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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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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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设施配套费】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2-22 14:43:40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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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介绍了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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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配套费】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3]1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

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府〔2019〕213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府〔2019〕213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府〔2019〕21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琼府〔2015〕93号)和《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府〔2010〕42号),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独立工矿区、垦区、经济开发和旅游度假区、名胜风景区)和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规划批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一)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按150元/m2计收;(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按150元/㎡计征收;(三)居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建设项目且建筑面积超过1050m2的按150元/m2计收;(四)居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建设项目但建筑面积不超过1050m2(含)按30元/m2计收。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全文)[2007] 4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280 元每平方米,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河”(白浪河、虞河、张面河城区段)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加收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划定,并制定规范。

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

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乳政发〔2008〕8号"中国〃乳山"政府门户网站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取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海阳所镇、徐家镇)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具体收取标准为:(一)大配套费1、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135元/平方米收取;2、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营业用房,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225元/平方米收取;3、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收取。

(二)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用房,以及需接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收取。

(三)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1、生产经营用汽按每小时最大用汽量13万元/吨的标准收取。

2、办公及居民生活采暖按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四)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按每户2800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取办法(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

1、市区、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管委所属村庄)和海阳所镇内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先持立项批准书、图纸审查意见书、中标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文件,到市财政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审核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然后持市财政局收费凭证,到市建设局服务窗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LT40 |60 |100||场|-----|/|----|----|---|---|---|---|---|---|||征地拆迁费|/|自行解决|自行解决|60 |60 |60 |60 |60 |80 |--------------------------------------------------------------------------------------------|\土|本岛其他|||||\地|未开发地|集美H|杏林I|同安J||\等|----|-------|-------|------||\级|G|H1 |H2 |I1 |I2 |J1 |J2||用地性质\|||||||||--------|----|---|---|---|---|---|--||商|公共设施费| 200|250|100|130|100|140|90||业|-----|----|---|---|---|---|---|--||及|小区配套费| 100|120|70 |80 |70 |80 |70||旅|-----|----|---|---|---|---|---|--||游|征地拆迁费| 80 |70 |70 |60 |60 |60 |60||--|-----|----|---|---|---|---|---|--||非经|公共设施费| 100|120|100|100|70 |100|80||营性|-----|----|---|---|---|---|---|--||用地|小区配套费| 80 |80 |70 |70 |70 |70 |60|||-----|----|---|---|---|---|---|--|||征地拆迁费| 80 |70 |70 |60 |60 |50 |50||--|-----|----|---|---|---|---|---|--|||公共设施费| 75 |145|75 |90 |75 |75 |45||工|-----|----|---|---|---|---|---|--|||小区配套费| 65 |75 |55 |65 |65 |45 |45||业|-----|----|---|---|---|---|---|--|||征地拆迁费| 70 |70 |60 |60 |60 |50 |50||--|-----|----|---|---|---|---|---|--||仓|公共设施费| 70 |120|70 |90 |70 |70 |50||库|-----|----|---|---|---|---|---|--||堆|小区配套费| 50 |70 |50 |70 |70 |50 |40||场|-----|----|---|---|---|---|---|--|||征地拆迁费| 60 |70 |60 |60 |60 |50 |50|--------------------------------------注:1.本表仅作为协议的底价;2.属于老市区的成片改造项目收费标准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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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

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

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

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五、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或少缴多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按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郊区(于洪、东陵两区三环路以内的范围除外)、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明细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文件
沈阳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沈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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