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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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

城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

城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建设配套设施,如道路、桥梁、排水系统、公园等。

为了保障这些配套设施的建设,政府会对新建房屋征收城建设配套费。

本文将介绍城建设配套费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了解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使用范围和如何申请退款。

收取标准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具体来说,收费标准包括土地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

目前城建设配套费在各省市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常见的收费标准在每平方米50~150元不等。

其中,大城市一般收费标准较高,如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收费标准可能达到一平方米200元以上。

使用范围城建设配套费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这些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道路、桥梁和交通设施:如街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

2.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如雨水管道、下水管道、污水处理站等。

3.公共绿地和公园:如城市公园、托儿所、儿童游乐场所等。

4.文化和娱乐设施:如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等。

5.其他公共设施:如消防设施、停车场等。

申请退款1.新房屋购房者可以申请退款:如果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城建设配套费,但最终没有购买该房屋,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退款。

2.有关部门要求退款:如果政府没有使用城建设配套费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基础设施建设未达到预期效果,购房者可以向政府申请退款。

3.过期未用,可退还:如果政府收取的城建设配套费在一定时期内未被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房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退款。

注意事项•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了解城建设配套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范围。

•购房者交付的城建设配套费应当由开发商代收代缴,否则开发商可能面临违法行为指控。

•如果购房者对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或退款流程有疑问,可以到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使用范围和如何申请退款等问题已经有了基本了解,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城建设配套费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房地产开发建设地方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

房地产开发建设地方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

文件依据 彭府发(2009)30号
文件生效日 2009-9-3

建设 项目 报005]23号
2005-2-2
3 4 5
工程定额测定费
财综<2008>78号 财综<2008>78号
2008-11-13 2008-11-1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已取消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多层2.3元每平方米,高层1.2元每平方米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市、县)规划区内按每平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市、区)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 每平方米6元预缴。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 x 115 x 53 mm)每块0. 04元预缴。
2009-10-1
阶段
编 号 1
收费项目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 1、城市规划区(市区)85元/平方米和小城镇规划区20/平方米 2、“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和“廉租房”的基础设施配套,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免收配套费 五城区及高新区文物勘探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川府函[2001]367号批复的“建设项目报建费”收费标准(建筑面积3 元/平方米)收取;已将文物勘探收费纳入“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的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新津县、郫 县等区县,文物勘探费收费标准参照市上标准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地下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未将文 物勘探收费纳入“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的区(市)县,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文物字第248 号文件规定及成府函[1997]142号核定标准收取(建筑底面积20元/平方米);建设施工中涉及建设项目红线以内 、建筑基础以外,发现文物需考古发掘而收取的文物发掘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 文物字第248号文件规定的折算比例计算收取。 已取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土地级别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土地级别图)

湘价费〔2008〕14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八年九月一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报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7〕51号文件执行一年来,对提高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鉴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

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家庭人口不同姓名申报建成后转手买卖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实行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由你市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征收。

对少数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征收。

三、收费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高出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21-09-29收费工程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省政府A、小区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2)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局部收费工程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风格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开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工程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工程;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工程及重复设置的收费工程。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工程。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工程〔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管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工程,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工程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存、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发〔2005〕202号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渭南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请示》(渭价字〔2005〕168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渭南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市)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1、渭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主次干道的民用建筑,按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工业建筑按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规划区范围内其它区域的民用建筑按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收取,工业建筑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2、华阴市、韩城市、蒲城县、富平县、大荔县、澄城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白水县、华县、潼关县、合阳县按最高不超过32元/平方米收取。

3、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华县柳枝镇、澄城县韦庄镇、蒲城县荆姚镇、富平县庄里镇、大荔县许庄镇、韩城市龙门镇、潼关县桐峪镇、华阴市敷水镇、白水县西固镇、合阳县路井镇、临渭区下吉镇、固市镇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渭南市区、各县(市)、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0620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仅供参考)

0620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仅供参考)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工程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这是刚刚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财政性资金。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工程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指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工程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对符合规定应减、免、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工程,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工程审批小组审核后作出决定。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每平方M246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工程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M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

建设开发面积2万平方M以上(含2万平方M)的工程,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以对应建设工期分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合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未按期交纳的除补交外,另加收5%的滞纳金。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工程,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

免、减、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有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案设施;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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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序号
配套项目
收费标准(元/㎡)
具体配套内容
文件下达机关及文号
执行时间
备注
合计
237
青岛市政府
青政办发
[2002]88号
2002年4月11日
1.本标准适用范围为青岛市内四区。
2.2006年11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青政办字[2006]78号文决定:
从2006年12月1日起,市内四区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管道燃气配套费(即每平方米18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相应调整为每平方米237元。
元/立方米
不高于200
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收费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
元/立方米
不高于400
2006年12月1日
1.本标准适用范围为青岛市市内四区。
2.管道燃气入网费主要用于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和至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燃气设施建设
已建住宅
元/户
1255
由用户自愿申请的用户一次性缴纳
非居民用户
工业生产用户、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托幼园所、学校食堂以及其他非营业性用户
1
供热
57
从热源厂、站规划红线起至单位热用户院墙外一米止,全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的供热管网,公用热交换站和计量站等配套设施
2
道路
60
包括路基(土石方)、基础、面层、人
给水
8
压力供水管线、规模大的住宅区“低压区”的压力泵站等。
标准:按设计规范
4
雨水
11
雨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
5
污水
12
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
6
综合布线
6
12孔砼构件。包括有线电视、智能化宽带、区内弱点(380V以下)电缆、电信电缆等穿线件。
7
环卫
6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打包站、公厕
8
水处理
20
居住区新建污水接力泵站,连接系统主管线机水环境改造等
9
中小学
37
规划内部全部中学(初中)、小学、托幼园所的建设,产权移交给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10
托幼园所
20
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类别
燃气入网费
收费方式
文件下达机关及文号
执行时间
备注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居民
用户
新建住宅
(元/建筑平方米)
18
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价字[2006]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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