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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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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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按照上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另行征收。

第三条凡城市规划区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可以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城市规划区外,参照城市规划区内标准收缴。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一般类建设项目指,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储物流、住宅和办公等建设项目。

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米232元征收。

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征收,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新政文[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告》(新政〔2004〕49号)等62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26号)等28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等57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修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政〔2005〕50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2003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和列入修改计划重新公布的外,一律宣布失效。

本决定规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按计划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乡市开发项目税费构成明细

新乡市开发项目税费构成明细

新乡市开发项目税费构成明细一、税费:1、营业税5%(总收入)。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2、城市维护税7%(营业税款的)。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3、教育费附加3%(营业税款的)。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4、土地增值税:总收入的(住宅)1.5%,(豪宅、商业)3.5%。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

5、预交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12%*税率25%。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6、契税4%。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7、合同印花税:总合同的3‰。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8、印花税3‰。

国家税务局收取9、土地(城镇)使用税每平方15元/年(年缴纳)。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二、前期规费:(25项手续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配套费新标准120元/㎡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2、人防费新标准10万㎡以上14元/㎡5--10万㎡16元/㎡1--5万㎡18元/㎡1㎡万以下20元/㎡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3、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算)新标准: 10万㎡以上(含10万)700元/㎡5--10万㎡800元/㎡1--5万㎡(含5万)900元/㎡1万㎡以下(含1万)1000元/㎡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4、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灰土结构:350元/㎡砖混结构:500元/㎡素混泥土结构: 600元/㎡钢筋混泥土结构: 1700元/㎡未经处理的口部每个1.5万元,气孔每个1万元,经处理的口部每个3万元。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

5、建筑垃圾处置费:8元/吨(不含清运费)20个工作日。

新乡市城乡管理局收取6、墙体开发费:7元/㎡。

新乡市建设委员会收取7、散装水泥保证金:1.5元/㎡。

新乡市建设委员会收取8、燃气安装费:(1)、安装费2500元/户。

(2)、报警器268元/户。

新奥燃气收取9、防雷审查费:约为建筑面积×1.5元。

新乡市气象局收取10、文物勘探费土地面积×7.2元/㎡。

新乡市文化局收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乡市建设委员会收取):11、建设工程交易费:中标价×1.2‰×30%12、标价审定费:中标价×1.0‰13、质量监督费:新标准:砖混1.8元/㎡、框架8层以上2.2元/㎡、框架2元/㎡。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旧城区开发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城市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但是,根据调查统计,目前市区范围内仍有危旧住宅区90余处,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居民3万余人,可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约52万平方米。

这些危旧住宅区大多属于建筑密度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开发利润偏低,开发企业投资热情不高的地块。

为彻底解决这部分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改善民生,市委、市政府决定用2008-2009两年时间,加快推进市区危旧住宅区的开发改造,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一、有关政策措施:(一)市政府成立推进危旧住宅区开发改造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任由市建委调研员窦敬同志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摸底调查,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等工作。

(二)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责任主体:红旗区政府、卫滨区政府、牧野区政府、凤泉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2008-2009两年时间内,市政府采取紧缩的住宅开发供地政策(包括开发区)。

除对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建设供地外,现有储备土地有计划地分期供应,新增储备用地原则上只储不供,集中引导开发企业对旧城区内危旧住宅区进行开发改造。

(四)危旧住宅区性质的认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土地资产委员会会议审定。

(五)凡确定为属于危旧住宅区开发改造的项目,市本级除按规定收取契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外,其他各项属于市本级的税费收入,原则上全额支持给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

河南省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8.01

河南省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8.01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

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新政办[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配套征收清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范围2004年以来市区城市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征收情况。

二、清查内容(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中开发建设13层以上建筑免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2008〕26号)中缓缴城市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城市配套费减、缓、免是否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

三、方法步骤此次城市配套费专项清查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房管、国土等部门具体实施。

清查时间从2011年6月1日开始,到2012年1月底结束,分自查、核查、清缴和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2011年6月1日-2011年7月31日)。

市规划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清查组,对照清查的范围内容开展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列出清查范围清单。

(二)核查阶段(2011年8月1日-2011年9月30日)。

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共同审核把关,确认清缴配套费建设项目名单。

(三)清缴阶段(2011年9月-2011年12月)。

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配套费的书面通知。

对拒不配合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要对其在建项目或以后拟建项目不予颁发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追缴其未补缴的城市配套费;房管部门不予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国土部门对逾期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要强制收回,确保欠缴、漏缴及减、缓、免不当的问题得到纠正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2•【字号】新政[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为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战略部署,加快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现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探索住房保障新途径,全面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物建设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2-3年内全部解决现有1.6万户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在继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基础上,通过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和政府回购、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2-3年内全部解决现有近5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家庭的实物配租,到2011年基本实现“和谐新乡,居有其屋”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金融单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乡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监督检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四、政策措施(一)完善经济适用房保障方式,实施货币化补贴政策改变原来仅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补贴的保障方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又不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自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在市区范围内,可自主选购新建普通商品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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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

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

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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