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8.0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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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8]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8〕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加强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确保处理水量和稳定达标排放,深入开展卫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积极推进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工作。
通过整治,使全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保障,初步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完成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一)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形成减排效能,建成的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1.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城市(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能力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脱氮能力;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7年竣工的各县(市)污水处理厂2008年9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10月底前实现稳定规范运营;小尚庄污水处理厂和骆驼湾污水处理厂2008年11月底前建成脱氮设施。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新政文[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告》(新政〔2004〕49号)等62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26号)等28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等57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修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政〔2005〕50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2003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和列入修改计划重新公布的外,一律宣布失效。
本决定规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按计划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新政办[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新政办[2008]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乡市人民政府提出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建设进程,提高全市居住环境质量,满足全市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达到住者有其居的要求。
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纲要》、《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乡市2006-2010住房建设规划》、《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新政〔2007〕14号)、《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强化居住空间与基础设施和景观环境的协调,优化住房空间布局,盘活土地资源、引导住房空间集约发展。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丰富住房供应方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的供应,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满足不同层次居民住房条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9•【字号】新政办〔2019〕 34号•【施行日期】201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9日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从立项、用地许可、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讯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二)主要目标。
按照省政府要求,尽快初步建成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
到2019年年底,继续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我市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
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新政办[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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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新政办[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8年新乡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
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全面落实项目投资环境和建设进度责任制市重点项目外部环境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负责同志是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其管理职能,配合县(市)、区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加强项目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力度,认真解决好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资金拨付等方面的问题,督促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各项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切实落实重点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负全面责任。
各级政府和市直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活动。
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执行合同及工程质量监管。
凡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单位责任外,对参建单位要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一年内不得参加市重点项目投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新政办[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配套征收清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范围2004年以来市区城市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征收情况。
二、清查内容(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中开发建设13层以上建筑免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2008〕26号)中缓缴城市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城市配套费减、缓、免是否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
三、方法步骤此次城市配套费专项清查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房管、国土等部门具体实施。
清查时间从2011年6月1日开始,到2012年1月底结束,分自查、核查、清缴和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2011年6月1日-2011年7月31日)。
市规划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清查组,对照清查的范围内容开展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列出清查范围清单。
(二)核查阶段(2011年8月1日-2011年9月30日)。
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共同审核把关,确认清缴配套费建设项目名单。
(三)清缴阶段(2011年9月-2011年12月)。
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配套费的书面通知。
对拒不配合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要对其在建项目或以后拟建项目不予颁发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追缴其未补缴的城市配套费;房管部门不予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国土部门对逾期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要强制收回,确保欠缴、漏缴及减、缓、免不当的问题得到纠正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新政办[2012]164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新乡市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是积极应对复杂经济形势、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其综合承载能力,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力推进幸福新乡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中原经济区强市的战略目标,牢牢把握“扩需求、创优势、破瓶颈、保态势”四个工作着力点,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牵动和学校牵动”,以“三改造两整治一加强”为重点,在巩固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成果的基础上,实施城镇基础设施扩容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载体建设,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强对产业和人口转移的吸引力,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引领“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全市2012-2013年在建、谋划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工程项目共752项,总投资1873亿元。
到2012年年底,全市完成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72.8亿元以上,完成城中村改造投资98亿元左右,2013年各项投资继续保持较高增长幅度;城市组团、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在吸引投资、集聚人口、带动消费等方面有较大提升,成为全市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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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
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
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
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
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
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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