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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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按照上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另行征收。

第三条凡城市规划区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可以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城市规划区外,参照城市规划区内标准收缴。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一般类建设项目指,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储物流、住宅和办公等建设项目。

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米232元征收。

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征收,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xxx村“一事一议”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为规范xxx集镇建设,适应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第xxx号令,经村民代表会议协商、讨论、通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总体规划要求,村民“一事一议”为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凡是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成(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3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种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经报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其它原因应缴纳而未缴纳(包括未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按规定补交基础理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事一议”集镇居民代表委托村委会征收后用于街道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基础设施配套减免按下例确定执行:(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项目,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在原地址上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的重建项目。

(三)符合用地条件的群众在自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第六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征收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议定,制定专用票据,所收的资金实行“村财乡管村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村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村委会按“一事一议”规定予以追缴。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正>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
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总则1.1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
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
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
【总页数】14页(P37-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换乘及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 [J], ;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2017-2018年)的通知 [J], ;
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J], 南京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
5.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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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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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层54m<建筑高度≤100m

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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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元/平方米。

有关[2012]319号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宁政发[2000]86号

宁政发[2000]8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86号/ 2003-06-19 11:57:16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日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项目,系指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处理、公共绿地和广场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用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的,其补偿和安置可适用本办法,也可适用另行制订的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地铁)、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并组织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辖区内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

办理的具体规定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条建设征用运动场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等费用。

前款费用标准按地理位置分三个层次确定:(一)第一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内的区域。

主城范围系指:长江南岸线、长江二桥南接线、绕城公路、小行--马东--长江边所包围的地区;(二)第二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外,市区范围以内的区域;(三)第三层次为五县范围。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备建设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按鄂财函430号和鄂价房服函08号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

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一)按鄂财函〔〕430号文件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的非盈利性用房;2学校的教育用房;3社会福利设备;4市政工程设备;5军事设备;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二)因市政建设及其它公用设备建设。

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减免。

(三)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减免。

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减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办理。

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部分减免。

2对其他申请减收配套费的特殊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收幅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定标准的20%内掌握。

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

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一)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开发项目;(三)已办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手续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该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八条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

持有原“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

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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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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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度≤100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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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9号19
17
32
24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190元/平方米。

有关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宛政文(2012)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是县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县级财政。

第五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含地上和地下部分),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划分,征收标准分别为:(一)征收标准县城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建设项目50元/m2;二类建设项目40元/m2;三类建设项目30元∕∏n四类建设项目20元/行。

(二)建设项目类别划分一类项目:指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商贸、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和商业经营性项目、街道两侧居民临街房屋。

二类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等。

三类项目:指工业、仓储等生产性项目。

四类项目: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车站、停车场、敬老院、福利院和为安排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性项目、文体娱乐、医疗卫生项目、居民自建住宅等。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征收;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坚持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先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缴纳城市配套费,自然资源部门凭财政部门缴费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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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配套费:
(一)非民办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免缴配套费,其他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

第十条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或者建筑面积增加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确有特殊原因需缓缴配套费的,须经市政府同意,且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缓缴金额不得超过应缴额的三分之一。

缴费人应当与收费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

缓缴期满,缴费人应当及时缴清应缴款项;未缴清应缴款项的,不得办理任何新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收费处可以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欠缴配套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比例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收费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浦口、六合两区所辖撤县并区前原县域范围和江宁区,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过渡期内继续适用县级体制,暂缓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市建委可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提供)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问题的函》(苏价服函[2005]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浦口区、六合区所辖撤县并区前原区域范围,下同)、江宁区东山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105元收取(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

2、浦口区、六合区撤县并区前原县域范围县城、溧水县、高淳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75元收取。

二、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浦口区、六合区撤县并区前原县辖范围、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不含东山镇及县城)范围建制镇规划区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仍按《关于核准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建村[1994]117号、苏价涉[1994]第76号、苏财综[94]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为:
1、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50元。

2、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50元。

3、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沿街建设除外),每平方米20元。

三、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建设用于自住性质的免收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市建委收费权限内委托有关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建综字[2004]537号、宁财建[2004]513号、宁价房[2004]237号)的规定执行。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物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
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

(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使用分配原则上由下列构成: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131元/平方米
2、自来水管网建设:10元/平方米
3、城市消防设施设备建设:6元/平方米
4、城市建筑管理:3元/平方米(含城市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市政工程建筑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同时取消原自来水管网建设费。

五、高淳县、溧水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行下文。

六、请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即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市建委权限内委托有关部门、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规范其收费行为。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管理、监督。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 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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