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12.17•【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年12月17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特别保护区域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重点保护区域2.2.1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一般保护区域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3.1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3.2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1、废气排放及治理措施(1)废气产生情况分析

300 10
SS
400 0.7200
200 0.3600
10 0.0180
400 10
3、噪声排放及治理措施
NH3-N
45 0.0810
45 0.0810
5 0.0090
45* 5
TP
8 0.0144
5 0.0090
0.5 0.0009
/ 0.5
本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是水批覆(转印)机、风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其噪声源强在 60~80dB
活性炭吸附:
图 5-4 UV 光催化氧化原理图
本次技改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的总量为 2t/a,集气效率按 90%计,UV 光催化氧化效率按 50%计,则经过
UV 光催化氧化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量为 0.90t/a,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吸附处理,活性炭吸附效率按
90%计,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量为 0.09t/a,排放速率为 0.0375kg/h,排放浓度为 3.75mg/m3,可以满足《四
目前厂区产生的生产废水均不外排,通过厂区设置的循环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循环使用,并定期补充损耗
水。水批覆(转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过水箱存储后,通过三级过滤器过滤后经紫外线灭菌机灭菌后,实
现循环利用。
循环水设备处理简介:
图 5-5 已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工艺流程图 废水的主要成分: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项目使用的水溶膜主要组成部分是淀粉和聚乙烯醇薄膜,生产 过程中聚乙烯醇薄膜附着到塑料产品表面,而其中的部分淀粉颗粒悬浮在水中,废水中的主要成分为淀粉。 由于悬浮在水中的淀粉通过现有的污水处理设备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生产用水长时间不进行排放, 一直循环使用,会导致水中的 COD 含量升高,造成水体发臭的现象出现。因此,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不能 全部循环利用,生产废水需处理后进行部分外排处理,并补充新鲜用水。 环评建议:在过滤前增加絮凝沉淀(PAM 加药装置)工序,并在精密过滤器处理装置后加入消毒加药 装置取代现有的紫外线灭菌机,将水中悬浮淀粉通过絮凝剂沉淀后再经过现有的循环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部 分循环回用,部分外排进入厂区的预处理池处理后在排放入污水管网处理,外排处理的水需要达到《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三级标准。根据企业用水需求,建议处理后的废水 70%继续循环使用,30% 进行排放。项目每天的用水量为 20m3,则处理以后每天废水排放量为 6m3/d,1800m3/a。 精密过滤器简介:精密过滤又称为保安过滤器,筒体外壳一般采用不锈钢材质制造,内部采用 PP 熔喷、 线烧、折叠、钛滤芯、活性炭滤芯等管状滤芯作为过滤元件,根据不同的过滤介质及设计工艺选择不同的 过滤元件,以达到出水水质的要求。本项目精密过滤器采用 PP 过滤芯,其具有过滤流量大,纳污量大,压 力损耗小的特点,可阻截不同粒径的杂质颗粒,集表面过滤与深层过滤于一体。精密过滤器使用一定时期 后也有堵塞现象,因此,一定时期后 PP 熔喷滤芯必须更换,更换时由设备生产厂家负责更换。通过精密过 滤器处理后,废水中的可溶性淀粉能够达到有效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三级标 准。
污染防治措施

2、地下水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中的Ⅳ类建设项目,不开 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运营过程中会用到润滑油、切削液、油漆、油墨等,储 存及使用过程中如防治措施不当,会对地下水产生污染,为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必须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对地面进行防渗处理。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焊接废气、粉尘、 油漆及印刷废气、喷塑粉尘、喷塑烘干废气及餐饮油烟等废气;设备噪声;废边 角料和废金属屑,废滤芯,废油漆桶、漆渣、废过滤棉及废活性炭,废油墨桶、 废油墨及废印版,废切削液,废润滑油,以及餐厨垃圾及生活垃圾等固废。
1、水污染治理措施
本项目外排废水产生量为 14.52m3/d,拖地洗手废水及试压水经隔油后排入 污水预处理池,餐饮废水经食堂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预处理 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 网。近期经沙渠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一级 A 标准后排入西河;远期排入沙渠建 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氮氨和总磷达到《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指标,总氮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1/2311-2016)中表 1 限值,其余指标执行《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最终排入羊头堰。
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治措施,按各功能单元所处的位置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和一 般防渗区:
重点防渗区包括:喷漆房,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油漆、油墨、切削液、润滑 油储存区域,切削液、润滑油使用区、危废暂存间及废水处理池(隔油池及污水 预处理池)。采用坚固、防渗、耐腐蚀的材料铺设,应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 Mb≥6.0m,渗透系数≤10-7cm/s;或参照 GB18598 执行”防渗技术要求;此外, 危废暂存间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做好防雨、防渗、 防腐,防止二次污染,并设计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围堰等设施。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2【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NO:SC07047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川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经典川点工艺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发字第号

四川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经典川点工艺规范》等1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7发字第3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以下18项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见附件)。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7月13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51/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7-07-132017-08-012DB51/T2378-2017中国经典川点工艺规范2017-07-132017-08-013DB51/T2379-2017竹席类竹席产品耐折牢度的测定2017-07-132017-10-014DB51/T2380-2017汽车内饰中醛酮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2017-07-132017-10-015DB51/T2381-2017汽车内饰耐候性测定加速老化法2017-07-132017-10-016DB51/T2382-2017植物及种子(果实)中赤霉素(GA)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07-137DB51/T2383-2017植物及种子(果实)中脱落酸(ABA)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07-132017-10-018DB51/T2384-2017植物及种子(果实)中吲哚乙酸(IAA)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07-132017-10-019DB51/T2385-2017小麦种子休眠性鉴定方法2017-07-132017-10-0110DB51/T2386-2017芽麦品质劣化分级标准2017-07-132017-10-0111DB51/T2387-2017大熊猫检疫技术——弓形虫检疫技术规范2017-07-132017-10-0112DB51/T2388-2017大熊猫检疫技术—溶组织阿米巴原虫检测技术规程2017-07-132017-10-0113DB51/T2389-2017大熊猫检疫技术—隐孢子虫检测技术规程2017-07-132017-10-0114DB51/T2390-2017出口猪肉生产质量管理控制技术规范2017-07-132017-10-0115DB51/T2391-2017猪肉原料养殖场2017-07-132017-10-0116DB51/T2392-2017猫传染性鼻气管炎检疫技术规范2017-07-132017-10-0117DB51/T2393-2017犬糖尿病检疫技术规范2017-07-132017-10-0118DB51/T2394-2017奶牛酮病检疫技术规范2017-07-132017-10-0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川办函〔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7〕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川委发〔2016〕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精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水平,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基准年下降10%以上,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8%以上,达标天数率达81.9%,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
各市(州)PM10年度目标分解详见附件,PM2.5和达标天数率年度目标任务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18号)执行。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一、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排风总管后,送入 UV 光氧催化净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达
标排放,经处理后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排放量为 0.211t/a(0.035kg/h),排 放 浓 度 为 1.75mg/m3 。 满 足 《 四 川 省 固 定 污 染 源 大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标 准 》 (DB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2377-2017)表中 VOCs 排放标准。
边均为工业用地,项目现状周边 200m 范围内无敏感目标,本项目的施工噪声通过距离
衰减后,对周边的影响小;且项目夜间不施工,因此,不会产生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施
工噪声产生的影响是暂时的,随施工的结束而消失。
本项目采取的主要噪声防止措施:
(1)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设备; (2)加强机械设备维护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 (3)禁止在夜间进行高噪声的施工作业,但因建设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
LA(r)=LA(ro)-20Lg(r/ro) 式中:LA(r)——距离声源 r 处的 A 声级,dB(A); LA(ro)——距离声源 ro 处的 A 声级,dB(A); ro、r ——距声源的距离,m; 根据类比参考各类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监测结果统计,施工工地的噪声声级峰值约 90 分贝,一般情况声级约 81 分贝。施工噪声影响预测结果见表 7-1。
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污染物主 要有 COD、SS、动植物油、NH3-N 等,施工废水污染物主要为 SS 和石油类。工程施工 期间在施工场地内设置活动板房作为施工营地,设置一座旱厕集中收集施工人员的生活 污水,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对旱厕进行清掏处理。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杜绝 外排。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来信: 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确提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文本3.2部分对聚氯乙烯工业的定义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
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
”3.地标中《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未规定塑料制品行业执行标准。
请问,仅涉及PVC注塑与挤出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回复:1 / 2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
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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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的修改单)。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i
DB51/ 2377—201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 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 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的设施。包括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生物处理设施 或其它有效的污染处理设施。
3.8 最低去除效率 minimum removal efficiency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9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例如开放式作业或者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各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在 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除 CH4、CO、 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有机化合物。主 要包括具有挥发性的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 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 VOCs 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 NMOC 表示,以碳计),即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使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 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 C2-C8)的总量(以碳计)。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 增加对主要 VOCs 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 VOCs(以 TOC 表示)。
GBZ/T 160.4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烃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48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醇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56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 川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51/ 2377—2017
目 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典型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3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1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16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17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去除效率计算.................................................................................................. 18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核算..........................19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监测方法适用性检验..................................................................................... 20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相关行业术语定义..........................................................................................23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VOCs 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25
附件
ICS 13.020 Z 6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Sichuan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7 -07 - 13 发布
2017 - 08 - 01 实施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
DB51/ 2377—2017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 m。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净化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无净化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 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 mg/m3。
开口(孔)排放到环境中。
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 HJ/T 55 的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
值,单位 mg/m3。 3.11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