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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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5-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增值率,主要成本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计算分摊:(一)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别墅和其他多层、高层建筑的,应先按照别墅区的占地面积占开发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别墅区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对剩余的土地成本,按照剩余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开发项目中既包含多层、高层建筑又包含的联排别墅、合院式别墅、单体商业服务建筑等独立占地建筑,土地成本可比照别墅,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外的成本。

凡受益对象单一、会计核算准确且能够提供独立合同、独立结算资料的成本,应直接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中;否则,按照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间计算分摊。

园林、绿化等共同成本应按照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间计算分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11.1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什么?配套费是我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财政专项资金,此次政策调整将配套费使用范围由原先9项增至15项,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电力管沟土建、供热、消火栓、公交候车亭;规划配建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中小学。

二、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我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是400元/平方米,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征。

以往配套费征收标准含地下面积,此次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支持地下空间建设,对建设项目的地下面积全部免征配套费。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此标准以内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和征收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配套建设的范围、标准及成本都已经产生了很大变化,所以此次新政策一并做了调整。

三、哪些项目可以减免配套费?实行减免配套费的项目有8类:(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四)工业厂房项目;(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七)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托幼园所项目;(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对哪些项目实施财政补助?实行配套费财政补助的项目共4类:(一)民办中小学、托幼园所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二)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水(中水)公用加压站,换热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立公用厕所等城市公用设施;(三)独立建设或配建的停车场项目;(四)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X X X 个人简历计算机能力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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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再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再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两者名称相似,在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上,这两项费用也经常困扰着财务朋友们,比如:这两项费用是否都需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由于总局未有明确性规定,导致实务中纳税人难以把握!总局层面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中对此有所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市政建设配套费2、总局对(财税[2004]134号)的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

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如果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虽然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也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契税。

”这是总局对134号的解读,而且在针对天泓基业房地产企业诉讼案中再次被引用,具体案例点击蓝字了解!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规定:(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青岛市建设工程收费明细表

青岛市建设工程收费明细表

文号:青价费[2001]179号
日期:2001-10-10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建成区内按国家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700元向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缴纳。

二、各市建成区内按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按鲁价费发[2001]181号文件中规定的县(市)收费标准执行。

三、以上标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作者:浏览:683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第六条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分为供水、供气和供热三个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不划分具体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分配比例,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制定基准征收标准和浮动范围,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基准征收标准300元/平方米,设区城市征收标准可以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城市和县城征收标准可以在40%幅度内向下浮动。

对其它建设项目(如工业、服务业的厂房、仓库等),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设计用水、用气、用热量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接入、增容、上网、开户等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不予备案。

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配套费

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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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绿化配套用地面 积达不到《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 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园林绿 化行政管理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建设单位(联建工程由申报单位缴 纳)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 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 直接绿化费用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 价和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缴纳。土地等级划分及土地基准地价、拆迁 补偿费用分别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200 元执行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 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鲁电集团营〔2004〕90号
2004年 (千伏)
鲁价费发[2012]61号
2012年
18.00 323.00
规划建筑面积 户数
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价字[2003]38号
2002年 2003年
2.4商业燃气工程费
700.00
设计日用气量
青价格[2006]211号
2006年
鲁财综〔2003〕24号
2003年
1.2产权交易费
青价字〔2005〕30号
2005年
1.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00
建筑面积
青财综[2008]55号
2008年
1.4白蚁防治费 1.5施工图审查费 1.6工程勘察设计费 1.7产权面积测绘费 1.8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1.9建筑垃圾处理费
2.00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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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

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

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

(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

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

(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

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

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

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

(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

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

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

(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
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气)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通知下发后,青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同时停收。

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1]37号)规定的范围,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后的供热设施、住宅楼建筑红线内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青岛市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及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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