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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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山西临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表日期:2006年9月5日【编辑录入:codes】
一、收费项目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项目性质:行政性收费
三、收费单位(机构)名称:尧都区建设局
四、收费依据文件:晋价涉字[1993]第13号《关于颁发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1、综合开发区内(元/平方米):①I级中心地段35;②II级中心
区以外25;③III边缘地段150
2、综合开发区外(元/平方米):①I级中心动段70;②II级中心区以外50;③III
级边缘地段20。

3、按工程总投资的2.5%。

符合减免条件的执行有关规定。

六、收费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日)
七、收费对象:收费范围以内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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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现就清理整顿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嵩明等县(市、区)继续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并从发文之日起将该收费项目名称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凡未在附件的城市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收费范围:按照各地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最新的城市规划范围执行。

具体范围由各批准继续收取此项费用的城市建设部门报州、市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免收范围:(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苏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苏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苏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 引言哎呀,咱们说到苏州,脑海中是不是立马浮现出那古色古香的园林、灵动的小桥流水,还有那让人心驰神往的美食?但其实,苏州的魅力不止于此,咱们还得聊聊一个重要的话题——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听起来有点严肃,但其实也没那么复杂,今天就让我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吧!2.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什么?2.1 定义基础设施配套费,简单来说,就是在你买房、办证的时候,要交的一笔钱,用于支持当地的公共设施建设。

比如说,学校、医院、道路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大人物”。

所以,交这笔钱,其实就是为咱们自己铺路,当然了,也得看清楚它是怎么算的。

2.2 重要性你说,万一没有这些设施,咱们的生活会不会乱得像一锅煮糊的面?当然会!有了这些设施,大家才能在苏州这片美丽的土地上,安心工作、快乐生活。

想想看,如果没有学校,孩子们该去哪儿上学?如果没有医院,生病了可怎么办?所以,这笔费用真的是为咱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3. 苏州的收费标准3.1 收费标准的制定那苏州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是怎么收费的呢?其实这标准是由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来定的,像是什么人口密度、区域发展情况等等,都是考虑的因素。

听上去像是在算命,其实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制定的。

就拿市中心和郊区来说,市中心的人多,需求大,自然费用就高一点;而在郊区,可能就会便宜一些。

3.2 收费标准的变动不过,别以为这收费标准是铁板一块,完全不会变。

随着城市的发展,会不定期调整,就像咱们的天气,有时候晴空万里,有时候乌云密布。

因此,想要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最好还是关注官方的公告,不然就像在雨中淋了个透心凉,真是受不了啊!4. 大家的反应4.1 各界声音说到这儿,大家可能会问,那这些配套费到底贵不贵?其实这个问题就像问“苏州的汤包好不好吃”,答案各有千秋。

有些人觉得价格还算合理,毕竟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有些人则觉得压力山大,钱袋子总是扁扁的。

就像老话说的,“一分钱一分货”,花钱的同时,也是在为未来的生活投资嘛!4.2 意见反馈而且,相关部门也很重视大家的意见,常常会进行听证会,听听市民的心声。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2〕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继续按现行标准征收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哈政函[2011]62号)收悉。

考虑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你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

凡在哈尔滨市四环路以内和松北区、平房区城市建设规划区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呼兰区和阿城区除外。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5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0元,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5元);专项配套费45元,包括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城市建设电力设施15元、燃气设施15元(非住宅建设项目燃气设施配套费按日用燃气量每立方米80元收取)。

专项配套费要配套一项,收取一项。

不具备专项配套设施的,经专业部门认定后,暂不收取,待专项配套设施完善时再行收取。

三、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管理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收费期限。

此收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1、住宅建设项目没有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和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

2、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县级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费用,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缴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统筹安排使用。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是指为了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政府支付的费用。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照明、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的费用。

二、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 道路建设和改造费用。

(1)按照道路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

(2)按照道路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

(1)按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千瓦时/立方米/千焦耳X元。

(2)按照管道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3. 排水费用。

(1)按照排水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X元。

(2)按照排水管道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4. 照明、通讯费用。

(1)按照照明灯具数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盏X元。

(2)按照通讯设施数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套X元。

三、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依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依据应当是合理、公平、透明的。

具体收费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方案、实际施工成本等。

四、市政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市政配套费所筹集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照明、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五、市政配套费的监督管理。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使用等工作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对于违规收费、挪用资金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市政配套费的收费程序。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费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收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收费依据确定、收费标准制定、收费通知发布、收费发票开具等环节。

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发〔2005〕202号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渭南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请示》(渭价字〔2005〕168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渭南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市)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1、渭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主次干道的民用建筑,按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工业建筑按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规划区范围内其它区域的民用建筑按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收取,工业建筑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2、华阴市、韩城市、蒲城县、富平县、大荔县、澄城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白水县、华县、潼关县、合阳县按最高不超过32元/平方米收取。

3、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华县柳枝镇、澄城县韦庄镇、蒲城县荆姚镇、富平县庄里镇、大荔县许庄镇、韩城市龙门镇、潼关县桐峪镇、华阴市敷水镇、白水县西固镇、合阳县路井镇、临渭区下吉镇、固市镇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渭南市区、各县(市)、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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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价房〔2010〕38号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2010]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

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

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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