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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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重点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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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重点(´v`)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仲裁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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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要点一仲裁的范围1可以仲裁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适用其他法律处理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2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 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制度2 或仲或审制度3 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1 设立地方:(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的市(3)设区的市说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隶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二)仲裁员适任条件1仲裁员选任资格(1)从事仲裁工作满8 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 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 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四仲裁协议(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二)内容1 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2 仲裁事项合法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说明:可以补充约定的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复习重点

仲裁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5.仲裁权内容:①.仲裁管辖权②.仲裁审理权:A.程序指挥权 B.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 C.事实的确定权③.仲裁调解权④.仲裁裁决权6.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相同点:①.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③.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④.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⑤.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区别:①.仲裁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②.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不同③.案件管辖权基础不同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二章:1.仲裁法的含义: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学复习资料

仲裁法学复习资料

仲裁法学复习资料一、填空:(20分)1、我国的涉外仲裁包括、和。

2、仲裁基本原则有三个特点、和。

3、是依法独立行使仲裁原则的首要内容。

4、对证据予以保全的措施包括、、和。

5、仲裁开庭审理程序包括、、、和。

6、仲裁调解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和。

7、仲裁庭应当在开庭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8、仲裁庭决议劳动争议,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日。

二、名词解释:(30分)1、仲裁2、调解权3、具体授权4、仲裁条款5、默示仲裁协议6、仲裁协会三、简答题:(35分)1、仲裁具备哪些要素?2、仲裁协议实质要件有哪些?3、仲裁庭有哪些义务?4、申请仲裁有哪些条件?5、仲裁调解原则有哪些?四、论述题:(15分)试述仲裁调解意义)参考答案一、填空:(20分)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2、指导性、基础性、概括性3、仲裁与行政脱钩4、对书证的保全、对证人证言的保存、对物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的保全5、宣布开庭、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先行调解、合议及裁决6、制作调解书、制作裁决书7、4 8、60、30二、名词解释:(30分)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事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调解权: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权能。

3、具体授权: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仲裁协议直接地或间接地授予仲裁庭实施某些为解决纠纷所必需的一种权利。

4、仲裁条款:是指双方事人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意愿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

5、默示仲裁协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仲裁的“要约”后,对方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或者没有将是否接受仲裁要约的意向传递给发出要约的这一方当事人。

6、仲裁协会:是仲裁行业协会的简称,是以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法复习

仲裁法复习

1、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1)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仲裁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

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

3 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法还以明文列举的方式,排除了仲裁法对下列纠纷事项的效力: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即仲裁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我国仲裁法实施之日即为仲裁法开始生效之日,仲裁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仲裁规定相抵触的,以仲裁法为准。

(4)仲裁法的空间效力。

仲裁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仲裁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均适用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试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第一,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⑤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相关考点

仲裁法相关考点

仲裁法相关考点仲裁法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分值在8-10分,总共就5个考点,而且,每个考点几乎每年必考2分,是我们复习效率的一部法律,下面我们把这5个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考生熟练掌握。

1、仲裁范围。

不得仲裁的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里我们只要记住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不得申请仲裁即可。

2、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仲裁法16、17条)(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2)、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即约定要明确具体。

A,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个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

B,如果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19、20条)(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提出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确认机关:a,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b,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优先:也就是说,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中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法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案应当是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第30、31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仲裁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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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及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于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仲裁程序的制度。

回避的法理基础:1、利益规避原则。

2、法官应当中立而不能持有偏见(防止预断)。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四)或裁或审制度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裁终局制度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向仲裁机构和各方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如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当迅速向各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予以披露。

基本原则: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全部仲裁过程、对仲裁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或者在仲裁活动进行的各个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1、反映仲裁本质特征的2、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区别于基本制度)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基石、首要原则。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6条)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30、31条)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16、18)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39、40、44、54)二、处分原则含义: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或终结仲裁程序,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申请仲裁,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仲裁庭不能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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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要点一仲裁的范围1可以仲裁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适用其他法律处理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仲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1设立地方:(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的市(3)设区的市说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隶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二)仲裁员适任条件1仲裁员选任资格(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四仲裁协议(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二)内容1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合法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说明:可以补充约定的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效力问题1效力体现——当事人、法院、仲裁委(1)对当事人——约束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排除其司法管辖权。

注意:该制度与人民法院的应诉管辖权的联系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法26条)(3)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2效力确认(1)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法院(法院的确认权优先)说明:A、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且已经做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只要仲裁机构尚未做决定,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该争议,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2)确认的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说明:仲裁庭首次开庭后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无效,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法解释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说明: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4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1无效和失效形式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失效:(1)该纠纷已经裁决(包括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2)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经签订的仲裁协议,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明示放弃、明示或者默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3)期限届满2无效和失效后果:当事人、法院、仲裁委员会五仲裁程序(一)仲裁中的保全措施1财产保全(1)当事人向仲裁委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2)仲裁委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则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3)由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实施保全措施(对该裁定可依照民诉法规定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2证据保全(1)当事人向仲裁委递交证据保全书面申请(2)仲裁委提交给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则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3)由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实施保全措施(对该裁定可依照民诉法规定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说明:(1)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仲裁委无权申请、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2)区别民诉法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二)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组成形式: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没在指定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2、仲裁员确定: A、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当事人规定期间没有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B、一名仲裁员: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三)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1、回避对象:仲裁员2、回避理由: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4、回避决定:仲裁员——主任;主任——仲裁委员会5、回避的后果:a、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按照仲裁法程序)b、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当事人可申请,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

(对比:民诉中回避不会导致已经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当事人有仅有请求权而无决定权(四)仲裁审理方式1、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补充(要求当事人协议不开庭)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补充(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五)特殊问题1、撤回申请或者视为撤回申请A、撤回申请,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B、视为当事人撤回申请处理:a、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b、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注意对比:仲裁中无拘传制度,且由于仲裁纠纷均为财产纠纷,故无“必须到庭的被申请人”这一概念。

在民诉中,对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缺席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先延期一次,再通知不到的拘传。

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一)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思考:能否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达成和解后请求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不能反悔(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先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1、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两种文书有同等法律效力2、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签收后。

(三)裁决:1、裁决的作出: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同意见记入笔录)2、裁决书A、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

B、裁决书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裁决理由C、签名: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

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而非裁决书D、部分先行裁决制3、裁决书的补正A、补正理由: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中已经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

B、补正方式:(1)当事人申请补正(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2)仲裁庭自行补正4、裁决书的效力:A、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B、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七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1、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2、执行条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a、当事人申请(与执行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区别,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依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仲裁裁决书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执行)。

b、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条链接: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c、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双方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有一方为公民的为一年(民诉中为2年)d、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裁定恢复执行。

八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一)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不能撤销)1、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A、申请主体: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B、管辖权: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C、法定期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D、法定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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