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各基金业务参与人:为了规范我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日常业务运作及基金业务数据传输,进一步明确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办理规定,明确基金业务参与人的业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请在办理我公司相关基金业务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参与主体的业务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业务运作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本公司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基金系统”)办理相关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时须遵照本业务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本业务运作指引中的业务用语含义除特别说明外,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本公司将根据基金系统最新发展不时更新本业务运作指引,并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对基金业务参与人进行发布。
第二章基金系统工作时间安排第五条本公司基金系统工作日为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六条在基金系统工作日,本公司接收基金销售机构申报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及向基金销售机构发送基金交易回报、基金份额对账等数据。
基金销售机构在非基金系统工作日期间(如周六、日或节假日)受理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应将其归入下一个基金系统工作日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数据中一并发送给本公司。
第七条在基金系统工作日,本公司接收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动态信息文件、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及向管理人发送基金交易待确认、交易回报、基金份额对账等数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8•【文号】保监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高保险机构自主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股票资产配置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二、强化股票池制度管理。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加强股票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
已投资股票出现《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授权及时处置,从可以投资票池中剔除。
三、建立公平交易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规范股票投资公平交易行为,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
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申报制度,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四、依规运作控制总体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总资产基数,严格控制短期融资,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止过度利用杠杆融入资金投资股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2016.6.2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六年六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份及B类股份、优先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权证等证券的查询业务,查询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证券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和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等。
司法协助下的证券查询业务,参见本公司有关规定。
二、查询方式申请人可就近前往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券商办理远程查询,也可以至本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柜台办理查询。
申请人办理B股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B类股份查询,需前往对应分公司柜台办理,B股股票的查询还可前往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券商办理远程查询。
对于无指定交易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申请人可前往已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券商处办理远程查询,也可以至本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柜台办理查询。
(一)到本公司柜台申请查询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办理查询业务。
2、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费后,向本公司领取查询结果和发票。
(二)通过远程方式申请查询1、上海市场(1)PROP系统提供证券持有及变动查询服务。
申请人可向证券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直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的要求相同。
证券公司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办理查询业务。
(2)查询3年内任一交易日持有余额和最近3年以来的持有余额、持有变动历史记录,通过PROP“证券登记模块-证券查询-证券账户持有查询和证券账户持有变动查询”功能自助查询。
查询3年以前的持有变动记录或因继承引起的过户查询过出方未指定交易账户证券余额的,通过PROP“营业厅-账户业务-证券查询申报”申报。
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费后,向证券公司领取查询结果和发票。
2017-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七年八月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1)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7)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5)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1)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59)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2)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68)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1)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0)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4)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7)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2)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5)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 99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2)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7)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5)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6)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0)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2)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3)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4)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5)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7)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8)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29)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0)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1)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子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了便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现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户与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一、本通知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要求提供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条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为其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应由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三条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每设立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沪深市场各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四条四、托管人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关于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别加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章);(四)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五)资产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六)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七)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登业务指引

号码,不得录入执照号码或增减任何字符。 (四)打印证券账户卡 完成以上步骤后,柜员以四号仿宋体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加盖证券
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将账户卡及其他资料交给投资者。 (五)开户资料扫描及归档 开户完成后,柜员将所有开户资料进行整理并扫描,开户资料应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二、证券账户开户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营业部不得受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续。 (三)证券账户开户处理 对符合开户规定的,柜员在其申请表中注明“已审核”,并将投
资者资料录入开户系统,录入过程必须认真,确保录入资料准确无误, 复核岗应实时检查操作的正确性。经办人和复核人需同时在相关单据 上签名确认。
1、个人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设立账户。 (4)不规范的身份证号不得设立账户。不规范的身份证号包括: 首位数为“0”或其他字符、非 15 位数或 18 位数等。 (5)对于开户系统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括号加同音字 或形近字代替,如陈鎔喆,可录入陈(容(吉;陈小喆,可录入陈小 (吉。 (6)若少数民族的姓名位数超过深圳开户模块的录入范围,先 录入一部分并打印股东卡后,手写将姓名补全,并在手写位置加盖开 户业务专用章,待中国结算系统支持后统一变更。 2、机构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B 股账户。 (4)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设立 账户。 (5)《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注册号”栏一律录入注册
(2)自动领取红利。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 司,投资者无须申领。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参与者,其股票投资管理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在股票投资中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一、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监管意义保险机构的股票投资活动是指其以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股票市场,购买、持有和交易股票。
保险投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多方面的监管意义。
首先,保险机构的股票投资管理对稳定金融市场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股票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波动不仅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财富,还会对整个金融系统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保险机构作为大型资本市场参与者,其投资决策对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监管股票投资管理能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
其次,保险机构的股票投资管理对于提升资本市场的效率和质量有积极作用。
保险机构通过参与股票市场投资活动,为企业融资提供了重要渠道,并且通过投资评估和定价的参与,提高了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企业治理方面的效率,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监管也对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盈利和稳健经营对于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对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的规范,可以防范投资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从而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确保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原则和要求,旨在规范保险机构的股票投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首先,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应坚持风险导向原则。
保险机构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应以风险控制为主导,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合理配置股票投资组合,控制整体风险水平。
其次,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保险机构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应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政策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投资行为。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办法在金融市场中,保险机构是重要的投资者之一。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中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保险机构在股票投资领域的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保险机构的特殊性质以及股票市场的波动性,保险机构的股票投资也面临一些风险。
为了保护保险机构的利益,提高投资的效益,制定一套专门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主要内容1. 投资范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机构可以投资的股票种类和比例,以降低风险。
保险机构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应注重公司的盈利能力、估值水平以及行业前景等因素。
2. 投资限制:为了控制风险,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在股票投资中的一些限制。
比如,保险机构的股票市值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不能追求短期高收益而忽视风险等。
3. 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在股票投资中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例如,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并定期进行投资风险评估。
4. 维权机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在投资过程中的维权机制。
一旦投资出现争议,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意义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保险机构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明确的投资范围和限制可以帮助保险机构更加理性地进行股票投资,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
其次,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维权机制,保险机构在投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并避免出现投资纠纷。
最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有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合理规范保险机构的股票投资行为可以减少市场波动性,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7•【文号】保监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7日保监发[2005]1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托管指引》)等规定,现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险、寿险资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资策略方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股票投资业务申请。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下同)的20%;(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四)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五)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六)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04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所涉客户迁移优化业务上线,适应深市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最新变化,深圳分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公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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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便于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证券登记、账户管理、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受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第四条
托管人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授权书;
(五)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或者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
件;
(七)托管人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中国结算公司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当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一保险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营业执照注册号”。
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保险产品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应当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填写。
第六条
中国结算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变更以及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手续。
托管人变更“持有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者注销账户时,还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当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机构账户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查询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持股余额和持股变更情况,并交纳相应查询费用,经办人须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托管人作为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应当以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包括保险机构投资者、基金等全部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运作中出现的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交收责任,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业务前,应当与中国结算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唯一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该账户并按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保险机构投资者、基金等(不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全部资金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保险资金。
指定收款账户名称应当与结算参与人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名称、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保险机构投资者等信息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相应材料,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变更托管人,应当由新任托管人及时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
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中国结算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证券交易。
每个交易日(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保险机构投资者独立席位证券账户T日的成交数额及其他数据,计算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生成证券交易清算数据。
结算参与人根据所托管全部保险机构投资者、基金等全部资金和证券T日的成交数额及其他数据,计算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应收或应付净额,确定相关交收责任。
第十七条
T日清算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应当将当日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存放于结算系统,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资金交收依据和交收指令。
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从中国结算公司结算系统获取相关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保险机构投资者进行二级清算。
因中国结算公司结算系统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其他情况中国结算公司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通知结算参与人。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按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义务。
结算参与人对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当及时反馈。
经核实确属清算差错的,中国结算公司应予更正,结算参与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当日交收义务。
第十九条
中国结算公司按现行业务规定,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1日与结算参与人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
第二十条
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结算公司向结算参与人代理收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视为资金交收违约。
中国结算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结算参与人透支金额,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规定收透支资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结算参与人于交收日(T+1日)15: 00之前,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指定其托管并发生透支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
中国结算公司按结算参与人指定证券账户透支买入证券的先后顺序,由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120%(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
如该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所有证券市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即扣该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全部证券。
结算参与人不指定透支的证券账户,中国结算公司有权暂扣相当于透支金额120%市值的证券。
(三)因结算参与人原因造成的资金交收透支,中国结算公司将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
(四)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者暂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保险机构投资者透支证券账户的证券买入。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托管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发生卖空,视为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违约。
中国结算公司可在T+1日暂扣与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并以卖空价款为基数计收违约金,发生卖空的证券账户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卖空证券可解除暂扣,否则中国结算公司将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因此发生的损益由结算参与人向保险机构投资者追索或者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