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2•【字号】长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7〕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湘价费〔2007〕5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环节凡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市联合收费办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
三、征收方式及标准征收方式由原按住宅、非住宅两类标准征收改为按土地级别和用途分类征收。
土地用途分类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文件执行。
征收标准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执行。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一)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批准后的规划容积率,认真核算建筑面积,准确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做到依法足额征收,并将征收情况反馈给市物价局和市非税收入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21-09-29收费工程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省政府A、小区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2)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局部收费工程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风格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开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工程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工程;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工程及重复设置的收费工程。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工程。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工程〔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管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工程,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工程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存、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8日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和今后发展实际,制定《长沙市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1.2适用范围市辖区内新建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县、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分为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5万-8万人,服务半径为500米-12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1万-1.5万人(3000户-5000户),服务半径为300米-5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1.5设施分类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大类:基础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其他设施。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报建费联合收费标准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收费办窗口办事指南非行政许可事项:基本建设专项收费一、办事依据:(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湘价费[2008]143号文件;(二)劳保基金依据长政发[2006] 37号文件;(三)新型墙体基金依据长政发[2003]10号文件;(四)价格调节基金依据长政发[2003]10号文件;(五)人防易建费依据湘价费[2007]87号文件;(六)白蚁防治费依据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依据湘财综[2003]46号文件;(八)文物考古普勘费依据湘价费[2001]74号文件;(九)抗震设防费依据湘价费[2001]147号文件。
二、办事材料:(一)规划局工作联系单复印件9份;(二)规划局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表复印件2份;(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由规划局审批盖章的报建图一套(含总平面图);(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七)人防核费通知书原件;(八)白蚁防治登记表已盖章原件;(九)市政务中心地震局窗口即办件受理回执;(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核工作联系单(需国土局地产处审核);(十一)国有土地供应签报审批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据(此条仅限国土局已收取城市基础配套费的项目)。
注意事项:1、省管项目(省厅立项)应先到省厅交费,之后带上述资料及省厅交费收据前来办理。
2、已部分交费分期项目应带上述资料及已交费部分收据及盖章生效的收费一览表复印件。
3、经济适用房项目应另带立项批复原件及房改办收费通知书原件。
4、已交水土保持费项目应带交费收据复印件。
5、改扩建项目应带前期工程交费收据复印件及盖章生效的收费一览表复印件。
6、背面信息栏内容要填写准确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在单项主体工程竣工前(墙体未粉灰,现场有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通知市墙办、市散办派人现场鉴定使用情况,按相关的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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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政府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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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面积征收,住宅征收4.6元/m2,非住宅征 新建、改建、扩建2.5元/m2 装饰装修房屋3元/m2 项目规模*0.08%
损坏原地貌,按损坏面积每平米2元征
乱堆放、乱倾倒废渣,每立方米3元 20 水土流失防治费 烧制石灰、水泥,每吨1元征收 采矿的,按每吨1元征收
烧瓦、烧砖(农民自用除外),按每万块 21 22 23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防洪保安资金 劳保基金 按建设占地面积,1.5元/m2 1.2元/m2 住宅32元/m ,非住宅42元/m
按照签订合同价款总额的0.3%收取承,发包双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容积率 施配套费标准 1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 应的土地,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高出部分按 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规划容积率小于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 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 14 15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价格调节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白蚁防治 18 19 建设项目环评咨询费 商品住宅按5%的税率征税 非住宅6元/m2,住宅5元/m2
建安工程长沙市1.5元/m2,其它市州县2元/m2 能按面积计算的其余构筑物和专业安装、装饰工程等,按建安 工程量长沙市为1‰,其它市州、县为1.2‰ 建安工程按每平方米长沙2元,其余市州2.3元,县市2.8元
能按面积计算的其余构筑物和专业安装、装饰工程等,按建安 工程量长沙市1.5‰,其它市州2‰,县市2.5‰ 工程总造价的1.3‰ 按建筑面积0.6元/m2 大型房建项目1.2元/m2 中型房建项目1.15元/m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1.5‰收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0.8‰收 5000万元以上按0.3‰收费
湘价费[2008]122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8]122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02f3df6f1aff00bed51e11.png)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
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
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点击查看)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
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第四条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
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偏袒特定利益群体,要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2. 成本合理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成本合理确定,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3. 政策引导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1. 市政道路建设费,包括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道路等级和规模确定收费标准。
2. 给水排水设施建设费,包括给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城市人口密度和用水量确定收费标准。
3. 城市绿化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绿化面积和植被类型确定收费标准。
4. 城市供电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供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用电负荷和供电范围确定收费标准。
5.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燃气、通讯、交通等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资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制定。
1.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阶段和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档次和标准。
2.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成本核算和市场调研,科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标准合理、科学、可行。
3.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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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湘价费〔2007〕51号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收悉。
规范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与标准,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与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批复规定的征收
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
二、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执收;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
代征。
三、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1、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
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确定土地起始价,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规划容积率小于 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按 1.0的规划容积率核
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的项目,按地上同类标准的50%征收。
四、清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
1、取消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企业和开发区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2、经济适用住房、大中专学校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按住宅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标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民安置住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非经营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减免及具体减免比例,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顺利出台。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清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你市要对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和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本通知第四款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外,你市不得再出台其它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原各区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用、出让和工程项目报建环节自行收取的拆迁配套费、综合开发建设配套费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各种收费,一律停止和取消。
3、清理整顿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种收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你市要对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中央和省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立项定标的各种收费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准再对建设项目收取其它费用。
4、加强对城市土地级别划分、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价格的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收费标准调整后,由你市物价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严格核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各项目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
5、确保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和投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你市要确保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对纳入本通知规定用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内容(见附件2),不得再收取或分摊类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6、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你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成本的监审,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全面实行房地产价格的明码标价,开展对房地产价格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价外加价、
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以维护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5月8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期间你市所辖各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原批准环节和标准征收。
试行期满由你市申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你市要认真总结试点情况,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
附表:1、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由财政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附表1:
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附表2:
由财政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一、地下排污管网
二、地上基础设施配套
1、路基及路面工程(含征地拆迁)
2、桥涵
3、城市雕塑
4、广告(公益)
5、公共亮化设施(路灯、霓虹灯、景观灯)
6、公共城市园林景观(石景、盆景、果树林木)
7、公共交通设施
8、公共消防设施
9、公交设施
10、人行天桥
11、地下人行通道
12、轨道交通
13、城市绿化广场
14、社会停车场
三、公建配套设施
1、公厕
2、垃圾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