。

这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私募基金的产生,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产阶级不断壮大的结果。

虽然我国人均GDP刚刚跨入3,000美元的门槛,但我国的富裕阶层的绝对数量已不容小觑。

(表1)随着居民拥有的财富日益增多,当手中的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合理配置这些资产的需求便越来越迫切。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可投资品种越来越多,市场规模迅速膨胀,投资者无法凭借自身能力,更没有精力打理自己的财产。

私募基金以绝对收益为理念,可以向投资者回馈较高的收益率。

与公募基金受多项法规约束、接受严格监管相比,私募基金很少受到外界约束。

私募基金可以自行选择投资范围、灵活控制仓位,而且由于决策快、对市场变动敏感,所以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往往很高。

因此,投资者非常愿意委托私募基金管理自己的资产。

私募基金的产生,丰富了居民的投资渠道,壮大了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但是,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私募基金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我国私募基金的出现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承认的具体形式与其自身运作方式不相匹配,使业务发展受到限制。

(二)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的资格、运作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造成基金管理者素质良莠不齐,操作方式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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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募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在资金规模和法律风险方面远超过公募基金,鉴于私募基金的风险,必须尽快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且应将重点放在规范管理人和托管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培养能承担风险、成熟理性的投资者上来。

2003年10月28日,历时四年、增删十数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通过。

原立法草案中“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基金” 一章被删掉。

据有关金融专家推断,目前沪深两市公募基金的总量在700亿元左右,而私募集基金规模可能高达8000至9000亿元.法律对此予以回避,并不能否认目前几千亿私募基金的存在,只要私募基金存在一天,对其是否应当予以合法化以及如何“合法化”的问题,就无法回避。

、合法化的理由早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依法只对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进行了规定,而只字未提私募基金,但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这一现代民商经济领域的法治原则,现行法律也未做出禁止私募基金存在的规定。

因而,私募基金本来就不违法,那么“合法化"一说也便不成其为问题了。

剩余的也就仅是讨论对私募基金应不应规范和如何进行规范的问题了。

因而,尽管“私募基金合法化”这个说法不尽准确, 但主张在法律上对私募基金的地位予以明确,倒的确是项颇为必要而且合理的要求。

这主要涉及到私募基金业和投资者的风险控制问题。

私募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10多年来发展的结果,它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同时,对我国的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为我国资本市场培养了大量优秀的人才并为其潜能发挥创造了条件;同时对培育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但以上诸多优势都不能掩盖私募基金所蕴藏的巨大风险。

概括地讲,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着如下(一)行为及其存在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是作为草稿时的《投资基金法》第十章也仅仅把私募基金简单地定义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0而且据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表示,当时提出私募基金主要还是着眼于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而不是证券投资基金。

由此可见,当时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问题并没有引起管理层的足够重视,对其合法化、公开化问题尚未进行深入的研究。

因而《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本法”,这实际上就很明确地把“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这一非公募方式排除在本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了。

这样以来, 中国的私募基金将继续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保底收益的承诺造成了隐蔽性和系统性的风险中国目前大部分的私募基金,就利润的分配方式来看,一般分为三种:一是由双方协商一个固定的收益率,受托方到期负责归还本息,而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归受托方所有;二是“保底”再分成,即双方先议定一个较低的固定利率,超出部分再按一定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三是受托方只按照受托金额的大小以一个很低的比例收取固定的佣金。

由于采取第三种方式对受托方来说,利益和经营职责不密切,因而较少使用。

而前两种方式都涉及到保底收益的问题。

为吸引市场中的逐利资金,这似乎是一种自然的选择,但事实上这种做法缺乏法律的保证。

据前几年的统计,1997年专门申购新股的收益率约为50%、1998年约为30%、1999年为25%、2000年约为21%、2001年上半年为5・1%,而风险几乎为零。

由于一级市场无风险收益率的压力存在,使得二级市场“私募基金”要想获得代客理财资金就必须要有高保底收益率,否则就引不到资金;为吸引客户,保证本金安全的同时,私募基金往往会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保证客户一个远远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收益率,有时承诺的固定收益高达10% -30 %,这是我国私募基金最为显著的特点。

这种采用违背《合同法》规定的定收益的利益分配方式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并且有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也同金融机构高息揽储没有什么两样。

因此,相关的合同实际上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会由此带来大量的法律纠纷与社会问题。

但在我国,这种做法盛行一时而且短期内不会消失。

这是私募基金面临的首要问题。

另外,现在银行的贷款利率远远低于“私募基金”对外许诺的收益率,于是那些有能力从银行贷款的企业和个人纷纷从事这种套利活动,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阻挡地流人了股市。

据预测,“私募基金”的资金约有40%是来自于银行的信贷资金。

这进一步加大了股市的“泡沫”,给整个国民经济秩序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不规范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大部分是依照我国现有的《民法》、《合同法》的委托代理原则来构建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而不是依照信托原理或公司法原理来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因而就无法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监管权相互制衡的机制。

由于法律和行业管理空白而带来的经营上的风险,造成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行中既没有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的监督约束,再加上合约先天的法律缺陷,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 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问题。

私募基金还存在着其他问题。

如一些操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规范,以增加返佣为目的,对委托资金进行频繁的短线操作,这使得委托资金的投资风险大为增加,受其指导的资金账户也间接深受其害。

还有一些人与上市公司不法高管人员勾结,利用内幕消息和价格操纵进行投机套利。

近几年暴露出来的证券西方的私募基金能够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原因之一是私募基金投资者成熟、有理性,能够承担风险,具备对基金经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能力。

相比之下,中国的投资者在这方面还未成熟。

建立投资者风险教育机制,大力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使投?Y者尽快具备自我控制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

虽然现实法律的空白给民间私募基金业提供了灰色的生存空间,但也对其发展构成了相当不确定的政策法律风险。

其规模越大,这种政策法律风险就越高,正因为如此,实力越强的民间私募基金,越是期望能够早日在法律上找到一个名正言顺的出口。

而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本来就要高于公募基金,而法律定性不明、缺乏必要规制的私募活动更使得投资者的权益缺乏保障,因此从保护目前和将来私募投资者的立场出发,给私募基金一个法律上的名分是在情理之中。

另外,现在银行的贷款利率远远低于“私募基金”对外许诺的收益率,于是那些有能力从银行贷款的企业和个人纷纷从事这种套利活动,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阻挡地流人了股市。

据预测,“私募基金”的资金约有40%是来自于银行的信贷资金。

这进一步加大了股市的“泡沫”,给整个国民经济秩序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不规范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大部分是依照我国现有的《民法》、《合同法》的委托代理原则来构建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而不是依照信托原理或公司法原理来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因而就无法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监管权相互制衡的机制。

由于法律和行业管理空白而带来的经营上的风险,造成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行中既没有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的监督约束,再加上合约先天的法律缺陷,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 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问题。

私募基金还存在着其他问题。

如一些操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规范,以增加返佣为目的,对委托资金进行频繁的短线操作,这使得委托资金的投资风险大为增加,受其指导的资金账户也间接深受其害。

还有一些人与上市公司不法高管人员勾结,利用内幕消息和价格操纵进行投机套利。

近几年暴露出来的证券市场上的一系列违规行为,我们都可以依稀看到私募基金的身影。

这不是简单的用投资的方式做投机或用投机的方式做投资的方法问题,而是要不要遵守市场规则的问题。

在市场机制尚不健全、规范的情况下,当然是投机取巧者易于得利。

二、合法化的措施在我国国民经济20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的社会背景之下,金融市场日益深化和产品日益丰富,收入迅速增长的普通投资者面临1000多种股票的选择,缺乏理财知识、经验和精力,急需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帮助;而且,各种各样的社会闲置资金如个人储蓄及上市公司的富裕资金、社保基金也面临寻找增值出路的问题,希望市场能够根据他们持有的资金状况,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理财方案。

这些资金已不满足于银行低利率的存款品种,也不满足于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方式,它们需要市场提供更多、更灵活的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方式。

在此背景下,“地下私募基金”应运而生。

它的存在如同事实婚姻的存在一样,虽然没有法定的私募基金,但是也难以回避。

对私募基金的规制,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以保障和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只有合法化的投资行为和经济组织,才能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管范畴,也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尽快将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出台私募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这是解决私募基金法律风险的根本办法和基本前提。

(二)从基金治理结构方面做出制度安排,建立各方相互激励与制约的机制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财务杠杆投资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和社会震荡性。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中,除了给投资者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回报率外,基金经理人要求很大的自由度,投资过程和投资策略高度保密。

这可以说是私募基金的缺陷,但这实际上也是私募基金所能赖以存在的巨大生命力所在。

我们应将立法的重点放在规范管理人和托管者的市场准入条件、投资者的承担风险能力,而不是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比较具体的资金投向、操作方法、运作方式、回报分成等约定的方面。

同时,针对私募基金的信用链相对比较脆弱的现状,对私募基金活动做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安排,通过有效性、前瞻性的立法规范防止当事人各方所签的不详尽的、对各方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托管契约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充分调动国内经济资源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同时也便于监管,有利于减少证券市场中的不稳定因素,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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