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13
15
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11
13
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度≤100m
╱
24
21
[2012]319号19
17
32
24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190元/平方米。
有关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作者:市建委日期:2007-02-15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窗口号:35类别:行政征收一、事项名称: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办理主体: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三、收费依据:1、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2003)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财综(2003)24号]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涉及收费项目的通知;3、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4、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四、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五、申报材料:(一)立项批文、开工批复。
(二)设计要点附规划红线图。
(三)方案审定意见附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电子文件(建筑施工图光盘、总平面指标计算图),南京市规划局核准的建筑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单栋平、立、剖面图,加盖南京市规划局核准图样章),其平面图含每层平面及地下室、屋面平面。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准信息一览表。
(六)办理减、免项目,应根据单位不同性质提供相应材料:1、申请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政府机关应提供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文件。
3、事业单位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院校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部队基建项目,应提供部队营房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6、部队和地方联合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7、市政建设项目,提供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批准文件。
(七)特殊减免政策的项目,必须提供市政府办文单。
(八)办理“以地补路”项目应提供:1、申请冲抵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市建委关于批准“以地补路”冲抵的文件。
3、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出具的“以地补路”项目《联系单》。
4、其他相关冲抵依据。
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

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南京作为中国的首批改革开放城市之一,也在积极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而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一种重要的收费项目,在南京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公式。
二、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公式如下: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单位建设面积价格×配套费率其中,各项参数解释如下:-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指待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楼、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个具体建筑。
-单位建设面积价格:指南京市规定的每平方米建设面积的价格标准。
不同类型的建筑有不同的价格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配套费率:南京市根据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制定的配套费率。
该费率因城区不同、基础设施建设状况不同而不同。
三、计算示例以下是一个具体的计算示例,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过程。
假设某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100,000平方米,单位建设面积价格为10,000元/平方米,配套费率为10%。
那么,该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如下:基础设施配套费=100,000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10%=100,000,000元因此,该开发项目需要支付一亿人民币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注意事项-不同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计费标准需要根据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单位建设面积价格和配套费率通常会根据市政府的政策变化而进行调整,开发商需要及时关注并按最新标准进行计算。
五、总结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公式为“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单位建设面积价格×配套费率”,可以根据具体的开发项目情况进行计算。
了解并正确计算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助于项目开发商在南京的城市建设中遵守相关规定,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的步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宁政发〔1993〕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1993年5月29日宁政发〔1993〕123号)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对宁政发〔1986〕309号文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名称进行调整。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涉字〔1991〕195号、苏财综〔1991〕137号文精神,将“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改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所征收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如城市道路、桥梁等。
给水、煤气、供电增容仍按已有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城、郊区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和利用原已获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均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凡建设生产性设施征用土地超过50亩的(含50亩)按土地面积征收,10年之内不再在基范围内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10年以后如有新建、改扩建,仍按建筑面积标准征收。
(二)其余的一律按建筑面积征收。
(三)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另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收费标准:土地类别按《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规定,将其一、二级地区列为一类;三、四级地区列为二类;五、六级地区列为三类;七级以下地区列为四类(见附件一)。
五、减免办法按《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关于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关于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宁政发[2014]171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关于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市人防办拟定的《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6日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市住建委、市人防办2014年6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文件精神,支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计划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科创特区”)内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如下:一、规费减免范围及政策根据《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宁政发〔2003〕104号),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根据《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新建民用建筑配建的地下空间面积超过该项目核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出部分应兼顾设防,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兼顾设防,按规定应缴纳未设防地下空间设防费(以下简称“设防费”)。
为进一步支持紫金科创特区建设,创造适合科技创业企业的良好空间和优质服务,现明确紫金科创特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政策如下:(一)凡在全市各紫金科创特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及人才公寓三类建设项目,免缴上述配套费和设防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转让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或者经营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用地性质和规模大小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固定的比例收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10%。
四、征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2.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3.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4.城市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与维护;5.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与维护;6.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与维护。
五、征收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征收项目,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比例。
2.征收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征收对象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3.征收单位自收费之日起,应当将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到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对征收款项按照预算指标执行。
5.征收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征收情况。
六、征收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款项应当及时、足额地上缴到财政部门。
严禁挪用、滞留、炒作或者违法使用征收款项。
3.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和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情况,确保征收项目的规范、合法和有效性。
4.征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情况应进行信息互通,并予以监督和管理。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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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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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配套费:
(一)非民办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免缴配套费,其他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
第十条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或者建筑面积增加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确有特殊原因需缓缴配套费的,须经市政府同意,且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缓缴金额不得超过应缴额的三分之一。
缴费人应当与收费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
缓缴期满,缴费人应当及时缴清应缴款项;未缴清应缴款项的,不得办理任何新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收费处可以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欠缴配套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比例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收费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浦口、六合两区所辖撤县并区前原县域范围和江宁区,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过渡期内继续适用县级体制,暂缓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市建委可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提供)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问题的函》(苏价服函[2005]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浦口区、六合区所辖撤县并区前原区域范围,下同)、江宁区东山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105元收取(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
2、浦口区、六合区撤县并区前原县域范围县城、溧水县、高淳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75元收取。
二、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浦口区、六合区撤县并区前原县辖范围、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不含东山镇及县城)范围建制镇规划区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仍按《关于核准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建村[1994]117号、苏价涉[1994]第76号、苏财综[94]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为:
1、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50元。
2、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50元。
3、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沿街建设除外),每平方米20元。
三、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建设用于自住性质的免收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市建委收费权限内委托有关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建综字[2004]537号、宁财建[2004]513号、宁价房[2004]237号)的规定执行。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物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
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
(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使用分配原则上由下列构成: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131元/平方米
2、自来水管网建设:10元/平方米
3、城市消防设施设备建设:6元/平方米
4、城市建筑管理:3元/平方米(含城市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市政工程建筑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同时取消原自来水管网建设费。
五、高淳县、溧水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行下文。
六、请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即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市建委权限内委托有关部门、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规范其收费行为。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管理、监督。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 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