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苏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苏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 引言哎呀,咱们说到苏州,脑海中是不是立马浮现出那古色古香的园林、灵动的小桥流水,还有那让人心驰神往的美食?但其实,苏州的魅力不止于此,咱们还得聊聊一个重要的话题——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听起来有点严肃,但其实也没那么复杂,今天就让我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吧!2.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什么?2.1 定义基础设施配套费,简单来说,就是在你买房、办证的时候,要交的一笔钱,用于支持当地的公共设施建设。
比如说,学校、医院、道路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大人物”。
所以,交这笔钱,其实就是为咱们自己铺路,当然了,也得看清楚它是怎么算的。
2.2 重要性你说,万一没有这些设施,咱们的生活会不会乱得像一锅煮糊的面?当然会!有了这些设施,大家才能在苏州这片美丽的土地上,安心工作、快乐生活。
想想看,如果没有学校,孩子们该去哪儿上学?如果没有医院,生病了可怎么办?所以,这笔费用真的是为咱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3. 苏州的收费标准3.1 收费标准的制定那苏州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是怎么收费的呢?其实这标准是由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来定的,像是什么人口密度、区域发展情况等等,都是考虑的因素。
听上去像是在算命,其实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制定的。
就拿市中心和郊区来说,市中心的人多,需求大,自然费用就高一点;而在郊区,可能就会便宜一些。
3.2 收费标准的变动不过,别以为这收费标准是铁板一块,完全不会变。
随着城市的发展,会不定期调整,就像咱们的天气,有时候晴空万里,有时候乌云密布。
因此,想要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最好还是关注官方的公告,不然就像在雨中淋了个透心凉,真是受不了啊!4. 大家的反应4.1 各界声音说到这儿,大家可能会问,那这些配套费到底贵不贵?其实这个问题就像问“苏州的汤包好不好吃”,答案各有千秋。
有些人觉得价格还算合理,毕竟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有些人则觉得压力山大,钱袋子总是扁扁的。
就像老话说的,“一分钱一分货”,花钱的同时,也是在为未来的生活投资嘛!4.2 意见反馈而且,相关部门也很重视大家的意见,常常会进行听证会,听听市民的心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偏袒特定利益群体,要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2. 成本合理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成本合理确定,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3. 政策引导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1. 市政道路建设费,包括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道路等级和规模确定收费标准。
2. 给水排水设施建设费,包括给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城市人口密度和用水量确定收费标准。
3. 城市绿化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绿化面积和植被类型确定收费标准。
4. 城市供电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供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用电负荷和供电范围确定收费标准。
5.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燃气、通讯、交通等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资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制定。
1.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阶段和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档次和标准。
2.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成本核算和市场调研,科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标准合理、科学、可行。
3.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2〕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继续按现行标准征收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哈政函[2011]62号)收悉。
考虑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你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
凡在哈尔滨市四环路以内和松北区、平房区城市建设规划区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呼兰区和阿城区除外。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5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0元,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5元);专项配套费45元,包括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城市建设电力设施15元、燃气设施15元(非住宅建设项目燃气设施配套费按日用燃气量每立方米80元收取)。
专项配套费要配套一项,收取一项。
不具备专项配套设施的,经专业部门认定后,暂不收取,待专项配套设施完善时再行收取。
三、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管理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收费期限。
此收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转让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或者经营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用地性质和规模大小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固定的比例收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10%。
四、征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2.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3.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4.城市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与维护;5.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与维护;6.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与维护。
五、征收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征收项目,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比例。
2.征收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征收对象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3.征收单位自收费之日起,应当将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到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对征收款项按照预算指标执行。
5.征收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征收情况。
六、征收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款项应当及时、足额地上缴到财政部门。
严禁挪用、滞留、炒作或者违法使用征收款项。
3.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和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情况,确保征收项目的规范、合法和有效性。
4.征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情况应进行信息互通,并予以监督和管理。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1、住宅建设项目没有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和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
2、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县级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费用,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缴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统筹安排使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是指为了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政府支付的费用。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照明、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的费用。
二、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 道路建设和改造费用。
(1)按照道路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
(2)按照道路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
(1)按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千瓦时/立方米/千焦耳X元。
(2)按照管道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3. 排水费用。
(1)按照排水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X元。
(2)按照排水管道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4. 照明、通讯费用。
(1)按照照明灯具数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盏X元。
(2)按照通讯设施数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套X元。
三、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依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依据应当是合理、公平、透明的。
具体收费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方案、实际施工成本等。
四、市政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市政配套费所筹集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照明、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五、市政配套费的监督管理。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使用等工作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对于违规收费、挪用资金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市政配套费的收费程序。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费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收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收费依据确定、收费标准制定、收费通知发布、收费发票开具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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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价房〔2010〕38号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2010]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
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
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