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十八、二十九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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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12月31日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拟认定2019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拟认定2019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福建硅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仙游县南丰生化有限公司
福建益明纺织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嘉裕华制鞋工业有限公司
国投云顶湄洲湾电力有限公司 福建省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汽车锻压件厂 福建省安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龙工(福建)铸锻有限公司
龙岩市佳诚机械有限公司 星河电路(福建)有限公司 龙工(福建)液压有限公司 福建欣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联合铸造有限公司
龙岩安特环保有限公司 龙岩市融耀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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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精细化条件5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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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大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福建蓝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德凯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铨一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祥福工艺有限公司 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 龙岩新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瑞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京科科技有限公司 福鼎市福海化油器有限公司
福建凯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中电合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快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熙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小歪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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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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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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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北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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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爱德(厦门)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撤消及优惠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撤消及优惠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撤消及优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18•【字号】闽地税政二[2001]32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撤消及优惠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32号2001年6月18日)福州、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省科学技术厅闽科高[2001]30号文,现将更名及撤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

附件所列撤消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相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撤消企业名单一、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证书编号1.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J-00138(原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FJ-00163(原福州顶点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3.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J-00087(原福建凤竹针织漂染有限公司) 4.福州宏儒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FJ-00223(原福建省宏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二、撤销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证书编号1.福建闽邮国都电子有限公司FJ-00142 2.福建晋江鸿达科技有限公司FJ-00150 3.福州高知电子有限公司FJ-00185 4.福州电力器件厂FJ-00013 5.福建星光造纸技术研究开发中心FJ-00031 6.福州卫星通讯设备联合公司FJ-00032 7.福建省集群无线电话公司FJ-00040 8.福州高星电力技术开发公司FJ-00054 9.南平市康达电讯器材厂FJ-00131。

福州市各行业大企业

福州市各行业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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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

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

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科高[2008]3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12.02【实施日期】2008.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科高〔2008〕31号)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福州科技园区管委会: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二○○八年十二月二日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福建省境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依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结合本实施细则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国税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省级惠企政策项目清单表

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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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领域“独角兽”创新企业认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
数字经济领域“瞪羚”创新企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2022年省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库入库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行业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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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
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行业不限
3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行业不限
36
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评估命名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7
省级众创空间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8
5G技术创新中心项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
5G示范应用项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
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1
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农、林、牧、渔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
科技小巨人遴选和认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公布2021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公布2021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榕工信企〔2021〕306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公布2021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榕工信企〔2021〕306号各县(市)区工信局(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现将《福建省工信厅关于公布2021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闽工信中小〔2021〕535号)转发给你们。

瑞星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我市45家企业2021年被省工信厅授予“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奖励政策对经认定的2021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信厅授予“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将从省2021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二、抓好运行监测为精准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跟踪培育和服务工作,省工信厅将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

获得认定的我市45家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于12月底前登陆工信部“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网址:)完成注册,于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首月数据报送,并指定专人负责,往后于每月15日前完成数据报送工作。

此外,获得认定的企业要登录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平台(网址:),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5日前填报生产经营情况数据等信息。

各县(市)区工信局要认真组织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好注册和数据报送工作,加强跟踪督促,按时、保质、保量抓好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工作。

负责报送数据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请于12月20日前由县(市)区工信局汇总后报送市工信局企业处。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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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十八、二十九批高新技术企
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二[2000]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1.04
【实施日期】2000.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十八、
二十九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1号2000年1月4日)
近接省科委闽科新(1999)45号和闽科新(1999)56号文。

经研究,现将第二十八、二十九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具体名单附后)下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及审批办法按省政府闽政(1998)6号和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
第二十八批高新技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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