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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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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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全文)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全文)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征收治理。

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制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GJ、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备建设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治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按鄂财函430号和鄂价房服函08号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

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一)按鄂财函〔〕430号文件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的非盈利性用房;2学校的教育用房;3社会福利设备;4市政工程设备;5军事设备;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二)因市政建设及其它公用设备建设。

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减免。

(三)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减免。

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减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办理。

1XX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部分减免。

2对其他申请减收配套费的特别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收幅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定标准的20%内掌握。

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

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一)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开发项目;(三)已办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手续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该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八条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

持有原“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

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作者:浏览:683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第六条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分为供水、供气和供热三个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不划分具体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分配比例,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制定基准征收标准和浮动范围,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基准征收标准300元/平方米,设区城市征收标准可以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城市和县城征收标准可以在40%幅度内向下浮动。

对其它建设项目(如工业、服务业的厂房、仓库等),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设计用水、用气、用热量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接入、增容、上网、开户等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不予备案。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用于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扩建和维护等所需的费用。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和合理利用,因此必须合理科学地确定收费标准,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市政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市政配套费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科学、透明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公平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合理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各项收费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 科学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依据和数据进行确定,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透明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公开公正。

二、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增值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往往会带来周边土地价值的增加,因此需要对土地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扩建的费用,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3. 环境保护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的费用。

4. 公共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公园、广场、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的配套费用。

5. 其他费用,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相关的费用。

三、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方法。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成本核算确定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进行核算,合理确定各项收费标准。

2. 综合考虑周边土地价值变动,在确定土地增值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周边土地价值的变动情况,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3. 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环境保护费和公共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确保收费标准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适应。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五项.实行分等级管理的物业服务,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

(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

(三)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供水专项配套费。

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设成本征收。

2、供气专项配套费,根据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3、供热专项配套费,根据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4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城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按建筑面积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县规划部门核准出具的建筑面积证明文件,在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负责收取。

收费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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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全文)[2007] 4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潍政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280 元每平方米,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河”(白浪河、虞河、张面河城区段)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加收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划定,并制定规范。

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
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与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供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设施建设。

加收的配套费,专项用于河道治理及重点景观的绿化美化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减免。

确需减免
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市政府批准,由市长签批。

凡应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先缴后返。

(二)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缴减免的费用。

六、有关要求
物价、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监察、房管、物价、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要研究制定稳定房价的干预措施,凡借机乱收费、乱涨价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严格征收的通知》(潍办发〔1995〕24 号)停止执行。

供热、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仍按潍政发〔1995〕34号文件及潍价综字〔1994〕26号文件规定执行,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

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ΟΟ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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