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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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2、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5万元/亩、二级地段4万元/亩、三级地段3万元/亩。

3、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4、除上述1、2、3项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详见附件)。

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 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汇总

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汇总

详见附件《天津基础配套收费标准》
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 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 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参见 /content/nr.jsp?id=808180842f6c7c1c012f6cc5a76c001e&code=sew_hhsyw_cxjs_jcss 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分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150%征收。 详见附件《南京规费标准参考》 详见附件《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南京市 上海市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福建省 一类区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60 80 40 60 20 40 50 60 35 40 20 30 40 45
商业含写字楼50天津市住宅165详见附件天津基础配套收费标准商贸娱乐旅游项目220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215文化教育金融项目210住宅2535北京市近城郊区住宅160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商业含写字楼200远城郊区80合肥市建成区住宅70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商业含写字楼110规划区住宅56商业含写字楼88其它住宅105商业含写字楼165南京市150详见附件南京规费标准参考上海市430详见附件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福建省一类区住宅60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晋江石狮南安龙海福清长乐市商业含写字楼80二类区住宅40商业含写字楼60三类区住宅20商业含写字楼40一类区住宅50商业含写字楼60二类区住宅35商业含写字楼40三类区住宅20征收标准元厦门岛包括鼓浪屿桥头江滨路泉州晋江大桥仙龙路高海路同三高速泉三高速308南环下厝互通口田中大桥所包含的范围及距边界道路红线外侧70米进深范围内的建筑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37号杏林、集美、同安区人民政府,海沧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补充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一)我市的配套费维持现行的收费主体,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二)配套费作为组成土地出让金的一个收费项目,通过银行代收,统一缴存土地基金专户。

配套费征收使用厦门市财政票据所统一印制的《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票据(银行代收专用制)》。

(三)配套费列入土地基金收入,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园林等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并入土地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厦门岛(包括鼓浪屿)按一类标准征收,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按二类标准征收,同安区按三类标准征收。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已包含配套费,不再另行征收配套费。

(2)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协议地价已包含配套费的,不再另行征收配套费;但政府实收的地价(即土地出让金扣除需返还的征地拆迁费用)应不低于《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的配套费标准。

(3)以有偿使用、出让(自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即:非商品房的办公、居住、安置房、自用生产性工业用地、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盈利性的市政设施以及镇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成片开发的工业小区的引资项目等建设项目),暂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85号)规定执行;按此计算的配套费低于省规定的配套费标准的,则按省规定的标准征收配套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榕政综〔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其中第一区片(含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茶园街道、王庄街道)征收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9.6万元/亩,第二区片(含晋安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征收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4.8万元/亩。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

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2.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区域(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为了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而向开发商收取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因此,合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于城市规划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进行科学制定。

不同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也应当因地制宜。

在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人口密度、土地利用率、交通状况、环境保护等因素,确保配套费能够充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其次,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应当具有合理性和透明性。

合理的配套费标准能够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而透明的配套费标准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效率。

因此,在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另外,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更新和改进。

因此,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配套费能够有效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最后,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制定配套费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公众的意愿,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

综上所述,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制定需要科学合理,具有透明性和灵活性,同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能够有效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制定,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人民币元平方(即按建筑面积收取)
用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商业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
居住低密度住宅、别墅
其他居住
工矿仓储
注:、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港口码头、陵园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用地出让时,其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

、军事设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免征配套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矿仓储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的一半征收。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土地使用转让不收取配套费。

、温泉保护带每亩(实用地)另加温泉保护费万元,有地面建筑物拆迁的减半收取(万元亩)。

1 / 1。

福建省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组成及计价依据

福建省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组成及计价依据

(福建省)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组成及计价依据(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应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开支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

一、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一)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财建…2002‟394号】2、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是指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闽价房…2007‟99号】3、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闽价{2002}服610号】【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是指进入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活动且中标成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发包方收取的费用,包括场地使用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闽价(2003)房505号】5、工程造价咨询费:是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概算编制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编制费、工程造价进度控制、竣工结算审核费等。

【闽价…2002‟房457号】、【闽价…2003‟房273号】6、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记者2011年03月19日获悉,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对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

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通知重新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每亩5万元,二级地段每亩4万元,三级地段每亩3万元。

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除上述3项标准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规定,凡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

即住宅一类每平方米80元,二类每平方米60元,三类每平方米40元;商业(含写字楼)一类每平方米110元,二类每平方米80元,三类每平方米50元;工业一类每平方米50元,二类每平方米30元,三类每平方米20元。

据了解,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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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即按建筑面积收取)
用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商业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
610 490 410 350 290 270 230 220 180 140 90
居住低密度住宅、别墅 540 500 360 280 180 140
其他居住 270 250 180 140 90 70
工矿仓储 50 30 20
注: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港口码头、陵园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用地出让时,其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

2、军事设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免征配套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矿仓储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的一半征收。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土地使用转让不收取配套费。

4、温泉保护带每亩(实用地)另加温泉保护费30万元,有地面建筑物拆迁的减半收取(15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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