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23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2023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费在城市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所有权人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及其相关设施、设备。
在潍坊地区,根据不同类型物业和其对应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的金额有所差异。
本文将深入探讨2023年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及其影响因素、调整趋势等。
二、潍坊地区现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根据现有资料,潍坊地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未配备电梯的收费标准为0.65元/平方米·月、0.5元/平方米·月、0.4元/平方米·月、0.3元/平方米·月和0.2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收费标准为1.4元/平方米·月、1.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0.7元/平方米·月和0.5元/平方米·月。
对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室外停车位为50元/辆·月,室内停车位为70元/辆·月。
三、各类型房屋对应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在潍坊地区,不同类型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商务、工厂等类型。
其中,住宅类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根据房屋等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而商务和工厂类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物业管理费影响因素分析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力成本、设备维护成本等。
在潍坊地区,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也在逐步提高。
同时,随着人力成本的上升,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此外,设备维护成本也是影响物业管理费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物业管理费调整趋势预测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根据现有资料和趋势预测,未来潍坊地区的物业管理费将呈现上升趋势。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1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1日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第三章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
2023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2023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摘要:1.潍坊市发改委公布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2.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标准3.五星级未配备电梯的物业费收取标准4.五星级配备电梯的物业费收取标准5.四星级未配备电梯的物业费收取标准6.四星级配备电梯的物业费收取标准7.三星级未配备电梯的物业费收取标准8.三星级配备电梯的物业费收取标准9.二星级未配备电梯的物业费收取标准10.二星级配备电梯的物业费收取标准11.一星级未配备电梯的物业费收取标准12.一星级配备电梯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正文:近日,潍坊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重新公布潍坊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其中,最受市民关注的便是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根据公告,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标准如下:- 五星级未配备电梯的物业费为0.65 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物业费为1.4 元/平方米·月;- 四星级未配备电梯的物业费为0.5 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物业费为1.15 元/平方米·月;- 三星级未配备电梯的物业费为0.4 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物业费为1.0 元/平方米·月;- 二星级未配备电梯的物业费为0.3 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物业费为0.7 元/平方米·月;- 一星级未配备电梯的物业费为0.2 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物业费为0.5 元/平方米·月。
这一标准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更清晰、更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体系,同时,也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收费标准,有利于双方的权益保护。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小区、不同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而有所差异。
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2)

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2)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别不同情况、不同项目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为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共用设施维修保养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为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为各类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包括代缴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需特约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定期公开帐目,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质询。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缴纳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
已向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售未租的物业,其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住宅时,须按该住宅购房款3%的比例向购房者代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代收的公共资金交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公共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资金归小区房屋所有权人集体所有。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公共资金的使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拔。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潍坊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

潍坊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
潍坊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房屋面积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分星级定价,各星级基准价格详见下表,在此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幅度上浮,下浮不限。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此外,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基准价格也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幅度上浮,下浮不限。
具体费用还需要根据房屋面积和当地的物业服务等级进行计算。
同时,各县(市)、滨海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因此,潍坊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物业服务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fde304b0ee06eff9aef807a9.png)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鲁价综发[2011]185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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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国价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五项。
实行分等级管理的物业服务,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双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协商不一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项目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种类、服务容、服务等级等情况确定。
第十条通过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建设单位销售物业前,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通过招标等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招标过程中明确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所确定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等容,均应详细载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费、垃圾清运费和无害化处理费);(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对普通住宅小区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公立幼儿园、福利院、非赢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本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应当与水、电、暖、数字电视、燃(煤)气、垃圾处理费等代收费用分开收取。
第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
已纳入物业服务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空置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本住宅正常标准的70%收取。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减半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住宅区划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商业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第十六条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约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车库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发生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核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
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具体比例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不得收取任费用;停放超过2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停车服务费,并报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气、电、暖价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的专业经营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共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专业经营单位应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并保证服务质量。
业主专有部分的专业设施设备支出,由业主承担。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
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受。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修协议。
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并在装修协议中约定装修保证金数额和用途。
装修结束,经验收没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装修保证金自检查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退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装修损坏情况,由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房屋中介机构界定。
装修期间对装修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不得收取任费用。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做到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容、服务标准、计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未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理由拒绝缴纳。