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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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不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单一来源采购除外):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政策(一)采购文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技术和商务条件,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

不得随意提高门槛,不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设置局部的地域限制。

不属于国家规定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得以此作为供应商的准入条件。

(三)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一般不超过采购预算的一倍;确实需要求超过一倍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金等条件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四)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不得设定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

技术参数应设为一个范围值,不得设为一个固定值。

(五)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

确需设置厂商授权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且不得作为必须完全满足的条件。

(六)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对称。

设置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的,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非重大或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只需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附上合同及其验收报告);重大或有特殊要求确需提供多个同类项目经验的采购项目,应说明理由。

设置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的,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七)采购货物类项目或服务类中货物占采购预算一半以上的项目,符合采购需求的品牌至少应当达到三家以上,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可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采购人不指定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可在系统中随机生成委托代理机构

采购人不指定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可在系统中随机生成委托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培训
2. 修订程序 2月,装备中心印发《关于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 采购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的通知》 3月,专题调研和座谈:到华南农业大学、南方 医科大学、广州大学城的7所高校以及粤西4所高校 进行调研,与各高校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座谈, 充分听取对该细则的修订意见; 4月,向省财政厅的征求意见,同时也收集了我 厅有关处室的意见; 5月,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充分的吸纳并形成修 订的初稿报省法制办审核; 8月5日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印发; 9月5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2.对采购人回归本位后的各部门权利和责任 做出了明确说明。
第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分 离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 离的采购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负责项目采购决策、 执行、监督的机构,遵循“程序合法、权利制衡、 终身留痕”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 理制度,有效防控政府采购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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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过程
1.认真学习和总结。成立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小组, 全面总结《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 行)》2011年施行以来的情况,包括实施背景、取得 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原因并结合学习国家 和省两个层面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是近两年颁 布的法规和省直部门印发的相关规章制度,理清思路, 确定实施细则中哪些内容应保留,哪些内容需删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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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回归本位(第二条)
现行的规程由装备中心承担采购人的角色,学 校为采购单位;根据采购法的要求,进一步理顺 关系,将采购人角色回归学校。省教育装备中心 是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的管理部门, 履行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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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非驻穗省属学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 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通过省财政厅政府采购 计划管理系统编报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的,应在编报计划时注明该项目是否施行属地采 购;属于协议采购项目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后,可从节约成本、办理快捷的实际出发,通过 属地协议供货渠道办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粤财采购〔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4〕14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通用类货物采购需求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目标,现将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目标按照“物有所值、标准清晰、分类管理、充分竞价”的原则,加强通用类货物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配置标准体系,以多品牌竞争打破价格垄断,以批量集中提升议价能力,以电子化交易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二、改革范围《2013年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通用类货物品目。

三、实施方式对通用类货物品目进行细化,并按商品标准特性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2)。

(一)批量电子询价。

对通用台式计算机、通用便携式计算机、A4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通用空调机、复印纸等9个品目实施批量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的,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基本配置标准确定需求档次和数量,由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批量汇总后,组织批量电子询价活动,不再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二)自定义电子询价。

对专用台式计算机、图形工作站等24个品目实施自定义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公开采购数额标准(预算金额80万元)的,由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核心技术参数格式,自定义具体采购需求标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自定义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调研报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

[调研报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

[调研报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广东省财政厅文件粤财采购〔2004〕17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2004年9月21日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委托第四条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

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省政府采购改革走上快车道

广东省政府采购改革走上快车道
条 件 之一 。
2 0 年 6月至 1 08 0月底 ,本省政府 采购执
行情况专项检 查工作分 自查 自纠 、 重点检
查 、整 改 提 高 和 验 收 总 结 四 个 阶 段 进 行 ,
广 东 省 明确 提 出 了建 立 “ 个竞 争机 两 制 与 一 个制 约机 制 ”的 目标 ,即 建立 供 应
公平 、高效 、透 明的政府采购环境 。全省 纳入规 范化管 理的政府 采购资 金总额从 2 0 年的 7 .2 00 2 1 亿元逐年扩大到 2 0 年 09
的 8 3 元 。总 体 来 看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0亿 改 革 取 得 了一 定 的 成效 , 体 体现 为 六 具 个 注 重 ,六 个 加快 ” :
( 下简称 《 以 实施 办 法 ,于 2 1 年 3月 ) 00 1日起 正式 施 行 ,该 法是 全 国第 一 部 地 方 性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 。
腐败局四部门联合部 署的精神和要求 , 自
建设 , 完善 公平 、公开 、 公正的市场竞争
机 制是 政府 采 购 工 作得 以 J l 行 的 先决 l 进 l  ̄
近年来 , 省政府采购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筹 , J冻 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法》 ,以机构建设 制度建设 、 信息化 建设为主线 ,注最改革刨新 、依法行政 ,着力在体 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作文章 ,征强化监管方面下力

气 ,在政策功能方面 寻突破 ,结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 ,拱抓工作落实 , 加快
作 用 。通过 开放 市场 ,鼓 励 竞 争 ,强 化监
加快推进 全省 电子政府采购平台 , 着力发
挥 自主 创新 政 府 采 购政 策 功 能 作 用 , 入 深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粤财采购[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二)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三)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承诺;(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四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承诺确定,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粤财采购[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2004年11月26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组建。

第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职责和义务第九条评审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024年采购管理自查报告篇

2024年采购管理自查报告篇采购管理自查报告1一年来,我县政府采购及控购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及县财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省市财政工作会议对政府采购及控购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积极主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为节减财政支出,财务支出,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廉政建设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发挥了积极作用。

初步使政府采购改革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全年全县政府采购总额xxxx万元,政府采购次数xxx次,比上年同期xxx万元,增加xx万元;比上年同期xxx次,增加xx次。

通过政府采购共为财政和部门单位节约资金xxx万元,节支率达到xx%。

回顾一年来政府采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各部积极配合由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紧紧依靠和配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今年,我县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

要求加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力度,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配合的资金。

都必须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都要向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未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擅自自行采购的,财政核算中心拒付项目资金。

二、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法,逐步使政府采购走向正规化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紧紧围绕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使政府采购各项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认识,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为重点,不断完善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依法行政。

我们利用广播、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政府采购法》,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法,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法。

并制定了《xx县xx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逐步使政府采购走向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

三、构建监督体系,体现“三公”原则为了使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始终坚持“规范为重”的原则,把好采购审批关,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加强现场监督,重大项目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过程参与,有力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增强了政府采购透明度,避免了操作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遏制了消极现象,确保政府采购成为真正“阳光采购”。

规范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


市 的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职 能 列 入 财 政 局 原 有 业 务科 ( )内 。 室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中 ,约 有 5 2个 省 直 单
8 22 O _ 东 政 0 . 广 财 0N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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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购部府构履政 府能以为购体 采是政机或行 职的门采主

修 、 点加 油 的 定 点采 购 工作 。 购范 定 采 围 已 从 汽 车 、 调 、计 算 机 、复 印 机 等 空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不 够 完 善 , 制
油 和保 险 等 项 目 。
缺 乏 计划 性 ,采 购 方式 随 意
性 大
, 已 设 立 了 政 府 采 购 机 构 。 全 省 各 县
由于 现 行 单位 预 算 尚不 够 细 化 , 大部 分采 购 单 位 没 有 编 报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和 采 购 计划 , 府 采 购随 意 性 大 , 政 导 致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处 于 被 动 ,难 以形 成 规 模 ,既 增 加 了 采 购 成 本 ,降 低 了 效 率 ,也 影 响 统 一 规 范 的 采 购 体 系 和 采
购 程序 的形 成 。
一 一




( )已 设 立 政 府 采 购 机 构 的 约 1 O 。 区 2个 目前全 省 各 级政 府 采 购机 构 根 据 集 中采 购 目录 , 取 集 中采购 为 主 、 采 分
虽然 全省 各 地政 府 采 购 工 作 发展 势 头较 好 , 绩 明 显 , 作 为一 项 还处 成 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粤财采购〔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3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

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一是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附件1);二是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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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采购人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第五章评审专家第六章供应商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规范程序第一章基本程序第二章预算管理程序第三章计划管理程序第四章公开招标操作规程第五章邀请招标操作规程第六章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第七章询价操作规程第八章单一来源采购操作规程第九章协议供货简易程序第十章网上订购反拍程序第十一章质疑投诉程序第十二章合同签订程序第十三章合同履约验收程序第十四章招标文件编写规范第十五章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六章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第三部分政府采购规范文本(略)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政府采购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六、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

七、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廉政建设。

八、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管采分离。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采购透明、规范、高效。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对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处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采购人一、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实行采购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

二、采购人应当挑选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认真负责、协调能力和业务技能较强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专职采购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协调、指导、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三、采购人应当对纳入财政性资金范畴,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五、采购人应当遵循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六、采购人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七、采购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八、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九、采购人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采购人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文明服务。

二、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工作流程和执行程序合理设置岗位和机,一,养,构,实现采购活动各环节的衔接流畅,提高服务质量。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持证上岗。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义务进行纠正和指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有义务进行阻止,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

八、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采购业务代理费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费用;并应当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九、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的监督考核,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扣押、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评审专家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严格履行评委职责。

二、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真实、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评审专家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评审专家不得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八、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评审专家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供应商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三、供应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

四、供应商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恶意串通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七、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八、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规范程序第一章基本程序一、报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

二、报送、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确定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事宜。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组织开展履约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预算管理程序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采购人根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临时机构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其挂靠的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二)列入国家、省及市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等清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分别单独填报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财政各业务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预算编审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

审核未通过的,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发出书面修改通知,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审批。

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或审批未通过的,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审核或审批意见反馈给相关采购人,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重新报审。

三、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同级人大审批通过后,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采购人。

四、调整政府采购预算(一)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提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相关业务部门会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审批,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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