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棒棒”,还是雄伟石厦?这是一个问题--绿色民法典草案序言(徐国栋)
浅议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社会 发展 日新 月异 , 然而与 此 同时人 与环境 的 问 题 却愈加 突显 , 人 口膨胀 , 资源短缺这些都是 现阶段我 国普遍存 在的问题 , 而 以环境 资源 的牺牲 为代价来 获 取高速发展 , 这是 发展 中国家不可 回避 的 问题 。我 同 于1 9 8 9年 9 月 l 1日加入《 保护 臭氧 层维 也纳公 约 》 , 1 9 9 2 年 6月 1 1日签署 了《 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 架公 约》 、 《 生物多样性公 约》 , 这 表 明保护 生态 环境 已成为 我 国 项 国际义务 。 目前 , 我 国二 氧化碳 排放 量 已位 居世 界第二 , 甲烷 、 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 的排 放量也居世 界 前列 。据统计 1 9 9 0 -2 0 0 1 年, 我 国二 氧化碳 排放量 净
衣而给环境造 成难 以弥补 的创 伤 。冈此 , 运用 私法 手 段 对人 与资源 的关 系进行调节 , 在某种 程度 上可 以起 到比公法更加优越 的作用 。
二、 绿 色 原 则在 民法 中 的若 干 适 用 问题
一
、
绿 色原则在 民法适 用的 背景与 意义
第一, 在 民法 基本原 则 中的适 用。 民法 基本 原则 是反映 民事立法者立 法原 意和立 法精神 , 也是克 服 民 事立法局限性 的抽象存在 。民法基本原则 虽然不能直 接适用于具体 案件 , 但 却是处 理 民事纠纷 的指导 思想
所在 。为了使 绿色原 则发挥 其本 身的最 大效用 , 成 为 效力贯穿 民法始终 的根 本规则 , 有必要 在 民法通 则 中 明确确立绿色原则 , 使其成为和诚 实信用 、 禁止权利 滥 用等传统 民法公认的基本原 则所并 列的基本原则 。 第二 , 在时效方 面 的适 用。绿色 原则 在时效 方 面 的适用 , 主要体现在诉讼时效 、 取得 实效和知识产 权的 保 护时效三个方面 。首先是诉讼时效制度 , 我 国《 民法 通则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 三十 七条有关普通诉 讼时效 、 短期诉 讼时效 和长期 诉讼 时 效的规定是对 绿色原 则 的间接适 用 , 诉 讼时效制 度 主 要是对 权利人 的胜诉 权进行规制 , 即在法定 期限 内, 不 行使权 力的权 利人将丧失在诉讼 中胜诉 的权利 。之所 以说诉讼时效是绿色原则的间接适用是 凶为从某种 角 度而言 , 权利即是资源的一种 表现形 式 , 当事人一旦 存 诉讼 中取得胜诉就理所当然 地享有 了要求 败诉一方履 行某种义务 的权 利 , 而权 利 的行 使往往需 要 以耗费 一 定 的资源为代价 , 因此 , 如果任 由民事主体对某些特 定 的民事权利无期 限 的 占有 , 将是 对社 会资源 极大 的浪
卓见徐国栋:民法典分则要按“人前物后”编排顺序

卓见徐国栋:民法典分则要按“⼈前物后”编排顺序2018年12⽉20⽇下午,厦门⼤学罗马法研究所所长徐国栋教授做客中央财经⼤学法学院“法治中国论坛”,在学术会堂202报告厅作主题为“中国民法典贯彻⼈前物后逻辑的最后⼀⾥路——分则诸编的排序问题”的学术讲座。
中央财经⼤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华彬教授主持,院长尹飞教授出席,曾筱清教授、许冰梅副教授、张琪副教授、曹晓燕副教授、艾茜副教授、朱晓峰副教授、武腾副教授、安新宇博⼠、殷秋实博⼠、徐建刚博⼠、王道发博⼠,以及校内外本科⽣、研究⽣200余⼈到场聆听。
徐国栋教授认为,民法包括“⼈法”和“物法”。
⼴义的“⼈法”包括主体法(⾃然⼈法、法⼈法、⾮法⼈组织法)和亲属法,狭义的“⼈法”只包括主体法。
我国创⽴⼈格权独⽴成编的体制后,⼜形成了“新⼈法”,即⼈格权法。
“物法”包括物权法、债法。
在盖尤斯创⽴的法学阶梯体系中,物法还包括继承法。
他认为,继承法应该是兼含“⼈法”因素和“物法”因素的制度规范。
世界上的民法典⼤致分为“⼈物兼包”的和“⼈物两别”两种类型,“⼈物兼包”的民法典既规定⼈⾝法,也规定财产法;“⼈物两别”的民法典只规定狭义的⼈法,另外规定物法,把亲属法排除在外。
我国⽴法⽬前属于“⼈物兼包”的类型。
徐国栋教授认为,“⼈物兼包”的民法典⼜分为两类,⼀是按照“⼈前物后”顺序编排,⼆是按照“物前⼈后”顺序编排。
⼤部分民法典都采⽤“⼈前物后”顺序,在这个框架内,⼜有两种⼦类型。
第⼀种⼦类型把继承法看作⼈⾝法与财产法之间的中介法,把它安排在⼈法和物法之间。
第⼆种⼦类型把继承看作是所有权的死因变动,把它安排在物法中。
采⽤“物前⼈后”的民法典的典型例⼦是《德国民法典》。
这种模式就是所谓的潘德克吞体系。
遵循德国民法典模式的还有⽇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
在这⼀体系中,总则中包含了主体法,处在法典的开头,说这种体例“物前⼈后”,并不⼗分严格,主要是指它把亲属法和继承法排在财产法之后。
诚实信用原则二题_徐国栋

诚实信用原则二题徐国栋Ξ内容提要:诚信可分解为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
客观诚信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具有明显的道德内容;主观诚信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
二者可以统一于一般诚信。
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分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过把规制对象从第一占有人转换到第二占有人而逐渐完成的。
我国把诚信局限于客观诚信的理论存在缺陷,应吸收先进的研究成果再造。
关键词:客观诚信 主观诚信 恶信 取得时效一、域内外诚信原则理论之整理自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至2001年,我国民法学界就如何理解诚信原则形成了“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两种观点。
“语义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诈欺、恪守信用的要求。
〔1〕实际上,“语义说”只看到了诚信原则指导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意义,并且把诚信原则这方面的指导功能限制得较窄:“守信不欺”。
“一般条款说”认为诚信原则是不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除了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外,还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引导法律与时具进的作用。
〔2〕随着时间的流逝和认识的进步,“一般条款说”已成为通说被写进多数民法教材中。
〔3〕在“一般条款说”的框架下,我国形成了以下的诚信原则理论:诚信原则被定义为立法者对Ξ〔1〕〔2〕例如王全弟主编的《民法总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彭万林主编的《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增订版,第3章。
马原主编:《中国民法讲义》,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教材,第21页。
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
我在1989年第4期的《法学研究》上发表了“论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历史沿革”一文,展现了我对这一“帝王条款”的初步研究。
12年后,我对诚信原则的认识有了很大增长,发现了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在我国发生的不合理的分裂问题。
为此,我撰写了“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一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认真地评论民法典论坛第二场(徐国栋)

认真地评论民法典论坛第二场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博士上传时间:2002-11-27最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组织了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二场,其间,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王胜明同志、经济法室的魏耀荣同志作为中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阐述了立法机关对起草中国民法典的基本设想,随后,杨振山教授又站在学者的立场建言。
感谢网络,我很快看到了隔着一个大陆和一个大洋传来的论坛记录稿。
我认为,第一场与第二场有连续性。
第一场中,王利明教授明确提出了人文主义的民法典结构主张,倡导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
把人格权安排在各编之首。
然后,把与人格权最为密切的亲属、继承放在人身权之后规定。
然后再规定各种财产权,如物权、债权。
这完全是一个人文主义的体系。
作为理由,王利明教授也明确提出了突破德国模式的口号,德国模式的衍生物苏联模式自然不在话下。
我们必须记住,中国人民大学是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发源地,物文主义的民法传统根深蒂固。
很有意思的是,不是在其他高校,而恰恰就是在物文主义的堡垒中国人民大学率先突破了这种陈旧落后的主张。
如果说佟柔教授是人大的民法第一代掌门人,王利明教授则是第二代,是新桃换旧符的带头人。
在我看来,第二场的特点是再次吹响了人文主义的号角。
王胜明同志在发言中首先指出了当前中国存在两种民法观:其一为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其二为综合的民法观。
后者认为民法不仅调整商品经济,而且规定市场的主体前提,这部分也就是所谓的人法。
王胜明同志表示这两种观点都对,表现了他丰富的政治生活经验。
事实上,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不可能都对。
因此,王同志的倾向性最后要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
但在他的真实想法暴露之前,我先必须遗憾地说,王同志还是把人法与商品经济挂钩,而事实上,人法与资源分配只有或然的而非必然的联系。
人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物法是资源分配法。
人文主义的民法观强调民法的功能首先是社会组织,然后才是资源分配。
打个比方,这种主张就是要求大家先排好队(社会组织)再开饭(资源分配):但排队的目的是否仅在于开饭?人文主义的民法观认为,排队与开饭只有或然的关系,没有必然的关系。
民法的第三条道路 ——对民法典编纂的批判性思考

民法的第三条道路——对民法典编纂的批判性思考[摘要]民法典编纂始终是大陆法系民法学者和立法者挥之不去的光荣梦想,但是,民法典并不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唯一选择,没有也不应终结民法形式理性的历史。
民法典本身是诸法合体时代的产物,并承载了太多的意识形态,从人文主义的角度观察,人物混杂的编制本身就是对人文主义的讽刺,隐藏在上述背后的,是民法学者的勃勃野心。
从中国民法的发展道路看,从改革开放以来,走的是一条渐进的分别立法的道路,新的民事立法应该遵循这一发展路径,不应将已有的格局连根拔起。
[关键词]民法典诸法合体意识形态人文主义知识与权力改良与革命一、引言2000年10月20日,梁慧星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发表了名为《民法典制订的三条思路》的演讲,指出此次民法典编纂大致分为三条思路:一是由政法大学江平和方流芳教授等人提出的“松散式、联邦式”思路,二是由徐国栋教授提出的法国民法典式的理想主义思路,三是梁慧星教授本人持赞成态度的现实主义思路,主张取法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结构。
﹝1﹞针对梁慧星教授的上述观点,2001年4月19日,徐国栋教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了题为《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的演讲,指出梁慧星教授所谓的三条思路实为不妥,严格地说只有“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两条思路,因为“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实质上属于“法律汇编”,是一种反民法典的思路,并戏称此种思路是“懒汉的主张”。
﹝2﹞本次民法典编纂,虽然八字才刚一撇,但却已经引发了民法学者之间的激烈争论,吸引了社会各界无数的眼球,﹝3﹞倾注了人们无尽的笔墨,在徐国栋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一书中,称“新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论战是“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次大论战”。
奇怪的是,这场争论完全局限于主张编纂民法典的学者之间关于如何编纂的争吵,“松散式、联邦式”思路的主张者却自始至终处于失语的状态,个中原因,笔者不得而知。
但从这场论战中不难发现,主张编纂民法典的学术和社会话语力量是如此的强大以至于“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根本不堪一击,此种思路在大陆法系根本找不到喘息空间,在学术界的鼓吹和策动下,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社会舆论都把编纂民法典视为理所当然,意义非凡,在此背景之下,“松散式、联邦式”思路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国民法典草案于xxxx年正式提出。
本文旨在对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建议稿及其附带的理由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
二、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概述1.总则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总则部分明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等。
同时,该部分还对公民的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物权物权部分对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规范,确立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该部分在充分保护当事人物权的同时,也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3.合同合同部分对合同的成立、内容、履行、变更、转让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稳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该部分还特别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合同进行了规定,以适应当下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为。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责任的承担以及赔偿的计算等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社会的平稳运行。
5.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部分对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家庭成员的财产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化的规定。
这一部分的出台有助于完善我国家庭法律制度,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6.继承继承部分明确了继承的主体和顺序,界定了继承的范围和内容,为公民的继承权和继承义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该部分的规定旨在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促进财产的合理流动。
三、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理由分析1.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提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变迁,因此需要制定新的民法典来弥补法律空白、提升法律适应能力。
绿色民法典,环境保护风向标
环嵋憩治I解读绿色民法典,环境保护风向标文/林琪+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开篇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三编都有“绿色原则”的有关内容,其中还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依法治污”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一脉相承,也为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工作指明了方向。
如何理解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多名专家学者对其进行解读。
呂忠梅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我国的民法典可以称之为一部真正的“绿色”民法典。
在当今人类迈向生态文明时代的进程中,中国民法典无论“绿色原则”的创制,还是绿色条款的体系化设计,都是真正世界首创的“中国方案”,具有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的“绿色”可以从三方面体现。
第一,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为后面各分编围绕着“绿色原则”加以贯彻提供了基础。
第二,民法典三个分编分别对于“绿色”制度作出了规定。
第三,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民法典在原"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并且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
过去,在实体法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直缺乏依据。
现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让二者能够有机配合,进行环境共治,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56Environment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民法典颁布恰逢世界环境日前夕,而这部法典也有“绿色民法典”之称。
《绿色民法典草案》及其对节约型社会的调节作用
《绿色民法典草案》及其对节约型社会的调节作用节约型社会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主要依靠法律的调节实现。
作为民法对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的回应,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主编了旨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民商合一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全书着眼于更有效益地分配、利用和节约人类宝贵资源,并通过规定“取得时效”、“浪费人及其保佐”、“相邻关系”和“财产分割”等总则性的资源节约型法律制度来实现人类在生活、生产、智力上的资源节约,是一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民法典草案。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法律调节民法典草案节约型社会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主要依靠法律的调节实现的。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础性调节手段,最能凸显其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作用。
当下的时代是一个正倾向于耗尽地球上的资源,从而给人类本身的继续生存带来危机的时代。
因此,环境资源问题被人们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正如中南政法财经大学的吕忠梅教授所说,“环境资源问题是当代人无可回避的。
从法律的层面看,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与控制莫不与资源的配置方式和主体的权利义务运行模式直接相关。
”作为民法对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的回应,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主编的旨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民商合一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简称绿色民法典)便应运而生。
法典中的“绿色”代表一种节约的观念,成了人与资源的关系平衡的代名词。
该法典着眼于更有效益地分配、利用和节约人类宝贵资源,并通过规定“取得时效”、“浪费人及其保佐”、“相邻关系” 和“财产分割”等总则性的资源节约型法律制度来实现人类在生活、生产、智力上的资源节约。
总则性的资源节约型法律制度(一)取得时效制度法典将取得时效制度当作一项绿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的理念认为,一个财产有大小两个主人,小的主人就是它的所有人,大的主人就是整个人类社会。
一项财产既是一种私人财产也是一种社会的资源,当一项财产(资源)的所有人对它不能够充分利用的时候,社会上的其他人就可以利用它。
这一制度在民法领域的落实将解决一些“半拉子工程”和“无主房地产”的确权难题。
民法帝国主义 徐国栋
既然六法的本质是这样的,那么我们下面就介绍一下简化寻法活动的一种方法探索,人类的一种探索历程。第一种方法是按照年代分类法,就是把所有的法律按照它们颁布的年代分类。这方面的历史有公元438年的16卷《狄奥多西法典》。它是优士丁尼编篡的一个法典的前称。优士丁尼的法典已经按照主体分类了,但这里还是按照颁布的年代分类,每卷以颁布的时间为序来编排皇帝的敕令。另外就是1679年意大利的萨沃依公国的律师Gaspare Bally编辑的“公国规范总成”。这种年代分类法非常的不方便,你如说关于杀人罪,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了一个法律,后来在1982年又制定了一个补充规定,1993年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那么我们要从1979年一直查到1993年才行,我们不知道相关关的法律规定颁布的确切年代,所以寻法的时间范围有可能更大,这是极为不便的。那么这种分类法现在还有没有呢?现在还有!我来讲就是Session Law,这个词我就看不懂!后来我到波多黎各去,跟一个图书管理员的关系很好,我就问他。他告诉我,这个Session Law是这样的。比如说我国的全国人大有任期,那么这一届全国人大它所制定的所有的法律,它就会把这些汇编起来,名之为“本届人大立法汇编”,这个就叫做 Session Law。这个东西实际上是按照一个大的问题来汇编法律的,而没有把它按照主体分类,所以这种方法非常不便的。所以在美国出了这一届国会的Session Law汇编之后,它还要另外把它Codify。Codify就是按照主体分类,所以在这里我们看看什么叫做Codify,Code是过去的书籍的一种装订方式,现在Codify在英语里面就是按照主体分类的意思,尽管它的这种主体分类方法跟我们大陆法的分类方法大不一样。在这里一个法律要汇编两次。那么为什么要Codify呢?它就鲜明的告诉了我们Codify的意义所在。Codify就是让大家寻法方便嘛!如果没有Codify和Session Law你找起来脑袋都大了。国会也会用它来彰显政绩,要是跟别的混在一起,这一届国会的政绩就不耀眼了!看看自己任期内厚厚的一叠Session Law,无疑有一种优越感和成就感。这种分类方法尽管不好,但是曾经存在过,而且现在1984年开始研究民法,至近已17年,在这17年中,有四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我:
绿色民法典草案
绿色民法典草案
绿色民法典草案旨在建立更加健康、可持续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其资源,促进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绿色民法典草案从土地、水资源、空气质量等方面入手,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提高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和法律责任。
其中,土地资源方面,加强土地保护,明确土地使用权、收益权、权利运用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保障土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合理利用。
水资源方面,草案规定加强水资源保护,重点保护生态水环境,增加水资源使用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
空气质量方面,绿色民法典草案明确了对空气质量的保护责任,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空气控制措施,防止环保法律缺失和方法不得力。
此外,草案还重视加强对生态环境犯罪的处罚限制,增强保护环境的法律配套措施。
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出台,为我国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将加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和意识,鼓励公众更多地参与到生态建设中来。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也应该从自身出发,做到节能降耗,环保低碳,积极维护生态环境,与绿色民法典草案共同推进法制和生态文明的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根棒棒”,还是“雄伟石厦”?这是一个问题--绿色民法典草案序言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博士上传时间:2002-10-31我在重庆生活5年,当地人形容一所房子简陋时就说它是用三根棒棒搭起来的,我很喜欢这个表达,觉得很可以用它贴切地描述我国的民事立法的粗陋样态。
确实,把民法通则跟意大利民法典和其他经典的西方国家民法典比较,前者不是“三根棒棒”又是什么呢?与三根棒棒的建筑方式相对立的是雄伟石厦,雅典的巴台农神庙是其典范!它历经3000多年的风雨仍然巍然独存,美丽、优雅,成为一道景观,原因者何?乃因为它不是三根棒棒搭成的,建造当时,无论是对建筑材料还是外观样式,都极为讲究,其建筑材料抵御得住3000年风雨;其外观样式经得起同样期间的审美观的变化,因此,它在中国的无数个“三根棒棒”灰飞烟灭之后还能继续存在。
实际上,“三根棒棒”与“雄伟石厦”各代表一种生活态度:前者是短期计划的或临时的;后者是长期计划的或长久的;前者不需要精确的计算和设计;后者需要;前者造价高昂但持久耐用;后者造价低廉但寿命短暂;前者不需要多少学术支持,任何一个农民都是自己家屋的业余建筑师;后者需要,因此,在盖房子之前可能先要办学校,培养工程师、测量师、美术师之类的人才,如此必然催生出数学、几何学、材料学、力学等理论学科。
不妨说,前者是急躁的;后者是耐心的;前者是低成本的,后者相反,但作为补偿,前者是短暂的,寿命不过几十年;后者是长久的,寿命达数千年,至少是几百年。
从短期算帐,前者是廉价的;从长远算帐,后者又是廉价的。
既然三根棒棒和雄伟石厦各是一种生活态度,两者就会反映到人类生活的其他方面,例如足球。
西方国家足球的强大乃因为其球员以雄伟石厦的认真精神踢球,我们国家的足球上不去还是因为球员马马虎虎的生活态度。
又如立法。
三根棒棒的生活态度在这方面的反映就是大网眼的法律,条文之少与网眼之大相映成趣,不仅有时漏吞舟之鱼,而且还漏航空母舰。
无争议则相安无事,一有争议,法律多游移不定甚至阙如,当事人和法官都不能从法律中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案。
由于其粗制滥造,这样的法律很快就寿终正寝,被一个新的差不多同样粗陋的法律取代;雄伟石厦精神的立法表现是详密的法典,其制定者像一个高明的棋手,试图算出人类行为的发展趋向的一步、两步乃至六步、七步并预先给出对策,多算出一步,法律条文的数目就增加一成,于是,这样的法典的典型特征是条文众多。
对于立法者无法预料的事项,他们也明智地以各种技术手段为将来的司法者留下回旋空间。
由于这样的法典对人类生活关系的广泛预料和科学的调整,它有很长的寿命,百岁两百岁的法典并不鲜见。
当三根棒棒式的法律已经三经或四经更换后,这种法典还继续作为规范存在。
它们是祖先对人类生活的智慧把握。
它们对复杂生活变迁的处变不惊使其作为先哲的化身受到人们的高度尊敬乃至崇拜,正犹如巴台农神庙受到人们的广泛游览。
所以,这样的法典尽管制定起来很麻烦,立法者要殚精竭力,广收博求,经常长考到读秒,比那些“下快棋”的立法者辛苦多了,但由于其寿命长,其立法成本要低于三根棒棒式的立法,而且其睿智性带来的权威对立法者的劳作做了更大的补偿。
法典编纂曾经被认为是只有神的力量才能驾驭的领域,现在尽管它变成了人的活动领域,它还是对人的智慧的一个极大挑战,在这方面的成功可建立起巨大的权威。
读者即将看到的就是一个雄伟石厦式的法律作品,它是一个有5267条的民法典草案,其中规定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
它包含市民社会的组织(人法)和这样的社会对稀缺资源的利用(物法)两个方面,在它们之下又分为小总则(序编)、自然人法(在这一部分,我们为具体人格权设立了99个条文)、法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总则、债法分则(在这一部分,我们规定了61种典型合同)和国际私法(附编)等10个更加具体的单元。
一句话,这是一个力图调整我国社会生活中已有的民事关系并尽可能预料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并做出调整的法律草案,是在中国的立法史上从未有的巨型的立法草案,它是我和我的共同编纂者们抛弃“三根棒棒”式的立法传统的决心的体现。
为何我们要做出这种抛弃?答曰为了追求法律的安全性。
因为雄伟石厦式立法的条文的数目众多不过是形式,它的实质是一部民法典的主题众多并被处理得细致,由此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之法律后果的可预见程度高,换言之,他们可以在一个市民社会中生活得更安全。
我们必不得忘记,在近代民法典编纂史上,民法典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追求安全性的立法方式出现的,这一点在法国民法典的酝酿过程中,乃至在纽约民法典草案的相应过程中都以相同的语言表达出来。
从这一理念出发,由主题和条文的数目构成的法典的容量是确定某一立法是否可被称之为民法典的一个尺度。
传统民法典包括哪些主题?如果需要,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等进行统计分析求得这一问题的结果。
主题的层次有高低之分,最高的是编的层次。
在饱受德国法影响的我国,如果某部被声称的“民法典”不能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5大主题而只包括其中的4项、3项或更少,人们是否愿意称它为民法典肯定是个问题。
如果某部被声称的“民法典”全部包罗这5大主题,但对于5个主题下的子主题漏做规定或主动不规定,例如,在继承编中只规定法定继承而不规定遗嘱继承,在其他方面也是千疮百孔,人们也会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典的追求法律安全的本质而怀疑它是否为一部真正的民法典。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把民法典与一个城市的交通控制系统相比较是恰当的。
假设一个城市有100个平交路口;而一部正常的民法典应该有100个主题。
在100个路口中的一个设置了红绿灯不能证明这个城市实现了合理的交通管理;同样,只规定了民法典的一个主题的立法文件绝不能称为民法典。
50个路口和50个主题也是同样的情况。
我想,至少要有90个以上的路口或90个以上的主题得到了涵盖才可说完成了合理的交通管理或民法典吧!本民法典草案是在归纳了19世纪以来的各国民法典的主题的基础上编纂的,除了已被历史淘汰的民法典主题,例如对私生子女与所谓的正统子女的大张旗鼓的区分,它涵盖了所有在各国现行民法典或民法典草案中流行的主题,因此,不妨把它看作一个对世界各国民法典现行的主题的最全面综述。
但主题的众多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假若某个城市在自己的100个平交道口上全部设置了红绿灯,但这些灯由于供电不正常不能正常工作,我们还不能说这个城市实现了交通的合理管理。
同理,如果某部民法典的作者涵盖了传统民法典的100个主题,但对每个主题或对多数主题都只做马虎了事的规定,我们也不能说它是一部民法典或是一部好的民法典。
从客观的角度言,衡量立法者是否认真处理每一主题的合理尺度是条文的数目。
“法律条文的数目与法律的确定性成正比,与法官的权力成反比”,这一权力量守恒定律描述了条文数目的非数学意义。
因此,本民法典草案对涉及的每个主题都做了最细致的处理:编纂某个主题的条文时,都同时参考数部外国民法典以及相应的中国立法,把它们设想到的问题点全部规定下来,不厌其详。
所以,本民法典草案不仅是对世界各国民法典现行的主题的综述,而且是对这些民法典处理各个主题的规定的综述。
其庞大的条文数目正是从这种对每一主题的细致处理而来。
其效果是,它为当事人的行为和法官对生活事件的裁断提供了最详细的指南。
由于它对民法典诸基本属性的极度张扬,它是一部最有民法典特性的民法典草案。
我敢于说:在本草案营造的民事世界中,每个路口都有红绿灯,而且每盏红绿灯都运作正常。
主题的多少和处理的详略只是民法典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组织主题的方式。
三根棒棒的立法方式的问题不仅在于主题少,而且在于结构主题的方式不讲究,由于后一缺陷,尽管其用于建筑的“棒棒”的数目可以增加到100乃至数百,但它还是“三根棒棒”。
形式问题又把民法典与足球联系起来。
在最近的韩日世界杯赛中,没有多少足球传统的美国队力克葡萄牙队。
许多人对此不解。
有人却借一中国古代故事很好地分析了这一事件:有两人习武,一人练拳30套,操练起来行云流水;另一人练棍,不练什么套路,只练一招:直捣对手的下阴。
结果在比武时前者输而后者赢。
美国队像后者一样,没有多少技战术,就是一个劲的大脚往禁区里送球,寻机得分。
它赢得就是这样简单。
这个故事说明了目的与达到目的的手段的关系。
一般说来,在更精致的文化区域中,人们不仅要达到目的,而且要用优雅的手段来达到它,因此有法国和意大利的美食、有南美足球、有民法典、有精致石屋,这4个东西的精神是一致的。
如果只是为了实用,一个茅棚足矣,把房子盖那么漂亮干什么?而在更简单的文化区域,人们只要达到目的就行了,因此吃得简单、足球只讲进球不讲好看、实行判例法,但也建精致石屋——在这一问题上英语国家的人最与自己的文化精神矛盾,我们看到,英语国家的漂亮建筑——例如哥伦比亚大学的曾被评为北美地区最漂亮的建筑之一的Low图书馆——无一有自己独特的风格,都是从希腊罗马借鉴过来,Low图书馆显然就是罗马的万神殿、巴黎的先贤祠的翻版!精致的文化区域中居住的是古老的民族;简单的文化区域中居住的是年轻的民族。
他们可能互相瞧不起,在前一文化区的人看来,美国尽管赢了那场球,但胜之不美!而美国人却可能说,胜利就是胜利者的理由,别把没摘到的葡萄说成酸的。
这一评语击中了大陆法系的弱点——形式主义;也扰到了大陆法系的痒处——贵族式的唯美主义!抛开了形式,如果光从主题的数目和处理的详略来看,英美法与大陆法差不多。
在美国,West出版公司把所有的法律的主题概括为414个主题,以此为据编订各州的法律,并且把这样的编订结果也叫做法典,这些主题也是大陆法系各国法律都要处理的,差别可能在于讲究实际的英美法对各个主题处理得更加详尽而已。
但讲究形式的大陆法不满足于414个主题的概括分类,而且把这414个主题再分为若干子类,以每个为核心编订一个法典。
在这样的法典中,诸材料并不是任意排列的,而是根据形式美和逻辑性的要求,甚至试图在这种纯粹的结构因素中体现一种哲学。
由此,大陆法系不仅关心解决问题,而且在意问题的漂亮解决。
由于长期受这种法律传统的熏陶,当有人问我研究民法典的结构问题有什么用时,我脱口回答:民法典玩的就是形式。
此语并非夸张。
从公元6世纪优士丁尼法典编纂奠定法典法的传统后,民法典的最引人注目的变迁就是形式的变迁,主题的变迁也有,例如奴隶制从承认到被取消、商法的出现以及它与民法的关系、基督教对民法制度的影响(私生子女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亲属法和继承法问题)等等,但它们从来没有被作为一部法典的基本属性被谈论。
而人们说到法国民法典的时候,就说它是三编制;说到德国民法典的时候,就说它是五编制,如此等等。
做这样的评论的人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在这样说时已经把自己的关注焦点暴露无遗,从纯粹的主题域来看,除了民族性的因素(例如德国民法典基于日耳曼法传统规定了继承合同)和时代变迁的因素(法国民法典制定于一个农业社会;德国民法典制定于一个工业社会)造成的主题差异,两部民法典的同质性多于异质性,只是由于形式的差异才使它们显得极为不同(英美法中涉及民法典传统主题的规定与大陆民法典的不同就不用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