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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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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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 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缴纳其余的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作者:————————————————————————————————日期:ﻩ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1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1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1号2002年8月29日)邢台市物价局、财政局:你市《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的报告》(邢价经费字[2002]15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32号)规定,经研究,核准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26.6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0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8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减半收取。

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关于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函〔2006〕183号延安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上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延市价发〔2006〕94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1、延安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用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延安市所辖12个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延安市姚店镇等10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部分。

四、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价费规[2011]4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5.26
【实施日期】2011.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1〕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25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1〕2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2号)文,在建制镇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建制镇配套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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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偏袒特定利益群体,要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2. 成本合理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成本合理确定,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3. 政策引导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1. 市政道路建设费,包括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道路等级和规模确定收费标准。

2. 给水排水设施建设费,包括给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城市人口密度和用水量确定收费标准。

3. 城市绿化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绿化面积和植被类型确定收费标准。

4. 城市供电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供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用电负荷和供电范围确定收费标准。

5.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燃气、通讯、交通等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资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制定。

1.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阶段和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档次和标准。

2.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成本核算和市场调研,科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标准合理、科学、可行。

3.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5日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

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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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

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

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00]10号为进一步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粤发[2000]8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到1999年底,全省小城镇(建制镇)已达1557个,一批小城镇已发展成经济发达、规划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小城市,对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也存在城镇建设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的问题,主要是:小城镇布局不够合理,中心城镇不突出,集聚力和辐射力不强;产业雷同,且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市政建设和社区组织、设施不配套,城镇带动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城镇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等。

认真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把发展小城镇作为加速我省农村城镇化的战略措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利于改善城乡生活质量,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的发展道路,是我省增创新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

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扩张为主,新建为辅,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针,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循序渐进,强化城镇功能,提高城镇环境质量,进一步引导农村人口和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使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相结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小城镇建设的目标是:至2010年,全省基本形成功能协调,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

根据集约发展的原则,全省建成300个左右的中心镇,使其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经济发达,富有地方特色和风貌的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部分中心镇逐步发展成为各具特色的小城市。

基础设施基本配套。

全省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98%,用气普及率达80%,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其中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的小城镇以上三项指标分别达到100%、95%和24平方米。

环境质量有较大提高。

全省小城镇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的建制镇都有建成或共建、共享的污水处理厂(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0%以上;全省小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8平方米以上。

二、高起点规划设计小城镇规划的原则: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功能的提高;提倡文明的生活方式,突出地方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加快编制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力争到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编制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根据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着重明确县(市、区)域内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的空间格局和总体思路,确定2-3个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对县(市、区)域基础设施要进行统筹安排,科学布局,制定共建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认真做好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参照广东省《村镇规划指引》,合理确定人口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农业、工业、商业、居住、文化、教育、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各项建设。

按成片发展的原则,安排好村镇居民点的布局调整和村镇工业用地的迁并集聚。

特别要重视开发建设的总量、地域和时序控制,以及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原则,确保各项建设健康有序地推进。

对小城镇的成片开发地区(段)和需要改造的旧城区,要认真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切实发挥其对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保证城乡各项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

凡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一律不得刬拨、出让和开发建设。

重视村镇建筑与景观设计,提高设计水平。

单体建筑设计要处理好现代与传统的关系,既要有现代气息,又要注意传统特色。

农民住宅设计要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提高和健全使用功能。

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居民和民族特色的建筑艺术特点,组织编制农民住宅示范设计图集,供农民参考选用。

小城镇街道和江河两岸的景观设计要按其功能确定主体格调,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建筑形式要力求有所创新。

重要地段和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三、大力促进小城镇的经济发展小城镇的经济发展要坚持区域分工、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围绕市场需求,加强科技应用,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优势产业、优势产品,扶持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提高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引导农村产业向商品农业、现代农业转变;抓住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和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机遇,吸引技术、人才和相关产业向小城镇转移,鼓励大中型工商企业到小城镇建立生产基地和连锁经营网点,小城镇工业要扩大规模,提高档次;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者到小城镇办厂经商,增加就业机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批发市场,加快发展商贸、保险、运输、信息、咨询等服务业;积极引导住宅消费,促进小城镇房地产健康发展;大力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不断壮大和增强小城镇的经济规模和经济基础。

进一步搞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小城镇投资环境;加强小城镇社会化服务,依法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增强小城镇对资金、人才和农村人口的吸引力。

四、突出重点,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搞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各有关部门对小城镇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市场、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要设定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并采取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支持。

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要注意优化配套,完善布局,逐步打破区域界限,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鼓励组建跨区域经营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企业,提高规模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财力的浪费。

切实抓好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建设。

居住小区建设要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相结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连片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小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大力兴建公寓式住宅和开发商品住宅。

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搞好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采取原地纳税、原地统计产值、管理费返还等办法,积极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聚,推动乡镇企业集约经营、规模发展。

五、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在小城镇逐步建立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居住地划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户籍登记制度。

凡适用于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及其家属均可准予入户。

对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小城镇户口。

小城镇建成区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1/3的“城中村”,其村委会应在保持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提下,经批准整个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转为城镇居民。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

健全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针对小城镇从业人员多为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雇员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农民进镇落户的后顾之忧。

对进镇落户的农民,根据其本人意愿,既可保留其承包的土地自主经营至承包合同期满为止,也允许其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原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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