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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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简介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交通方式,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便捷、快速、安全的交通工具。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顺利运行和乘客的安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的相关内容,包括车辆、设备、信号系统、施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车辆规范要求1.车辆设计要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包括车辆的尺寸、载客量、制动系统、安全系统等方面。

2.车辆的外观要整洁美观,符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形象。

3.车辆的座椅、扶手、车门等设施要舒适、易于使用,并满足相关的人体工程学要求。

4.车辆的噪音和振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乘客不产生不良影响。

5.车辆应配备必要的车载设备,如紧急通信设备、监控设备等,以保障乘客的安全。

设备规范要求1.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具备可靠性、安全性和维修便捷性。

2.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设备的保养和更新换代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以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长期稳定运行。

4.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相关故障信息应上报并及时处理。

信号系统规范要求1.信号系统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需要,确保列车的运行安全和准时。

2.信号系统的选型和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其稳定性和可靠性。

3.信号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信号系统的故障应及时修复,故障信息应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施工规范要求1.城市轨道交通的施工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包括施工的时间、空间、方法和步骤等方面。

2.施工前应进行充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施工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3.施工期间应做好交通疏导和安全防护,确保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4.施工后应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结论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对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和运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制定规范要求,可有效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的质量和效益,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DB11∕T 1714-202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DB11∕T 1714-2020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测试列车 testing train 根据检测需要,在本线运营的电客车上安装相应检测设备、具备精确里程定位功能的列车。 3.2 动态检测 dynamic testing 在热滑试验完成后,采用测试列车及相关地面检测设备,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的系统联动功能、动态性能、系统状态和匹配关系进行的检测。 3.3 常规检测 routine inspection 为评价系统的联动功能、动态性能、系统状态和匹配关系,动态检测中应进行检测的项目。 3.4
1
DB11/T 1714—2020
专项检测 special inspection 为评价系统的联动功能、动态性能、系统状态和匹配关系,动态检测中宜进行的检测项目。
3.5
动态验收 dynamic inspection acceptance 在项目工程验收阶段,通过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系统是否达到设计要 求进行的验收。
DB11/T 1714—2020
目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5 基础设施系统....................................................................... 2 6 电力牵引供电系统................................................................... 5 7 通信与信号系统..................................................................... 8 8 空气动力学响应、噪声和电磁环境.................................................... 10 参考文献............................................................................. 12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1.条款的范围本技术规程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要求,以及其技术管理要求。

2.定义2.1结构安全保护:指通过技术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结构安全运行的一种活动。

2.2安全责任:指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所有者(拥有者)和管理者、投资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维护方,须承担建立和实施结构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

3.技术要求3.1 设计、施工和试运行中的安全管理3.1.1 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时,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Okies安全管理四要素,并经过专家认证审核。

3.1.2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及试运行任务的各责任方,必须在规定的交工日期前,将安全管理体系报指定专家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3.1.3 各责任方必须在生产管理制度中确定结构安全保护相关的组织机构、责任分工、技术化文件体系等,以确保结构安全保护的有效实施。

3.2 结构安全保护措施3.2.1 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在规划、设计和投资阶段,必须考虑不同情况下的安全条件,包括可能的自然灾害和其他安全风险。

3.2.2 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施工严禁开挖原有建筑等重要结构,施工围护必须保证施工安全,确保建筑物安全稳定。

3.2.3 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引入先进设备和技术,采用适当的构件和细部技术,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考虑多种环境因素下的结构变形和破坏。

3.2.4 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应采用适当的检测和监测技术,对结构安全进行检测和诊断,防止结构安全危险。

4.管理要求4.1 安全文件体系4.1.1 结构安全保护文件体系应包括: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保护总体方案、结构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安全保护施工施工方案、结构安全保护检测、监测方案等。

4.1.2 各责任单位在制定上述规划和方案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并通过专家认证。

4.2 安全管理机制4.2.2 安全管理机制应当具备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安全记录、安全培训和安全通报等体系和要素,并建立专门的隐患排查体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1.14
•【文号】交办运〔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的通

交办运〔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有关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动对接、积极协调,指导运营单位从源头减少运营安全风险。

各地要及时做好《规范》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部运输服务司杨远舟,************、65293262(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2年1月14日。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施工技术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施工技术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施工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保障运营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建设施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任务和施工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施工方案,制定施工计划,合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任务书和施工图纸,组织、指挥、协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八条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任务和施工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第十条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前的勘察、测量和设计工作,确定施工范围和施工难点。

第十一条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前的资源调查和环境评估,确定施工所需资源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任务和施工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第十四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前的勘察、测量和设计工作,确定施工范围和施工难点。

第十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前的资源调查和环境评估,确定施工所需资源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施工过程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任务书和施工图纸,组织、指挥、协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部分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部分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部分技术规范
[1]运营
列车越过无屏蔽门的站台时,实际速度不应大于40km/h;
列车最大运行间隔不应大于10mins;
[2]车辆
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低于1.8m,座椅处的客室有效净高度不应低于1.7m;蓄电池电量:地下车辆45mins,地上车辆30mins;
[3]限界
对于双线,中间无建筑物,两线限界间距不应小于100mm;
对于单线,隧道结构与设备限界间距不应小于100mm;
[4]土建
轨距1435mm;
非车站允许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4m/s2;
站内超高不过15mm;
站内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3m/s2;
轨道尽端车挡应能承受列车以15km/h的速度撞击;
隧道内应急通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50mm;。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ail traffic Vehice for urban rail transitDGJ08—106—2003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2003上海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建[2003]618号关于批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主编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规范》,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1.1、3.1.6、3.2.16第2、11、13、14、15、16、17款,3.2.17第1、2款,4.1.3第8款,4.5.3、4.9.3、4.9.4为强制性条文。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106—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八月十六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会同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编制组在总结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营、维修实践经验及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整体目标和特点,适当吸取和借鉴了部分国外标准,以满足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经济合理、促进成熟的要求,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设计、选型及安全性、适用性等方面的基本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

为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列车功能的合适设置,保证运营和服务的基本需要提供了依据。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车辆性能;4车辆技术要求;5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1. 引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益。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各个环节,包括施工监测、运营监测和维修监测。

2. 监测目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工程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问题,确保工程安全稳定地运营。

监测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工程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线路和车辆的运行状态•效率和质量的保障3. 监测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整个工程的各个环节。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施工监测施工监测是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的监测活动。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监测:包括土壤和地质条件、基础和结构的稳定性等方面的监测。

•施工进度监测:包括各个施工阶段的进度监测,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

•安全监测: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风险评估。

3.2 运营监测运营监测是在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运营后进行的监测活动。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轨道和设备监测:包括轨道和设备的磨损程度、运行状态等。

•车辆运行监测:包括车辆的运行速度、稳定性、乘客负荷等方面的监测。

•安全监测:包括运营过程中的事故和风险评估。

3.3 维修监测维修监测是在轨道交通工程运营过程中进行的监测活动。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监测:包括设备的损坏情况、维修周期和维修质量。

•工程维护监测:包括工程的维护保养情况和维修人员的操作。

•安全监测:包括维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

4. 监测方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

根据不同的监测内容和要求,可以选择适当的监测方法。

常用的监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传感器监测:使用传感器和测量仪器进行实时监测,如加速度计、温度传感器等。

•数据处理和分析:通过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得出相关指标和结论。

•图像监测:使用摄像机等图像采集设备对工程进行实时图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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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功能和技术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本规范不适用于高速磁浮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1.0.3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满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并应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经济适用。

1.0.4 城市轨道交通应经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1.0.5本规范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基本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0.2 建设constru ction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试运行,包括车辆和机电设备的采购、制造。

2.0.3 运营opera tion为实现安全有效运送乘客而有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3.0.1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3.0.2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发展模式和不同规划期的发展目标,提出网络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3.0.3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以乘客需求为目标,应做到资源共享和方便乘客使用。

3.0.4城市轨道交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确保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

3.0.5 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0.6城市轨道交通应具有消防安全性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

3.0.7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有效的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

3.0.8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3.0.9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和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

3.0.10车辆、车站及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3.0.11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

3.0.12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确保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必要时应进行拆迁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0.13城市轨道交通应明示禁入区域,并应设置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禁入区域的防范设施。

3.0.14车站附近应配套建设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设施。

配套衔接设施的项目、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并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同期建设。

3.0.15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

3.0.16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3.0.1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运营单位应保障环境保护设施的持续有效使用。

3.0.18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补救措施。

3.0.19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

3.0.20 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入载客运营:1 不载客试运行的时间不少于3 个月。

2 运营单位具备安全运营的规章制度,人员到位、持证上岗。

3 符合本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3.0.21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状态应包括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

运营应在能够保证乘客和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0.22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的维修,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和正常的状态。

3.0.23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或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0.24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4 运营4.1 行车管理4.1.1 列车运行应统一调度指挥。

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列车安全运行防护;有轨电车允许通过司机嘹望保证行车安全。

4.1.3 在运营期间,线路上的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不应大于设计允许的最高速度。

2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不应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

3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

4.1.4 列车在营运时段正常运行时,最大运行间隔不应大于10min。

4.1.5 站后折返运行的列车,应在折返站清客后才能进入折返线。

4.1.6当列车在运行中发生不能保障安全运行的故障时,在故障列车退出运营前,应首先选择在车站清空乘客。

4.1.7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应确认谐翟诔嫡就V故保拍芸舫得牛涣谐灯舳埃?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

4.1.8 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能根据运营需求实现车辆基地无人驾驶区域、车辆出入线、正线和折返线的无人驾驶运行。

2客室内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或控制室的通信联络装置,实现值守人员与乘客的双向语音通信,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

3 车站应设站台屏蔽门;并应能通过电视监视各站台屏蔽门区域。

4.2 客运服务4.2.1城市轨道交通应具备不同运营状态下的客运管理模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4.2.2运营单位应以安全、准时、便捷、文明为目标,为乘客提供持续改进的服务。

4.2.3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完善的服务标志、乘客信息系统,为乘客提供规范、有效、及时的信息。

4.2.4 运营单位应向残障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4.2.5 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4.2.6运营单位应向乘客明示其服务的内容、责任、义务、服务质量和乘车安全要求、乘车常识。

4.3 维修4.3.1 维修应满足下列要求:1土建设施、车辆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包含维护、检查和检修,应包括可能对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所有部件或设施。

2 维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应根据运行特点、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制定相应的维修规程,并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逐步优化维修规程。

4.3.2 维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维修管理与配置的维修设施应符合产品维修手册和设计要求。

2 维修时间间隔、维修内容及相关的变更,应经相关程序审定。

3 维修应有记录,维修记录与有关文件应一并存档备案。

4 维护记录应保存至下一次维修开始或至少3年时间;检查及检修记录应保存至土建设施或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终止。

4.4 车辆基地4.4.1 车辆基地的设置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需要。

4.4.2 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运输和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2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满足消防要求。

4.4.3 车辆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并应满足防洪、防淹要求。

4.4.4车辆基地中的危险品应有单独隔离的存放区域,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5.1 一般要求5.1.1在车辆寿命周期内,车辆应满足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要求,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方便救援的条件。

5.1.2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

5.13 车辆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减小车辆噪声和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5.1.4 新设计的车辆或经过重大技术改造的首列(辆)车应进行型式试验。

5.2 车体5.2.1在车辆寿命周期内,车体应能够承受各种静态、动态荷载而不产生永久变形、断裂和疲劳失效;车体应有足够的刚度,应满足维修和复轨的要求。

新设计的车辆或车辆经过改造对车体强度有影响时,应进行车体静强度试验。

5.2.2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自地板面计算,坐椅安装处的客室有效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70m。

5.2.3 客室侧门应具备下列功能:1 能单独开闭和锁闭;在站台设有屏蔽门时,能与屏蔽门联动开闭。

2 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

3 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

4 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时才能正常打开。

5 在紧急情况下,乘客能手动解锁开门。

5.2.4客室内应设扶手;在列车运行时,车辆连接处应采取保障乘客安全的措施。

5.2.5客室车窗的结构应防止乘客在无意识状态下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车窗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5.2.6 客室地板应防滑;客室结构、过道处不应有尖角或突出物。

5.3 牵引和制动5.3.1列车应具有既独立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擦制动系统,并应保证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

5.3.2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并应保证所需的制动力;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发生溜车。

5.3.3 与道路交通混合运行的列车(车辆)还应具备:1 独立于轮轨粘着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

2 用于粘着制动系统的撒砂装置。

5.3.4 当列车发生分离事故时,应能自动实施紧急制动。

5.3.5 当客室侧门未全部关闭时,列车应不能正常启动。

5.3.6 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的能力:l 在定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4 动力时,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 在定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一列空载列车应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推送一列故障的定员载荷工况下的列车至最近车站。

5.3.7 牵引与制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制动指令应优先于牵引指令。

2 牵引及制动力变化时的冲击率应符合人体对加、减速度变化的适应性。

5.3.8列车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制动按钮,在牵引制动主手柄上应设置警惕按钮。

5.3.9当列车一个辅助逆变器丧失供电能力时,剩余列车辅助逆变器的容量应满足涉及行车安全的列车基本负载的供电要求。

5.4 车载设备和设施5.4.1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

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5.4.2 车辆内所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措施。

5.4.3与道路交通混行的列车,应具备满足道路交通法规要求的前照灯、示宽灯、方向指示灯、尾灯和后视镜。

5.4.4客室及司机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空调和采暖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客室内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3/h(按定员载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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