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合集下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及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相关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各地方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基本有:(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供水配套费: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建设。

(四)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

(五)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的性质及缴纳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

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

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建设单位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主体。

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应当反映在商品房售价内。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X X X 个人简历计算机能力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英语专业四级证书自我评价X X X 个人简历个人资料姓名:婚姻状况:未婚出生:政治面貌:团员性别:民族:汉学位:移动:专业:电子邮件:地址:教育背景2006.9-2010.6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主修课程大学英语精读,大学英语泛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英语写作,英语口译,翻译学,词汇学,语法学,英美概况,英国文学,美国文学,语言学,日语,中外名胜。

能力及特长这要写你明你有什么样的能力及经验,最重要就是告诉用人单位,你会做什么?计算机能力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 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英语专业四级证书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这里写上你的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等信息吧,标题自己起一个贴切的。

自我评价本人性格开朗、稳重、有活力,待人热情、真诚。

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入其中。

我不是最优秀的,但我是最用功的;我不是太显眼,但我很踏实;希望我的努力可以让您满意。

这里不要照抄哦,不会写自我评价的朋友,你可以访问这里有很多自我评价范文可以参考。

(按住键盘的CTRL键,再用鼠标点链接就可以直接打开网站,不用复制到浏览器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12基础设施配套费-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12基础设施配套费-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12基础设施配套费-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D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所看守所、收审所、劳教、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理顺经济关系,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公交、市政设施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二是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标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编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在全省城市建设的建筑项目。

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二、免、减、缓收范围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

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如确实需要减、免、缓的,由各市、州政府制定统一的减、免、缓政策。

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征收部门要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审批减、免、缓,否则,按违纪论处,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凭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列入“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中的“其他基金收入”科目,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

(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

(三)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供水专项配套费。

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设成本征收。

2、供气专项配套费,根据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3、供热专项配套费,根据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现就清理整顿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嵩明等县(市、区)继续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并从发文之日起将该收费项目名称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凡未在附件的城市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收费范围:按照各地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最新的城市规划范围执行。

具体范围由各批准继续收取此项费用的城市建设部门报州、市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免收范围:
(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
(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
(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必须确保用于城市道路、环卫、市政、消防、绿化、供排水管网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类似性质的其它费用。

六、通过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及在上述减免范围以外划拨的土地,或者通过其它渠道划拨土地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基准地价并予以明示。

全省可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
一览表
11 /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